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婦聯邀您走進「微普法小課堂」——民法典篇(五)

2020-12-20 澎湃新聞

懷寧縣婦聯邀您走進「微普法小課堂」——民法典篇(五)

2020-08-10 17: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婚姻家庭對社會的穩定

有著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針對當前婚姻家庭領域的

新情況新問題,

對現行婚姻法等規定

作出修改和完善,

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係

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

筆者對於《民法典》

婚姻家庭熱點問題中的

身份協議、結婚、離婚

進行梳理與解讀。

一、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最重要變革之一:身份協議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

身份協議是指涉及到身份關係的協議,包含婚約、夫妻協議、收養協議、監護協議等。典型的涉及到身份財產的協議包含:夫妻財產契約。之前的合同法明確規定身份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但是民法典對此做出了新的改變。也就是說,民法典改變了並且確立一項家事法適用基本原則,將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納入到婚姻家庭中,是婚姻家庭篇最為重要的變革之一。

《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結婚及其效力方面

(一)無效婚姻事由的減少

民法典將「患病」從無效婚姻情形中刪除,患有任何患病者均可合意締結有效婚姻,有病不再視為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這是遵循意思自治和加強人權保護的體現。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

(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完善

婚姻登記機關不可撤銷婚姻,被脅迫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行使,除斥期間期間起算點改變。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婚姻最終無效後的過錯賠償責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增加一項重要法律後果: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以前的婚姻法沒有這個規則,民法典明確對婚姻中過錯方的懲罰機制。

《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離婚方面的改變

(一)登記離婚中的婚姻冷靜期:30天+30天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明確了離婚協議的完整性要求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中的二次起訴時間間隔

《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四)離婚財產分割的新增原則:照顧無過錯方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五)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六)離婚損害賠償事由的擴大: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來源: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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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懷寧縣婦聯邀您走進「微普法小課堂」——民法典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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