銀河產業動力混合 : 銀河產業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0-12-27 中國財經信息網

銀河產業動力混合 : 銀河產業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25日 18:16:07&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 :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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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 年11 月11 日《關於準予銀河產

業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20】3015 號)的註冊,

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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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

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

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

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

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

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

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未知價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及其

他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

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

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

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

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

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

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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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風險收益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低

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還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類似市

場波動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的諸如環境、市場波動風險、投資標

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因素帶來的特有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後,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

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

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

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

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

績表現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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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緒言 ............................................................ 5

二、釋義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託管人 ..................................................... 21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1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2

九、基金的投資 ..................................................... 44

十、基金財產 ....................................................... 53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 54

十二、基金收益與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62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側袋機制 ..................................................... 73

十七、風險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5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102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2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 124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5

二十四、備查文件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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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

河產業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

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

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

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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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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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銀河產業

動力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實施,並經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 年3 月15 日頒布、同年6 月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 年7 月26 日頒布、同年9 月1 日

實施的,並經2020 年3 月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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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 年7 月7 日頒布、同年8 月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 年8 月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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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個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基金管理人可調整本基

金的開放日或開放時間,具體安排以屆時公告為準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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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並於每期約定的申購日提交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

露網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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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6、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

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

證券公司

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

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以下簡稱「深港通」)

57、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

易所進行申報,買賣滬港通、深港通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6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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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38568888

聯繫人:羅瓊

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出資額(萬元) 佔總股本比例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10000 50%

中國石油

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 2500 12.5%

湖南

電廣傳媒

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計 20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董事長劉立達先生,中共黨員,英國威爾斯大學(班戈)金融MBA。2014 年

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總

行工作,歷任金融研究所國內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員,研究局資本市場處主任科

員、貨幣政策處副調研員。2008 年6 月進入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權管理運營部總經理、銀河保險經紀公司董事、戰略發展部總經理、

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等職。2016 年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董事楊茂鐸先生,中共黨員,軍事碩士。2019 年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第

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福建省軍區海防13 師代理副師長,南京軍區聯勤部物資

油料部副部長,航務軍事代表辦事處主任。現任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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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書記、董事。

董事趙紅瓊女士,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曾任江西

中文傳媒

藍海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副總經理,馬欄山文化創意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現任湖

電廣傳媒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任深圳市達晨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總

經理。

董事付華傑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2018 年3 月被選舉為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金飛民航經濟發展中心投資主管,首

都機場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部門經理助理,首都機場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部門經

理。現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陸地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7 年2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

中國人保

信託投資公司副處長、

中國銀河

證券經紀業務總部機構部副經理、

中國銀河

證券北京安外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

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綜合部董事長秘書,現任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

任公司股權管理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黨員,企業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2017 年2 月被

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大港油田總機械廠技術

員、大港油田局辦公室科員、大港油田經濟研究所科員,現任中石油集團公司資

本運營部處長。

獨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 年6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二屆、第三屆、第

四屆董事會連任。歷任北京大學教師,國家地震局副司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部

門總經理,

中國人保

信託投資公司副董事長,深圳陽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等職。

現任

中國人壽

保險公司巡視員。

獨立董事王建寧先生,中共黨員,碩士,律師。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歷任國家建設委員會幹部,國家經濟

委員會外事局幹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工業經濟聯合會國際部幹部,日本野村證券

株式會社總部投資及諮詢顧問,全國律協會員法律助理,現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

所律師、合伙人。

獨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

中國銀行

業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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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主任。亞洲開發銀行高級顧問、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諮詢專家、中國

銀監會外聘專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際網路金融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金融

學會理事。

獨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師。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

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

再保、國開行董事。

監事長李立生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

所助理研究員,

中國華融

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研究發展部副經理,

中國銀河

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中心綜合研究部副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成

員,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基金經理、金融工程

部總監、產品規劃部總監、督察長等職。

監事周宇女士,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2018 年8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歷任河北

財達證券

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

職員,北京華證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 應用部業務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

