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公示辦法

2020-08-28 留學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特制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公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機構(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留服中心」)依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辦法》,以及與申請人籤訂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使用協議》等,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並根據本辦法,決定是否將失信人列入失信行為公示名單(以下簡稱「失信名單」)。

  第三條 留服中心公示失信行為信息,遵循客觀公正、程序正當的原則。

  失信名單應客觀、準確、公正,保證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

  第四條 申請人在學歷學位認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障;對失信公示不服的,依法享有提出異議、申請覆核等權利。

  第五條 留服中心依法建立失信主體信息共享制度,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相關政府部門、司法機構或社會徵信機構共享相關信息。

  第二章 失信名單公示與共享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申請人在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其他虛假材料、不實信息,以騙取學歷學位認證的不正當行為。

  第七條 申請人存在失信行為的,留服中心可以在作出不予認證或撤銷認證決定時,決定是否將其列入失信名單,並在《不予認證通知單》或《撤銷認證通知單》中一併告知。

  申請人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認證通知單或撤銷認證通知單之日起,或者未收到通知單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留服中心提出異議。10個工作日內對公示決定未提交書面異議,留服中心將其列入失信名單。留服中心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經覆核仍未改變原認證結果的,留服中心可將相應主體列入失信名單。

  申請人對覆核決定有異議提起訴訟的,不影響覆核決定的有效性。

  第八條 申請人被告知將其列入失信名單時為未成年人的,將不被列入失信名單。

  第九條 申請人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在中國留學網公示的期限為三年,自公示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存在失信行為,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後招搖撞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留服中心可視具體情況決定延長公示期一至三年。

  第十條 留服中心定期在中國留學網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示失信名單,必要時也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將失信信息永久保存於留服中心認證系統、檔案庫。

  第十一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名單信息可包括:

  (一)中國籍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認證結果編號、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號碼;

  (二)外籍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認證結果編號、所提交護照號碼或其他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號碼;

  (三)申請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依據;

  (四)列入失信名單的時間;

  (五)留服中心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留服中心在《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使用協議》中申明失信行為將導致的後果,並獲得依法公示公開失信信息的授權。

  第十二條 留服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共享失信名單。

  留服中心可以將失信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司法機關、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評優表彰、生活消費等方面,對失信主體予以信用約束或信用懲戒。

  第十三條 留服中心可將失信名單信息向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提供,供其在招聘錄用、職稱評定、評優表彰、科研活動等方面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四條 留服中心可以將失信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留服中心可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三章 失信名單管理

  第十六條 留服中心應及時更新失信名單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留服中心應在確認後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變更。

  第十七條 申請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留服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失信名單:

  (一)公示期限屆滿的;

  (二)申請人死亡,其親友向留服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移出的;

  (三)申請人提起訴訟,法院裁定或判決移出失信名單的;

  (四)依職權或依申請發現不應列入失信名單的;

  (五)作為列入名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性文件嗣後發生變化,已無懲戒必要的;

  (六)失信情節輕微,申請人積極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並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經審核同意將其移出名單的;

  (七)其他應移出失信名單、刪除失信信息的情形。

  第十八條 申請人同時具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

  (一)主動配合留服中心工作,積極消除危害後果,態度誠懇的;

  (二)及時更正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的。

  第十九條 被列入失信名單的自然人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留服中心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列入失信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二十條 自然人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留服中心應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經審查理由成立的,將在確認後的3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自然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期間,不停止列入失信名單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申請人是指向留服中心提起學歷學位認證申請的,或已經取得學位學歷認證結果,因發現存在失信行為而被留服中心撤銷認證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送達之日,是指:

  (一)郵寄送達的,是指受送達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在郵件籤收單上簽收之日;沒有郵件籤收單的,為受送達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

  (二)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是指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

  (三)經受送達人同意,以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的,是指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之日;

  (四)以其他合法方式告知受送達人的,為受送達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決定書之日。

  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拒絕籤收或者下落不明的,應公告送達。

  以公告形式送達的,應在中國留學網主頁公告,且公告期不少於45日,並註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 與本辦法有關的諮詢與溝通渠道在中國留學網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留服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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