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山造林
祭掃燒紙
山間燒制草木灰引發山火
森林作為地球上可再生資源及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在人類生存和發展史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作為「地球之肺」美稱的森林,在給人們帶來無窮盡好處的同時卻時刻面臨著火的威脅!農民日常耕種時焚燒地埂、雜草;或者是在山邊隨手扔下一個未熄滅的菸頭....任何一個不經意的舉動都可能對森林釀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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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和放火罪有何區別?
NO.1失火罪
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主觀上為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
NO.2放火罪
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為主觀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案例分享
案例一:任某某到後山上墳燒紙,因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經林業專業技術人員鑑定,過火面積361.5畝。任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損失6萬元。
檢察官提醒,近年來,清明時節上山掃墓祭祀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的案件時有發生,如果在祭祀中不小心引發火災,森林過火達到一定面積,就可能觸犯失火罪,而觸犯刑法的後果不僅給國家和他人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自己也會面臨牢獄之災,且對燒毀的山林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賠償責任。
案例二:黃某為了讓山上的蕨菜長得好,竟然多次放火燒山,放火致使發生森林火災,燒了3天3夜才被撲滅。該男子因放火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該男子被判刑八年!
檢察官提醒,「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此案警醒廣大群眾,保護森林資源、維護公共安全,人人均有責,誰放火燒山誰坐牢,希望廣大群眾汲取教訓,野外謹慎用火,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條規定,[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於修訂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數額標準和重申執行福建省故意毀壞林木案件數額標準的意見》:
第一條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中「情節較輕」:
(一)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30畝)以上不滿十四公頃(210畝)的;
(二)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60畝)以上不滿二十八公頃(420畝)的;
(三)造成林木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滿35萬元的;
(四)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進入山林、雜草密集地段一定要主要防火,切勿亂丟菸頭、使用明火。山林防火,大意不得,關鍵還是在於防範於未「燃」!
編輯|王媛媛
校對|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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