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黛玉有財產繼承權嗎——兼及古代女子的財產繼承制度

2020-12-17 子凡的書香視界

林黛玉的財產引起了很多讀者的興趣,紛紛猜測是賈府侵吞了林家的財產,而且數額有百萬之巨,說得有鼻子有眼,證據有以下兩條:

一、林如海為巡鹽御史,五代列侯,家資富庶而後繼無人,林黛玉是理所當然的繼承者。

二、第72回,賈璉有一段話:「昨兒周太監來,張口一千兩。我略應慢了些,他就不自在。將來得罪人之處不少。這會子再發個三二百萬的財就好了。」「再發個三二百萬的財」,說明賈府以前曾經發了三二百萬的財,這個財很有可能來自林家。

林黛玉到底有沒有這「百萬」財產,如果有的話去哪了,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現在,就以上問題一一解釋如下:

首先要搞清楚林黛玉到底有沒有繼承權。

我國歷史上一直是以父系親緣關係為主的社會,女兒的地位無足輕重。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那么女孩子到底有沒有繼承權,也是有法可查,有據可依的。

中國古代社會的繼承權包括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宗祧繼承一直是嫡長子繼承制,但財產繼承則是有所變化的。

一、兒子財產繼承權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硬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

唐朝《戶令》規定:

父親死後,財產應「諸子均分」,這裡的諸子包括「嫡子」和「庶子」;

如果有的兒子先於父親而亡的,就由他的兒子代替他參加財產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兒子全部在父親之前死亡,就由全體第三代孫子平分財產。

未婚兒子可以比已婚兒子多得一部分財產,用於將來的婚聘。

明朝的《大明令·戶令》:在分配遺產時,「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非婚生子」在明代也依舊享有繼承權,但繼承份額是婚生子的一半。

清代基本沿襲明制。

二、女兒財產繼承權

唐律規定:已出嫁的女兒沒有繼承權,但未出嫁的女兒有繼承權,只是數額相對減少;無子的戶絕之家,出嫁的女兒還享有財產繼承權。

宋朝《戶令》規定:「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即未婚的女兒可以得到男子一半的繼承份額。

如果只有女兒即戶絕之家,未婚的在室女可以得到遺產的四分之一,出嫁女可以得三分之一;

如果被繼承人有子女,寡婦可以得到贍養,也不能隨意處分自己的隨嫁奩田,也不能將前夫遺產隨意遺囑與人,如果改嫁他人,就不能完全繼承前夫的財產。

《宋刑統·戶婚律·戶絕資產》規定:「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三分給與一分,其餘併入官。」也就是說戶絕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女可得家產的四分之三;只有出嫁女,則只能繼承財產的三分之一,剩餘部分沒入官府;

「立繼者,與子承父法同,當盡舉其產以與之。命繼者,於諸無在室、歸宗諸女,止得家財三分之一。」

「諸財產無承分人,願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即遺囑繼承的效力小於法定繼承。

寡婦對其亡夫的財產,沒有典賣、轉讓、挾帶改嫁、隨帶歸宗的處分權。

明代《大明令·戶令》規定:被繼承人有子的情況下,女兒沒有繼承權;如果無子有女,女兒可以繼承遺產。「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清代基本沿襲明制,但對於節婦提出了有一定的繼承權,除了正妻,包括姬妾,只要守節,不改嫁,都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

從這些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財產繼承制度中的男尊女卑現象,男子在財產繼承中佔主導地位,女子的繼承權是有限的。但無論如何,林黛玉是有一定繼承權的。

《紅樓夢》第二回寫道:只可惜這林家支庶不盛,子孫有限,雖有幾門,卻與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沒甚親支嫡派的。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個三歲之子,偏又於去歲死了。雖有幾房姬妾,奈他命中無子,亦無可如何之事。今只有嫡妻賈氏,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年方五歲。

林如海分出單獨過,無子,只有一女。林黛玉是典型的絕戶家庭之女,應該分得部分家產,其餘沒官。如果林如海的姬妾可以守節不改嫁也可以分得一些財產。

其次,賈璉再發個「三二百萬的財」是否有確定指向。

個人認為不一定,賈璉不過隨口一說而已;即使有所指向,賈府祖上恩榮備至,發財的機會肯定不少。另外,關於元妃省親,我有一個不成熟的想法:趙嬤嬤有一段話:「告訴奶奶一句話,也不過拿著皇帝家的銀子往皇帝身上使罷了!誰家有那些錢買這個虛熱鬧去?」

因此,我們可以猜測元妃省親的時候賈府是「發了財」的。雖然後面強調了幾次,「那府裡填了不少花錢的營生」,但也未必。像這樣大規模的省親一定是有預算的,是有財政撥款的。即使是現在基建項目其中的關節都非常大,何況是在過去那個時代呢?為什麼那些太監屢屢來敲詐,也不可不想。

