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2.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上述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
【來源:哈密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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