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由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方某某等7人涉惡案件在英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英山縣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出庭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尤某、王某、葉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英山縣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擾亂了被害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其中方某某為糾集者,李某、尤某、王某、葉某為參加者。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細舉證,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發表了質證意見,從情節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建議等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
檢察建議
在辦理方某某涉惡案過程中,英山縣檢察院發現其2013年11月17日因尋釁滋事致廖某、程某某二人輕微傷,後以調解結案; 2016年9月24日又因故意傷害致曹某某輕傷二級,亦以調解結案。
英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從充分化解社會矛盾角度考慮,調解有其必要性,但對調解的適用範圍和標準宜審慎把握,從而更利於節約司法資源,精準打擊犯罪。故向英山縣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
一、嚴格區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關於可以調解和不適用調解的情形,對非因民間糾紛、鄰裡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性質的暴力行為,審慎適用調解。
二、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有前科劣跡的、主觀惡性較大的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的、尋釁滋事的,審慎適用調解。
觀摩旁聽
被告人家屬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到庭參加旁聽。由於該案涉案人員較多、案情複雜,法庭將擇日宣判。
該案是今年以來英山縣檢察院首件提起公訴的涉黑涉惡案件。英山檢察堅持依法嚴懲、精準打擊,嚴格依法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堅決做到「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努力營造和諧安定有序的生活環境,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