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訊 「取消學籍」的處分、「私立普通中學的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入公辦全日制普通中學」等規定撤銷了,新增了「普通高中學生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等規定……昨日,省教育廳公布了新修訂的《福建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此前,福建省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主要依據是2000年原省教委頒發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辦法》。相較舊《辦法》,新《辦法》有何變化?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有關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說,隨著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特別是我國先後頒發了民辦教育促進法、新修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舊《辦法》裡的許多規定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新《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高中部(以下簡稱「普通高中」),體現了人性化、科學性、規範性等,主要變化有以下幾方面。
入學:農民工子女可參加流入地中考
今年開始,福建省將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從義務教育階段向高中教育階段延伸,取消對外地戶口限考規定,新《辦法》也對流動人口子女在非戶籍所在地接受高中教育作出明確規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動人口子女,已隨父母在非戶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階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學籍的,可參加當地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
此外,新《辦法》還增加了「學校不得拒收符合報名條件,並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學生入學」的規定。
評價:與高中新課程接軌
按照實施高中新課程實驗對教學管理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新《辦法》明確,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業成績兩個方面,考核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評價情況應記入學生學習報告單和學籍檔案。與此承接,新《辦法》增寫了一系列規定,如學校根據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和學科學業成績,決定學生的升級、留級、畢業或結業;對參加省級學業基礎會考成績不滿意的學生,可允許其在校期間多次參加重考,成績按最高的一次記錄,等等。
轉學:不允許同城區內轉學
「轉學與退學」一章,對轉學條件作出嚴格規定:「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確須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此規定註明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這意味著同城區內轉學的現象將得到杜絕。另外,新增規定「普通高中學生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為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新《辦法》取消了舊《辦法》中「私立普通中學的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入公辦全日制普通中學」的規定。
休學:防止變相留級
據介紹,為了使高中學籍管理休學辦法與新的初中學籍管理休學辦法一致,防止變相留級,此次修訂規定,「休學需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不過,「學生因出國探親或出國(出境)留學可申請休學」。
處分:撤銷「取消學籍」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目前的高中學生大多為15—17歲,屬未成年人。因此,此次修訂撤銷了舊《辦法》中的「取消學籍」的處分,並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即視作自動喪失學籍。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後需恢復學業的未成年學生,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記者 李珂)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