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業務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

公司黨委(紀檢監察)辦公室高級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中心(統計分析中心)高級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

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調查評價部高級經理,現任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高級經理,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第一黨支部組織委員、紀檢委員。

監事趙斌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先後任職於北京城建華城監理公司、銀河證券

有限公司。現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員工。

總經理高見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歷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產品部、市場部執行副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規劃發展部總監、委

託投資部總監,中國

民生銀行

私人銀行部首席投資顧問,中國國際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銷售交易部執行總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副總經理,大連萬達(上海)

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總裁助理兼萬達投資公司總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副總經理陳勇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歷任哈爾濱

證券公司

友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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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經理、和平路營業部副總經理,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哈

爾濱和平路營業部總經理、聯合

證券公司

投資銀行總部高級經理,

中國銀河

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處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中國銀

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任北

京證券業協會秘書長(兼),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執行總

經理,銀河資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督察長秦長建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持有中國註冊會計

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等專業資格

證書,先後在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公司等行業從事內審、財務、資產評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銀河基金,先後任監察部監察稽核(內審)、財務部總監、綜合管理

部總監。

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碩士研究生,19 年證券從業經歷。曾先後在中國華

融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銀河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交易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監、公

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

副總經理徐琳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曾先後在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營銷、管理等工作。2016 年12 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市場部總監。

2、本基金基金經理

神玉飛先生,中共黨員,博士研究生學歷,12 年證券從業經歷。2007 年9

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宏觀策略研究員、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

助理等職,期間主要從事宏觀策略行業研究和股票投資策略研究工作。2015 年

12 月起擔任

銀河智聯

主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7

月起擔任

銀河研究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權益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股票投資部總監張楊

先生,研究部負責人神玉飛先生。

固收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韓晶

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張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員洪漢先生。

上述人員之間均無近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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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5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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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6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

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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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7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者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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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8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敬業、誠信和謹慎的原則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協助、接受委託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

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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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

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

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

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

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

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並通

過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運用科學化的方法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

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

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並針對各個風險控

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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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0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覆核制度、帳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

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

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類型的界定、風險

控制的主要措施、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

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牆制度、崗位職責、反饋制度、保密制度、

員工行為準則等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

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並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迴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

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

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並在董事會

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

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

察稽核人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

的建立,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

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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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北京銀行

)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 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成立時間:1996 年01 月29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2114298.4272 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776 號

聯繫人:趙姝

聯繫電話:010-66223695

傳真:010-66226045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

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

辦理地方財政信用周轉使用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

款;外幣兌換;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

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證券結算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債券

結算代理業務;短期融資券主承銷業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

它業務。

發展概況:

北京銀行

成立於1996年,是一家中外資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銀行。成立以來,

北京銀行

依託中國經濟騰飛崛起的大好形勢,先後實現引資、上市、跨區域等戰

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長沙、南京、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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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2

南昌、石家莊、烏魯木齊等十餘個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荷蘭擁有660

多家分支機構,開闢和探索了中小銀行創新發展的經典模式。

截至2019年9月末,

北京銀行

資產達到2.68萬億元,2019年前三季度實現淨

利潤182.11億元。成本收入比20.67%,不良貸款率1.41%,撥備覆蓋率為229.25%,

資本充足率12.34%,各項經營指標均達到國際銀行業先進水平,公司價值排名中

國區域性發展銀行首位,品牌價值達548.86億元,一級資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銀行

61位,連續六年躋身全球銀行業百強。

23年來,

北京銀行

憑藉優異的經營業績和優質的金融服務,贏得了社會各界

的高度讚譽,先後榮獲「全國文明單位」、「亞洲十大最佳上市銀行」、「中國

最佳城市商業零售銀行」、「最佳區域性銀行」、「最佳支持

中小企業

貢獻獎」、

「最佳便民服務銀行」、「中國上市公司百強企業」、「中國社會責任優秀企業」、

「最具持續投資價值上市公司」、「中國最受尊敬企業」、「最受尊敬銀行」、

「最值得百姓信賴的銀行機構」及「中國優秀企業公民」、「最具創新銀行」、

「最佳網際網路金融銀行獎」等稱號。

2、資產託管部主要人員情況

劉曄女士,

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學歷。1994 年畢業於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系,1997 年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銀行和證券行業從業經驗。曾就職於

