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個電擊器是防身用的,又電不死人,為什麼不給帶上飛機?」2014年10月21日,廣州機場安檢員在一名女性旅客的行李內查獲口紅式電擊器一個。
出生於1984年的來自安徽的旅客施某擬乘坐MU5226航班前往合肥。約17:10,安檢員小葉在B區執行開機任務時,發現該旅客的隨身行李中顯示有電擊器,於是進行開包檢查,安檢員在旅客施某的行李包內查獲電擊器一個。原來這是一個口紅式電擊器,有口紅型電擊棒,外形極像口紅,大小也和口紅差不多大。旅客施某說:「電擊器也不給帶,算了,把我帶去派出所吧。」安檢員隨後對該旅客重新進行嚴格檢查,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廣州安檢員說:「電擊器屬於警用械具類,確實要移交派出所的。」安檢員將旅客移交航站區派出所審查處理。
近幾年,隨著市民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而且市民能輕而易舉地買到電擊器和催淚器,因此,機場安檢員查獲的次數也比較多。僅僅今天,廣州機場安檢員就查獲出乘機旅客攜帶的電擊器5個,催淚器3個。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以下這些都屬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槍枝、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1、軍用槍、公務用槍2、民用槍3、樣品槍、道具槍等。4、軍械、警械5、國家禁止的槍枝、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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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安檢護衛部安檢一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