不過賈府省親以後,園子的維護費用,以及賈府走方方面面的關係,這些支出的確大大增加了。請看同回前面的一段話:「這兩日因老太太的千秋,所有的幾千兩銀子都使了。幾處房租地稅通在九月才得,這會子竟接不上。明兒又要送南安府裡的禮,又要預備娘娘的重陽節禮,還有幾家紅白大禮,至少還得三二千兩銀子用,一時難去支借。」從中也可看出」花錢的營生」大概指的是這些。

至於林黛玉到底有沒有錢,文本寫得非常清楚:

第45回:「你如何比我?你又有母親,又有哥哥,這裡又有買賣地土,家裡又仍舊有房有地。你不過是親戚的情分,白住了這裡,一應大小事情,又不沾他們一文半個,要走就走了。我是一無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紙,皆是和他們家的姑娘一樣,那起小人豈有不多嫌的。」

寶釵笑道:「將來也不過多費得一副嫁妝罷了,如今也愁不到這裡。」

看看,連嫁妝都要賈府負擔,林黛玉哪裡有錢呢?

從律法角度看,林黛玉有一定的繼承權,多少不論,也理應該有一定的財產;從情理角度看,林如海臨死託孤,將女兒託付給賈府撫養,那麼也應該給一定的生活費用。

那麼如何理解這樣的矛盾呢?

如果林黛玉非常有錢,又怎麼突出她的孤苦無依,塑造她的清高孤傲的文學形象呢?因此,林黛玉有沒有錢不重要,她就是一個孤苦伶仃、寄人籬下的孤女。這是《紅樓夢》這部文學作品告訴我們的,我們要尊重並且接受這樣的安排。