證券公司

從事債券市場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

北京銀行

工作期間,先後從事貸款審查、短期融資券承銷、基金銷售及資

產託管等工作。200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任

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12 月任

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副總經理,2014 年12 月起至

今任

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北京銀行

總行資產託管部充分發揮作為新興託管銀行的高起點優勢,搭建了

由高素質人才組成的專業團隊,內設核算估值崗、資金清算崗、投資運作監督崗、

系統運行保障崗及風險內控崗,各崗位人員均分別具有相應的會計核算、資產估

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業務經驗,70%

的員工擁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秉持「嚴謹、專業、高效」的經營理念,嚴格履行託管

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基金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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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3

經過多年穩步發展,

北京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

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專戶理財、

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

銀行理財、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產品在內的託管產品體系,

北京銀行

專業

高效的託管服務贏得了客戶的廣泛高度認同。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

北京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

管規章和本行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管理,確保基金託管業

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及時披露,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北京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

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部設有內控監查崗,配備了專

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建立了業務管理

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

業務人員均具備從業資格;業務操作嚴格實行經辦、覆核、審批制度,授權工作

實行集中控制,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

料嚴格保管,未經授權不得查看;業務操作區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

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系統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操作

風險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

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

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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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4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公司網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網上交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0860

直銷業務電話:(021)38568981/ 38568507

傳真交易電話:(021)38568985

聯繫人:徐佳晶、鄭夫樺

(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6 號A-F 座3 樓(郵編:100045)

電話:(010)56086900

傳真:(010) 56086939

聯繫人:郭森慧

(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9 號耀中廣場B2215(郵編510610)

電話:(020)88524556

傳真:(020)88524556

聯繫人:夏堅亮

(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206 號三層(郵編: 150001)

電話:(0451)82812867

傳真:(0451)82812869

聯繫人:崔勇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01 號3 樓南京銀河證券江東中路營業部內(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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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9)

電話:(025)84671299

傳真:(025)84523725

聯繫人:郭大海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1 號時代金融中心大廈6F(郵編:518046)

電話:13560786745;(0755)82707511

傳真:(0755)82707599

聯繫人:史忠民

2、代銷機構

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銷售機構代理

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中建大廈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中建大廈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電話:(021)38568888

傳真:(021)38568800

聯繫人:富弘毅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 號

華夏銀行

大廈1405 室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徐莘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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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 號30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 號30 樓

法定代表人:曾順福

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177

經辦註冊會計師:孫維琦、馮適

聯繫人:孫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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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註冊文件: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3015 號

註冊日期:2020 年11 月11 日

(一)基金類型與存續期間

1、基金類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存續期間:不定期

3、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二)募集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三)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本

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的認購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章第(一)

條、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

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六)基金份額類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適用費率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可增加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變更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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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8

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1、基金份額發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

2、認購價格:發售面值

3、本基金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

費率按單筆認購申請分別計算,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50 萬元以下 1.2%

50 萬元(含)至200 萬元 0.8%

200 萬元(含)至500 萬元 0.4%

500 萬元(含)以上 1000 元/筆

本基金認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

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將採用外扣法計算認購費用。其中: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

購費用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用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的有效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 位,小數點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

息為3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 10,000/(1+1.2%)= 9,881.42元

認購費用 = 10,000-9,881.42 =118.58元

認購份額 =(9,881.42+3)/1.00 = 9,884.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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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9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後一共可以

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人一次性投資1000 萬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

獲得的利息為1,800 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金額 = 10,000,000 元

淨認購金額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認購份額=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 萬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後一共可

以得到10,000,800.00 份基金份額。

(八)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具體認購時間安排請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首先辦理開戶手續,

