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很多人稱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護身符」。如果不幸遭遇家暴,又該如何申請這道「護身符」保護自己呢?
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沙法院)近日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時應提交的證據、可包含的措施等進行明確和細化,在規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理的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相應的指引。
《規程》明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提交哪些證據
《規程》明確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申請人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受害人;近親屬代為申請的,應當寫明代為申請人的自然情況;由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的,應當寫明申請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職務;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者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規程》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婚姻家庭關係的證據;證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傷情照片、病歷、法醫鑑定、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簡訊、視聽資料、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者證明、被申請人書寫的保證書、悔過書信等。
《規程》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規程》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後,被申請人應當嚴格履行。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拒不履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應當協助執行。
典型案例:分居後遭毆打 妻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張某與陳某於2011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夫妻二人於今年5月分居後,丈夫陳某多次跟蹤、監視妻子張某,並發送騷擾簡訊進行威脅和恐嚇。張某起訴離婚後,陳某的騷擾更是變本加厲,不僅前往張某住處糾纏,甚至毆打張某,嚴重影響張某正常生活。張某多次報警求助,警察也對陳某進行批評警告,但陳某依然不斷恐嚇騷擾張某。
今年10月,張某向南沙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請求禁止丈夫陳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接觸自己。為證明上述事實,張某向法院提交了報警回執、治安調解協議書、手機騷擾攔截記錄作為證據。
在審理離婚案件期間,南沙法院對張某的申請進行了審查並組織聽證,夫妻二人均到庭參加。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張某提供的證據及雙方陳述,在雙方發生口角過程中,陳某曾經用手掐張某的脖子以及使用刀具自傷。並且在雙方分居期間,陳某與張某溝通的方式已超出必要限度。據此可以認定,張某曾經遭受家庭暴力以及正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
張某的申請符合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故南沙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陳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接觸張某,並把民事裁定書送達夫妻二人、張某所在的居委會及當地派出所,以保護張某的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遭遇家暴後應及時報警,多途徑搜集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確保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南沙法院法官提醒,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就應當及時就醫、儘快報警,在必要情況下進行傷情鑑定;遭遇暴力毆打的過程中,儘可能進行取證,如拍照、錄音錄像等;注意收集居(村)委會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調解筆錄、派出所的報警記錄等,採用儘可能多的方式保存證據,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而不僅僅是提供受害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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