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隊學習:最高院關於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懲治力度意見

2020-10-13 趙虎律師

十一假期之前,陶新萌帶領團隊成員一起學習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學習,大家認為該意見有三點需要特別關注:

第一、法院可以先行判決停止侵權。

根據該意見第5條的規定,對於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能夠認定侵權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決停止侵權。

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停止侵權往往是原告最核心的訴求。在一些案件中,雖然侵權事實清楚,但是對於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以及被告的獲利一時審理不清楚的,可以考慮向法院申請先行判決停止侵權。等侵權停止之後,再慢慢審理其他的訴訟請求也不遲。

第二、法院可以依法支持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目前我國《商標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是《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還沒有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制度。現在根據該意見第10條的規定,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原告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第三、二審可以增加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在一審期間原告需要明確訴訟請求,二審不得增加訴訟請求。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原告的合理開支可以要求被告承擔。因為二審不能增加訴訟請求,所以一般要求被告承擔的是一審開庭之前的合理開支。

該意見第12條規定,權利人在二審程序中請求將新增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納入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查。根據該意見,權利人在二審中可以增加要求被告承擔一審之後發生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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