開立基金帳戶,然後辦理基金認購手續。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3、認購方式及確認

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T 日的申請是否有效應以登記機構的確認

登記為準。投資人可以自T+2 日起,通過其原認購網點櫃檯或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投資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各

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4、認購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一經受理不

得撤銷。

(3)本基金代銷機構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

銷機構約定的為準;本基金直銷網點最低認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調整。詳

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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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

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

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九)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的管理和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只能存入專用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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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1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在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稅後);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在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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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見上述

第五章第(一)條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若本基金參與港

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基金管理人可調整本基金的開放日或

開放時間,具體安排以屆時公告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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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首次申購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含

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含申購費)。

2、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額贖回。若某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足10 份或其某筆贖回導致該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足10 份的,投資者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否則將自動贖

回。

3、代銷網點的投資人慾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4、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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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4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

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 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

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

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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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費用

本基金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本基金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

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

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50 萬元以下 1.5%

50 萬元(含)至200 萬元 1.2%

200 萬元(含)至500 萬元 0.8%

500 萬元(含)以上 1000 元/筆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

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

項費用。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

期少於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

N≥180 日 0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

持續持有期大於30 日(含)但少於9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

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90 日(含)但少於180 日的投資人收

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

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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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存量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

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

位為份,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 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數點後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總金額=申請總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固定

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總金額-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總金額-申購費用)/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1:某投資人投資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的申購費率為1.5%,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總金額=40,000 元

淨申購金額=40,000/(1+1.5%)=39,408.87 元

申購費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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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份額=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37,893.14 份。

例2:某投資人投資1000 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為1000 元,假設申購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總金額 = 10,000,000 元

申購費用=1,000 元

淨申購金額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購份額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 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9,614,423.08 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 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 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3:某投資人贖回1 萬份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30 天,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費用 = 10,000×1.0160×0.5%=50.80 元

贖回金額 =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該投資人贖回其持有30 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額1 萬份,假設贖回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是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09.20 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 日內公告。遇特

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人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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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 日之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並最遲於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結算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法正常運

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或者發生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

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8 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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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

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

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

告,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

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

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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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

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即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

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優先確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

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被全部確認,且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額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當日未予確認的部分,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處理的

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至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

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

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至全部贖回為止。如大額贖回申請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大額贖回申請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如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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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當日未被全部確認,則對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餘

贖回申請與大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具體程序,

按照本條規定的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方式辦理;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

辦理事宜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有權根據當時

市場環境調整前述比例和辦理措施,並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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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是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

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

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

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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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章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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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深度優選新經濟周期下受益於產業升級和

結構調整

的優質企業,

分享因產業升級和結構轉型的投資機遇,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主動組合管

理,力爭獲取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

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

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次級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60%-95%,其中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分析多方面因素的基礎上,將基金資產在權益類資產和固定

收益類資產之間進行配置,同時採取積極主動的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策略,嚴

格控制下行風險,力爭實現基金份額淨值的長期平穩增長。本基金將嚴格遵循

從基本面出發的原則精選個股,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綜合評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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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公司的估值與成長性的匹配,並嚴控個股風險。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分析宏觀經濟面、政

策面、市場面等多種因素以及證券市場的演化趨勢,評估股票、債券等各類資

產的預期收益和風險,在投資比例限制範圍內,確定或調整投資組合中股票、

債券等各類資產的比例。

本基金考慮的宏觀經濟指標包括 GDP 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

生產者價格指數(PPI),貨幣供應量(M0,M1,M2)的增長率等指標;政策面因素

包括但不限於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的變化趨勢等;市場因素包括但

不限於市場的資金供求變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長情況、市場總體P/E、P/B 等

