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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在所有案件中一直屬於佔比比較高的一類案件,而由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調整以及國家政策對於「網貸」、「小額貸款」、「P2P貸款」的調整,很多借了這些「機構」錢的人,都持觀望態度。本文參照近兩個月的一個案例,就要不要還、怎麼還、已還未超36%年息的利息能不能退等問題進行歸納。
一、案例(參考(2020)粵0303民初6449號案件,判決時間2020.7.31)
原告:深圳市世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被告:劉建順、譚來勇。
案情回顧:2019年7月18日,原告與兩被告共同籤訂了《貸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借款月利率為1.28%;期限為36個月,2019年7月18日為原告放款日;貸款手續費12600元(貸款本金中扣除);以放款日為還款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本等息;若借款人不能按時足額還款,自願承擔實現債權過程中產生的包括訴訟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等等一切費用;發生違約時,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兩被告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據》。兩被告已如約償還了4期款項,應於2019年12月18日償還的第5期款項至今未償還,截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共計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7400元、利息4608元、逾期利息和罰息12500.93元。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律師費20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700元。
原告要求:解除《貸款合同》;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07400元、一個月利息人民幣4608元、逾期費用人民幣12500.93元(即逾期利息和罰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19日起暫計至2020年2月18日,之後的逾期費用按前述標準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費用;被告承擔因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已產生的律師費人民幣3000元整等。
法院判決:12600元為「砍頭息」,故借款本金為347400元;依照《貸款合同》,被告每月應還4608元利息,未超過36%的紅線,已還的4個月不再調整;至起訴尚欠本金307400元以及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4608元。即被告應當以3074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自2020年5月1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判決:
1、解除《貸款合同》;2、被告償還原告本金307400元、利息4608元及逾期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2000元、擔保費700元。
二、分析
1、對於借款本金,是嚴格以發放到債務人手中的金額為確認原則的。在上述案例中,世聯公司在本金中先行扣除了手續費12600元,實際給被告發放貸款347400元。據此,人民法院認定借款的本金是347400元。
2、對於沒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網貸、P2P,從案例中能夠看出仍舊需要歸還。當然,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決定》時,仍未選擇起訴的,作為欠債者、債務人你若還未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你確實應該高興。因為這些「出借人」(網貸公司等)已經喪失了按照原先《貸款合同》要求你支付約定利息的權利,而是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計算利息,同時對於逾期部分的利息也只能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來計算逾期利息,這個幅度算是非常大的。比如:你在2020年4月1日借了某網貸公司5萬元,合同約定12期等本等息,利息為2%月息,相當於每月需要歸還本息5167元。還了一個月之後你再未歸還,網貸公司在2020年10月起訴你,則本金剩餘45833元,而利息從2020年5月1日起每月只需要支付588元(參照8月份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這也是新規出臺之後,個別網貸公司加緊催收的原由,因為它們知道現在起訴它們連未還款部分24%的年利息都要不到了。
3、已還未超36%年息的利息能不能退?從上述案例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出法院的觀點:「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每月應支付利息4608元,金額未超過以3474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6%所計算的利息,視為被告對該債務的自願支付利息的行為,本院不再調整。」這是人民法院按照2020年8月20日之前未修改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所做的判決。從新修改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已經歸還的部分,本院不再調整」是常態化思路和判決方式。也就是說,只要你已經歸還的部分,沒有違反當時生效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你退還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利息。
總之,因時間關係目前為止在《裁判文書網》仍舊查詢不到2020年8月20日之後才起訴的民間借貸的相關案例,所有的法律實務者應當都在等待具有指導意義的判決出現。但有一個原則是肯定:不能因為別人是「非法高利息」、「非法集資」、「非法吸存」、「暴力催收」等觸及了刑事犯罪的原由,你就拒絕歸還他人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畢竟,他違法不是咱耍賴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