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刻 | 增加喪失繼承權情形,並設「寬恕」制度

2020-12-15 法治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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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權利保護的宣言書,堪稱我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生活密不可分。

今天我們來學習

每周一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本條是關於繼承權喪失的規定。現有《繼承法》僅規定了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沒有對使用欺詐、脅迫手段的繼承人予以懲戒。《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以及第四項中「隱匿」遺囑的嚴重情形,作為繼承權喪失的事由。同時,針對該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設定了「寬恕」制度。均體現了《民法典》保障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有利於完善繼承權喪失制度,維護社會的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

今天我們從「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特點」以及「如何把握條文中所稱的情節嚴重」兩個方面來展開學習:

1 關於《民法典》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特點

01、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不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只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即依法喪失繼承權。

02、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資格的喪失。繼承人一旦喪失繼承權,也就失去了其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具有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亦即喪失了其繼承遺產的可能性。

03、繼承權的喪失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實際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無權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04、根據繼承權喪失後能否恢復,即繼承權被剝奪後能否重新主張為標準,可將繼承權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本條規定的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對於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此可理解為繼承權的相對喪失。此規定亦是鼓勵不法行為的繼承人改過自新,維護家庭團結。

2 關於如何把握條文中所稱的「情節嚴重」

司法實踐中,在審查喪失事由時,對條文規定的嚴重程度應有一定要求,重點在於當事人所作的行為是否以爭奪遺產為主,應以此去判斷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如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對於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一般不能隨意剝奪其作為繼承人的資格。實踐中,需要審理者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繼承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進而認定其是否喪失繼承資格。

比如下面事例:

Q1

1、陳大爺和老伴共育有兩個兒子,老伴多年前已去世。平日裡陳大爺由大兒子照料,大兒子十分孝順,小兒子卻對陳大爺不管不顧。年事已高的陳大爺便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寫明其個人名下房屋由大兒子繼承,小兒子聽說後非常生氣,來到陳大爺家中不僅搶奪藏匿了這份遺囑,還連續數月以恐嚇、威脅等方式逼迫陳大爺重新立了一份遺囑,內容改為由小兒子繼承陳大爺名下房屋。後來陳大爺將此事告知了居委會,居委會從中調解,小兒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陳大爺道歉,並主動提出日後與大哥一起照顧陳大爺。那麼,小兒子還有無機會獲得對房屋的繼承權?

答:還有機會。根據條文規定,如果後面陳大爺對小兒子表示原諒和寬恕,或者重新立一份遺囑將房屋確定由兩個兒子共同繼承,此時小兒子可獲得房屋的繼承權。

• End •

內容來源:上海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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