指標相對於長期均值水平的偏離度等。

2、股票投資策略

我國經濟已經進入到一個產業升級和

結構調整

的新時期,在我國經濟轉型、

產業升級的過程中,一方面經濟的增速在合理回落,而另一方面拉動經濟新動

力已經出現。產業升級和

結構調整

的根本

動力源

於制度的變革推動、技術創新

推動以及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本基金稱之為「產業動力」。

本基金將根據我國產業升級和

結構調整

的趨勢,對相關領域、行業及上市

公司影響進行密切跟蹤和研究分析,深入挖掘此過程中受益的產業和公司的投

資機會,對能從新經濟周期中受益的具備產業優勢和高成長潛力的上市公司尤

其是對市場潛力巨大、增長動力強勁的相關產業進行重點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資採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策略。此外,本基金將根據

估值與成長性相匹配的原則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跟蹤和調整。

(1)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宏觀經濟環境、國家產業政策、產業周期、產業空間、

產業競爭格局、產業鏈情況、產業海外狀況、技術發展趨勢、相關行業的中觀

數據變化等因素,把握較長周期內的行業輪動節奏與未來趨勢,優選具備產業

動力特點、產業發展空間較大、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較高成長潛力的細分

子行業,並根據經濟發展變化趨勢,動態調整行業配置策略。

(2)個股精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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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行業分析的基礎上,主要採用自下而上的選股方法,通過對上市

公司基本面和風險分析,精選出未來發展前景優良、價值成長匹配的上市公司

股票進行投資。

本基金進行個股投資時,主要通過深入分析企業的基本面和發展前景,採

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策略對公司進行研究分析。

1)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處行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較高的產品或服務美譽度。

②產品或服務具有競爭優勢,且優勢在較長時間內得以保持。

③公司治理結構穩定高效,公司具有完善、穩定明晰的法人治理結構,且擁

有一支高效穩定的管理團隊,在戰略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技術管理、

成本管理等方面具有明顯並且可持續的競爭優勢。

④公司具有較強的營銷能力,擁有較為完善的銷售體系,營銷團隊穩定。

⑤公司具有一定的技術壁壘、壟斷優勢或資源的稀缺性,能夠在較長時期

保持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利潤水平。

⑥良好的公司歷史表現,重點關注有良好歷史盈利記錄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也關注和歷史表現相比,各方面情況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⑦有正面事件驅動。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將對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和增長潛力的成長性指標、財務指標和估值

指標等進行定量分析,精選其中具有較高成長性和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構建股

票組合。

①成長性指標:營業利潤增長率、淨利潤增長率和收入增長率等;

②財務指標:毛利率、營業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淨利率、經營活動淨

收益/利潤總額等;

③估值指標:市盈率(PE)、市盈率相對盈利增長比率(PEG)、市銷率(PS)

和總市值。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股票基本面信息,以及宏觀因素和估值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

調整A 股和港股通標的股票的配置比例及投資策略。對於港股投資,本基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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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關注:

1)A 股市場稀缺的並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

2)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AH 股折溢價、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

的投資標的。

3)治理結構與管層:良好的公司,優秀、誠信。

4)行業集中度及地位:具備獨特的核心競爭優勢(如產品、成本優勢、技

術)和定價能力。

5)公司業績表現:業績穩定並持續、具備中長期持續增長的能力。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分析和判斷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資金供求曲線、市場利率

走勢、信用利差狀況和債券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的基礎上,動態調整組合久期和

債券的配置結構,綜合內外部信用評價,精選債券,獲取收益。

4、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於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的行業景氣度、成長

性、核心競爭力等基本面分析,並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發行公司的投

資價值;基於對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頻率、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分析,判斷其

債券投資價值;採用期權定價模型,估算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的轉換期權價

值。綜合以上因素,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定價分析,制定投資策略。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將採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評估資產支持證券

的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流動性風險、稅收溢價等因素,選擇具有較高投資

價值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配置。

6、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有選擇地投資於股指期

貨。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並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

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選擇,謹慎進行

投資,以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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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

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

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 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 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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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

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4)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

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構建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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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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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60% + 中證港股通綜合指