相關焦點

  • 古代女性的財產繼承
    古代中國允許女性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繼承家產。根據其婚姻狀況來看,在室女(尚未出嫁)、已嫁女、歸宗女(已出嫁但因某種原因,如休妻等又回到娘家)的繼承辦法各不相同。  古代中國實行家長所有制,父母在,不有私財。《唐律·戶婚·子孫別籍異財》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
  • 「趣味法制史」:古代女子可否繼承家產?
    但在古代,女子真正的身份及繼承地位究竟如何呢,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來一起看看吧。中國古代的身份繼承制度核心是從西周時便確立的「嫡長子繼承制」,即立嫡以長不以賢,即使到了清代,嫡庶之分依然存在,故而康熙末年還出現「九子奪嫡」的慘烈鬥爭。由此可見,古代的嫡庶子身份地位的差異是十分明顯的。
  • 財產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廢除了傳統的宗族繼承、立嗣隨宗的制度,對於鞏固社會主義家庭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那麼財產繼承的特徵是什麼,財產繼承有哪些特徵?法妞網友諮詢:財產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 你能繼承長輩的財產嗎?2021年起,「繼承權」新規來了!
    下個月起財產繼承有新規啦具體有哪些變化呢?事關你我!趕緊來看看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其中就對父母的財產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轉讓給子女們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不少內容是結合當前的情況提出的新規定。也就是說,「繼承權」新規,2021年起,父母財產統統按「新規」處置。
  • 財產繼承權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那麼財產繼承權的原則有哪些規定?財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財產繼承權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1、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1)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 隨母親改嫁過來的子女,有繼父的財產繼承權嗎?
    生父因故去世,小宋去要求繼承生父的遺產,但是對方卻人為小宋隨母改了姓,早己不是家人而拒絕小宋的繼承要求。小宋把生父一家告上了法庭,並贏得了勝訴。這是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的例子,為了繼承遺產,有些親密的家人不惜鬧得不共戴天。針對夫妻離婚,子女是否有繼承權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
  • 無兒無女,死後財產由誰繼承?哪些人享有法定繼承權?
    我們都知道法定繼承人是指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那麼哪些人享有法定繼承權,哪些人的又將會喪失法定繼承權? 舉一個例子,小明他的父母去世了,他的爺爺奶奶也去世了,小明和他大伯兩個人相依為命,可是他大伯又沒有結婚,膝下又沒有子女,那麼他大伯去世以後,小明有權繼承他大伯的遺產嗎?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小明不是其大伯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在其大伯去世以後,小明是不能繼承其大伯的遺產,大伯的遺產將會被認定為無主財產。
  • 律師解讀:對於婚內繼承的財產,一方有權放棄繼承嗎?
    離婚訴訟進行期間,甲母親去世,甲母親生前未留下有效遺囑,故甲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糾紛分割,理應由甲父親和甲共同繼承。此種情形下,甲與父親籤訂了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明確表示其自願放棄遺產的繼承權,蔡母留下的遺產均由蔡父繼承。
  • 繼承財產分割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優爾寶團隊出品如果一方死亡,他名下有房地產,就會出現繼承問題,但是繼承人如果在房地產繼承中存在爭議。除了自我協商,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遺產分割應注意什麼?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梳理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大家答疑解惑。
  • 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財產可以買賣嗎
    家庭中老人去世的時候會給子女留下遺產,這是一份寄託和關愛,繼承人拿到遺產後存在著急用錢的現象,那麼繼承的遺產可以買賣嗎?一、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財產可以買賣嗎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財產通過遺囑繼承後,繼承人取得了遺產所有人權的,有權對遺產進行買賣。繼承人是有權處置自己獲得的財產的。這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 女兒也能繼承財產?盤點那些東晉南朝時的婦女財產權
    為人女的財產權「在室女」即未嫁女,中國古代是指「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趙鳳喈先生在其《中國婦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一書中對在室女的地位作過精闢的論述:「年長之女子(即姊),不特對於同輩年幼之女子(即妹)享有優越之待遇;且對於同輩年幼之男子(即弟),有時亦立於較優之地位,毫不受『男女異長』說之影響。」
  • 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財產?2021年新繼承法將實施……
    下個月起,房產繼承有新規啦! 當繼承人做錯事後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和寬恕,正常的家庭關係得到修復,法律就會恢復其繼承權,這就是繼承「寬恕制度」。>有4種財產不能被繼承 獨生子女也不行哦 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 屬於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繼承 這種情況指的是:財產表面上看來是屬於被繼承人的
  • 離異後的人對財產有無繼承權?
    一、離異後的人對財產有無繼承權(《繼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離婚的人是沒有繼承權的。離婚後,原夫妻關係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係的同時,就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係,也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
  • 男人再婚之前的個人財產,重新結婚後的女方有權繼承嗎?
    有粉絲求助:自己父親再婚之前的財產應該是屬於婚前財產吧,繼母有權繼承嗎?如何才能讓繼母不繼承?其實,這個問題是非常簡單的法律問題,在法治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的今天,大多數人都能自然判斷出女方,也就是繼母當然有權利繼承男方結婚前的個人財產。
  • 繼承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繼承取得財產和離婚分割財產,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兩件煩心事。如果當離婚和繼承相遇,又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問題呢?繼承來的財產在離婚時,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男方父母生有三個子女。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後來,男方的父親取得506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2007年10月31日,男女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2016年,法院受理了男方兩個哥哥起訴男方法定繼承糾紛一案,經調解達成協議如下:現在男方父親名下的506號房屋由男方兩個哥哥和男方共同繼承,其中男方享有50%的份額。
  • 從明代同知斷庶子遺產案看古代的遺產繼承
    那麼,古代官員遇到了遺產糾紛怎麼判案,古代的遺產繼承制度究竟怎麼樣呢?下面就通過一個案例來看一下。  滕同知巧判庶子繼承遺產案  據明代餘象鬥所著《廉明公案》的記載:明朝北京順天府香河縣倪姓人家發生了一起遺產糾紛案,經過府衙同知巧妙斷案得到了很好的處理。  香河縣有一鄉官知府倪守謙,家產頗豐,足有數萬。
  • 再婚房產屬於婚前財產子女如何繼承
    如果遇到再婚房產是婚前財產的情況,子女該如何進行繼承呢?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即使你父親是再婚的,他的房產是他的婚前財產,當他去世後,一樣會進入繼承程序,如果他沒有立下遺囑指定繼承人,那麼你作為繼子女,享有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並無區別。
  • 嫡長子再無能,古人也要把財產讓其繼承,這樣處置其實充滿智慧
    我們知道孔子是「周禮」的頭號粉絲,一生都在研究周禮的「克己復禮」,而在周禮裡面,不管是爵位還是財產等都必須由嫡長子繼承,庶出的是沒有資格繼承的,這種禮法從上朝後期一直延續到清朝滅亡,差不多影響了中國歷史3000年。
  • 沒遺囑沒法定繼承人遺產歸國有?NO!民法典擴大代位繼承制度,最大限度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制度的範圍,今天我們來聽聽雲南華度律師事務所劉瑜律師對該條目的解讀。若大伯不幸去世,老張可以作為繼承人嗎?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而即將在2021年實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則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對比上述兩條法規,明顯看出《民法典》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即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的範圍。
  • 新婚當天新郎墜亡,新娘是否對財產享有繼承權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統一順位繼承人之間的繼承權不分先後。所以,妻子張某當然享有對王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繼承。王某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妻子也能繼承?張某名下有三樣財產:一是車輛;二是房子;三是存款。三樣財產都屬於王某在與妻子張某結婚之前「置辦」,依照《婚姻法》十八條的規定確實屬於王某的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