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齡39年廳官受審!被控受賄長達17年

2020-09-20 山東商報

本周三(9月16日),落馬一年多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趙雲輝,站在了被告席上,被控涉嫌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枝罪。

年近61歲的趙雲輝,長期在內蒙古公安系統任職,是警齡39年的「老兵」,先後在包頭、興安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任領導職務,2013年5月獲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直至去年6月25日被查。今年7月24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公訴機關指控,趙雲輝受賄跨度長達17年,受賄共計1864餘萬元,有價值697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非法持有槍枝。因案情重大、複雜,社會關注度高,該案將擇期宣判。


趙雲輝。資料圖


趙雲輝簡歷


趙雲輝,男,漢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遼寧省遼陽人,大學(在職)學歷,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7年7月至1978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白雲礦區國營農場插隊知青;

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內蒙古政法幹校政法專業學習;

1980年8月至1987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辦公室科員、刑警隊技術員(其間: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內蒙古大學法律系幹部專修班學習);

1987年11月至1994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法制處三科科員、副科長、科長,《公安法制》編輯部主任、主編;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處長;

1998年3月至2002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2000年高配為副處級);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戶政處處長;

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東河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正處級,2009年1月兼任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兼任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副盟長、興安盟公安局局長;

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5年11月至今,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兩個多月前,他的老同事,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孟建偉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審被判刑16年。法院查明,孟建偉斂財超2000萬元;有2144.791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還非法持有獵槍四支、獵槍子彈955發。


幹過知青

警齡39年的「政法老兵」


公開履歷顯示,趙雲輝,1959年11月8日出生,遼寧省遼陽人,18歲就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白雲礦區國營農場插隊當知青,一年後進入內蒙古政法幹校政法專業學習。兩年後,1980年8月,趙雲輝進入政法系統工作,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辦公室科員、刑警隊技術員,在警界一幹就是39年。

趙雲輝在包頭市公安局幹了30年,從普通科員幹到了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在包頭市公安局任職黨委副書記、副局長5年後,趙雲輝的仕途進入快車道。2010年9月,他調任興安盟公安局局長,躋身副廳級;兩年半後,2013年1月,他再調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3年5月,趙雲輝仕途更上一步,獲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還兼著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5年11月,趙雲輝躋身正廳級,任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直至2019年6月被查。


趙雲輝受審。據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大搞權錢交易

被控17年間受賄1864萬


今年7月24日,趙雲輝被「雙開」。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經查,趙雲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送禮金、禮品,用公款向有關部門送禮,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

依據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雲輝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9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通遼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趙雲輝涉嫌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雲輝自2002年至2019年間,利用其擔任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公安分局局長,包頭市公安局副局長,興安盟行署副盟長、公安局局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44起,非法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1864餘萬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有價值697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局工作人員及被告人家屬旁聽庭審。因該案案情重大、複雜,社會關注度高,該案將擇期宣判。


「老政法」邢雲落馬

引發內蒙古政法系統震蕩


趙雲輝的落馬只是內蒙古政法系統反腐風暴中倒下廳官之一。近兩年來,內蒙古政法系統掀起反腐風暴,而風暴眼則是「大老虎」邢雲

邢雲受審。資料圖


2018年10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他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去年12月邢雲被判死緩,其斂財數額高達4.49億元。

邢雲落馬後,在當地政法系統引起連鎖反應,震蕩頻繁。法院透露,邢雲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在邢雲落馬後短短一周左右,3名當地公安系統主要官員先後「出事」: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杜寶君,內蒙古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原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相繼被查。2018年11月1日凌晨,內蒙古公安廳副廳長、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李志斌在公安局休息室內自縊身亡,時年51歲。

值得一提的是,趙雲輝與孟建偉、杜寶君曾是包頭市公安局共事多年「老同事」。其中,2007年12月至2010年9月,在孟建偉擔任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期間,杜寶君先後擔任包頭市公安局局長助理、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常委、副局長等職,趙雲輝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之職。

而趙雲輝落馬5個多月後,老上司馬明也落馬了。馬明是繼邢雲之後內蒙古政法系統被查的又一「大老虎」。

2019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馬明落馬。馬明曾於2012年6月至2018年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趙雲輝2013年5月被提拔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正是馬明主政公安廳之際;孟建偉2010年就開始擔任公安廳副廳長,2015年調任自治區政協;李志斌2015年12月從赤峰市公安局長任上提拔為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如今,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廳長馬明被查, 原副廳長李志斌自殺,原副廳長趙雲輝受審,原副廳長孟建偉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審被判刑16年。

根據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邢雲落馬至今,內蒙古政法系統多名官員出現問題,涉及自治區以及呼和浩特、通遼市、興安盟、包頭市、錫林郭勒盟、赤峰市等多地市的20多名主要官員。


中紀委點名趙雲輝:

妨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


今年,政法系統的反腐工作備受關注。

7月8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啟動,在全國政法系統開展一次刮骨療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濁揚清式的「延安整風」、鑄魂揚威式的主題教育。兩個多月來,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反腐力度,多名政法系統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8月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布了一篇名為《清除妨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的文章。文中特別點名提到幾個政法系統的落馬官員,包括: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雲輝。

文章指出,從查處問題看,有的濫用職權,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有的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索要、收受財物;有的違規幹預和插手行政許可事項;有的不僅不嚴肅查處黑惡勢力,反而縱容涉黑涉惡活動,充當「保護傘」。

內蒙古已落馬的政法官員中,不乏充當黑社會保護傘的敗類。如孟建偉孟建偉被指&34; ,其下屬多為&34;,其收錢後放任「黃賭毒」,曾開會要求檢察院不起訴賭博案嫌犯。

9月10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在內蒙古自治區調研掃黑除惡工作時強調,今年「六清」行動要清徹底,做到「四個嚴」:嚴把辦案「質量關」,嚴守工作「進度表」,嚴防輿情「風險點」,嚴督實導「責任單」,確保每條線索、每起案件和每個突出問題都清徹底。據介紹,「六清」行動為:「線索清倉」、「逃犯清零」、「案件清結」、「傘網清除」、「黑財清底」、「行業清源」。


來源:南方都市報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紀檢監察報

編輯 徐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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