數收益率×20% +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20%。

中證800

指數由

中證500

滬深300

指數成份股組成,綜合反映中國A股市場

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價格表現。

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

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選取符合港股通資格的普

通股作為樣本,採用自由流市值加權計算,以反映港股通範圍內上市公司的整

體狀況和走勢,具有良好市場代表性。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並發布。中債綜

合全價指數的樣本債券涵蓋的範圍更加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

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

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

動趨勢。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約定,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與本基金的投資

風格基本一致,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若今後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

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風險收益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低

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還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類似市

場波動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的諸如環境、市場波動風險、投資標

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因素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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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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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3

十、基金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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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4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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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5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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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6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

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為準。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據存款協議列示的利息

總額或約定利率每自然日計提利息。

7、股指期貨合約按照估值當日結算價估值,如估值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稅收: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

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

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

的估值調整。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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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7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對於由此引致的任何結

果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

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 位以內(含第4 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

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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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8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

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

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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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9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

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

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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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0

十二、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

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 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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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1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

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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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2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

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

前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一個工作日。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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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3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前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順延至最近一個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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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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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

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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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6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

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事項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

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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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4、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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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

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

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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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

項時;

(25)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9、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0、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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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1、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

與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的相關情況。

12、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

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

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3、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1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並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未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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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

規定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

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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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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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

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

份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將被拒絕。

(2)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

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2、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

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屆時發布的

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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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側

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淨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

(2)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

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

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

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6、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

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7、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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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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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風險揭示

基金份額持有人須了解並承受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

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點,而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金

收益造成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

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

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

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

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

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

益下降,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6、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

相關性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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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

資者大額贖回的風險。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

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

淨值。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在持有人集中度控制、巨額贖回監測及應對在投資者申購贖回方面均

明確了管理機制,在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以

及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

時,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

定,審慎確認申購贖回申請並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

全面應對流動性風險。具體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章。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1)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

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等。上述資產均存在規範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

場透明度較高,運作方式規範,歷史流動性狀況良好,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

基金變現需求,保證基金按時應對贖回要求。極端市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

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基

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投資行業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實際投資過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將高度重視基金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關注投資組合中股票、債券、現金等資產的配置情況,以及單一證券與行業的集

中度,合理配置資產,不以投資於某單一行業為投資目標,行業分散度高,受到

單一行業流動性風險的影響較小。

3)投資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針對流動性較低資產的投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動性

風險: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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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基金絕大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包括可在交易所、

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同業存單,7個

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購、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

應收款項等,上述資產流動性情況良好。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

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

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對前述單個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八章。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

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

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

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

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1、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風險

(1)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

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

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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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A 股市場規則,此外,在港股通下參與

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1)香港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

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

動;

2)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

通交易日,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3)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

聯合交易所將可能停市,本基金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

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

股通交易的風險;

4)本基金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

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

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

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

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

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5)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

意願,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

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6)匯率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

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

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還面

臨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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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港股通每日額度限制。港股通業務實施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

所開市前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香

港聯合交易所持續交易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港股通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

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3)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

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2、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指由於股指期貨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市場風

險是股指期貨投資中最主要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指由於股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指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和標的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

成的風險,以及不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

險。

(4)保證金風險: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股指期貨合

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指期貨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

或者系統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3、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機構投資人

發行,在特定機構投資人範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抵押資產的流

動性一般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淨值帶來一定的風險。

另外,資產支持證券還面臨提前償還和延期支付等風險。

(六)未知價風險

本基金基金資產淨值可能受證券市場影響有所波動,產生未知價風險。

(七)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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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獲得側袋帳戶

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

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但

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

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

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

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八)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九)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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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代理銷

售,但是,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

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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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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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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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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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

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補

充,並保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

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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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定期定額投資、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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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

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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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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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法律法規及《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另有規定,或監管機構、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託管人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20 年以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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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1、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

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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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變更收費

方式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

可的範圍內,在不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

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

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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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

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 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

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

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

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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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 4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

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

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

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

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

面形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 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

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

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

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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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

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

採用其他書面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

權,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

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

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

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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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

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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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

知為準。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

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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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

關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

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

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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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10、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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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

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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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各

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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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02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郵政編碼:200122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時間: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基金託管人

名稱: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 號首層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電話:(010)66223584

傳真:(010)66226045

成立時間:1996 年1 月29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2114298.4272 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1995 年12 月28 日《關於北京城

市合作銀行開業的批覆》(銀復[1995]470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

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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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

辦理地方財政信用周轉使用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

款;外幣兌換;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

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證券結算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債券

結算代理業務;短期融資券主承銷業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

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

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

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次級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 60%-95%,其中投資

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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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04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應

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 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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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4)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構建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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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以書面形式提供關聯方名單,並在基金存

續期內及時更新關聯方名單。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但不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基金託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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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07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

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交易對手書面名單,基金託管人有權不對交易對手是

否在名單內進行監督。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

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

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

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 個交易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按存款銀行名單交易進行監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託管人有權不

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進行監督。

(6)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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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08

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

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形式審核。

5)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

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

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

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2、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3、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有權及時以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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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當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

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書面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

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

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書面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不因提供監

督而對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投資等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

及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不會實施任何違反前述規定的違法行為。基

金管理人應積極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也可以委託銷售機構開展客戶身

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工作,在基金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基

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有權要求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基金託管人具備合理理由懷疑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基金託管人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

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採取必要管控措施,並有權向反洗錢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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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

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贖回的影

響、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

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

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

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

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違反約定洩露基金

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

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並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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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

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

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

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有義務在合理

且必要的範圍內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

管基金財產。

2、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帳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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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12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

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3、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負責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

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資金帳戶(託管專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

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託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證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資金帳戶進行。

該資產託管專戶是指基金託管人在集中託管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基金與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嚴格管理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及時核查

資產託管專戶餘額。

4、基金證券帳戶、證券交易資金帳戶與期貨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開

立和管理期貨帳戶。

5、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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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13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

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

債券交易的後臺確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

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

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正當

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及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

價憑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

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5 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

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於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並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商或

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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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

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

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

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

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對於由此引致的任何

結果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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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15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⑥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

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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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

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為準。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據存款協議列示的利息

總額或約定利率每自然日計提利息。

7)股指期貨合約按照估值當日結算價估值,如估值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稅收: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

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

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

的估值調整。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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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

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差錯責任方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管理人和

託管人根據各自的實際過錯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後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

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順延

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雙方應本

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

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

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4、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

原因並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

準。

5、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告;在

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

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

管人在收到後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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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

到後30 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45 日內

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

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蓋託管

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

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

不負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6、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7、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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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20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

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備份,保存

期限為20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託管人不

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

保密義務,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

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法律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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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

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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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4、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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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樹立並倡導「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業價值觀,致力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財服務解決方

案和卓越的服務體驗實踐。基金管理人通過完善服務過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

造價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專業和優質的理財服務體驗。基金管理人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需求、業務發展和技術變遷,不斷完善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兩個公共接觸點:公

司網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來提供公共服務;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個性

化需求與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採用服務定製的方式以及通過專業的理財顧問團

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接觸拜訪、溝通和交流的機制,提供個性化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持續完善服務。主

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對帳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文件或紙質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對帳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購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將現金收益轉換基金份額申購的服務,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

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將支

付現金。

(三)基金轉換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

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制定並公告,並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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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呼叫中心及網站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帳戶查詢的缺

省密碼為基金持有人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若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該位字符以「0」替換)。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的安全和隱

私權不受侵犯,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其知曉基金帳號後,及時撥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20-0860 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電話和網站

查詢其帳戶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 小時帳戶餘

額、交易等信息的查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 小時的人工服務,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供業務諮詢、帳戶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等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種

網上在線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基金平臺可以進行自助開

戶、基金交易、帳戶查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和呼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進

行服務定製。

(五)投訴和建議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所提供的服

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

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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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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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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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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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文件

(二)《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銀河產業

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法律意見書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

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

金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1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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