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作為上層建築,也要為人民內部經濟活動、社會交往、家庭生活等提供基本規範。唯其如此,方可使人民安居樂業,對未來可預期且有信心,從而積極生產和放心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5月28日通過,並經公布,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在新中國的立法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並將對未來中國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隨著《民法典》的頒布,深入研究《民法典》及我國的民法教育,正當其時。
以歷史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民法教育應突出法規則進步的歷史原因
「民法」本身並非漢語中固有的概念,而是日本人近代移譯歐陸法律文獻創造的漢字表達。在中國古代,儘管有各種律令(比如唐律),但沒有專門的民法,後人稱中國古代法「重刑輕民」或者「諸法合體」。中國人自己真正起草民法,始自清末,直接目的在於「變法圖存」。隨著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大清民律草案雖已完成,卻無可奈何地自然終結。民國的到來並沒有當然廢除列強在華的領事裁判權,為此民國北洋政府繼續起草民法,然並未正式頒布。南京政府在1929至1930年重新起草並陸續頒布了由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五編構成的「民法」,合計1225條。此後近20年中,相繼爆發日本侵華戰爭和解放戰爭,這部「民法」在中國大陸的實際效力及影響頗為有限。1949年,國民黨「六法全書」在中國大陸被廢除,這部「民法」至今只在臺灣地區有效。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均未成功。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此後立法機關將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規劃並予以落實,終獲成功。如果不考慮《澳門民法典》(1999年澳門回歸前將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本地化」為《澳門民法典》,計2161條),這次頒布的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裡程碑意義。
從歷史的視角來看,這次成功制定和頒布《民法典》,首先是完成了黨中央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的政治任務。而黨中央的部署又有其深層原因,我們可以將制定和頒布《民法典》理解為中國歷史發展階段的必然選擇。其一,經濟體制經過數十年改革,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其二,所有的改革和發展最終都是為了人民,人民的權利訴求,比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怎麼辦,能否設立物權性的「居住權」,父母用畢生積蓄為子女購房後兼使自己將來也可安居無憂,諸如此類,需要在具體部門法中加以明確和固定。1986年的《民法通則》被譽為中國的「權利宣言」,明確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歷史意義重大。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需要通過《民法典》進一步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的規則及機制。
重視民法、編纂民法典也反映出人民及其公僕法意識、法觀念的變化,對於法的功能的認識有了實質進步。法作為上層建築,其功能並非單一的專政的工具,也要為人民內部經濟活動、社會交往、家庭生活等提供基本規範,比如以物權法固定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的內容及效力,以人格權法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身體、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婚姻自主等人格權利及法益(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以繼承法明確私人財富可以傳承久遠,等等。唯其如此,方可使人民安居樂業,對未來可預期且有信心,從而積極生產和放心生活。
新中國成立伊始,法學教育中便包括著民法教育。如今,隨著《民法典》的頒布,中國的民法教育將開啟新「紀元」。
以比較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是比較法的產物,民法教育應具有國際視野
民法的概念及規則大多可以追溯至羅馬法。而此一脈民法傳統在後世又為法國、德國、日本、俄羅斯等國所繼受,在不同國家又有各具特色的發展。分析我國《民法典》,其整體的基本概念、規則、原則、立法結構、立法技術及適用技術,均呈現出比較鮮明的民法傳統特徵,而與英美普通法不同。《民法典》在某種程度上講,是法律繼受或者法律移植的結果。借用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描述日本民法的說法:是比較法的產物。
在上文縱向歷史分析的基礎上,再來對《民法典》作橫向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它具有「混合繼受」的特點。換言之,它學習的對象是多元的,不是只借鑑某個國家的法制度。比如,設置總則(第一編)並使用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編第六章)的抽象概念,貫徹物權與債權二分、在買賣合同部分規定出賣人的交付義務(第598條)、在物權編規定動產交付(第224條)或者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第209條),顯然受到了德國法的影響。在第三編第三分編規定「準合同」,則又呈現出法國法的影響。《民法典》在以大陸法為「體」的同時,也表現出了以英美法和國際公約為「用」的特點。比如明確承認「懲罰性賠償」(第179條第2款、第1185條等),在既有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中是極為罕見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了美國法的影響;有條件地承認要約的可撤銷性(第476條)則是借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表現。當然,混合繼受對於將來法典的解釋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國的法學研究者和法律人要為民法典的「整合解釋」而努力。
另外,《民法典》採「民商合一」的體例,與法國民法、德國民法、日本民法、韓國民法等均有不同,這些國家所採取的是「民商分立」體例,在民法典之外還有商法典。當然,1260條的《民法典》(體量與臺灣地區「民法」以及有1044個條文的《日本民法典》大致相當),與有2385個條文的《德國民法典》、2281條的《法國民法典》相比,並考慮到德、法、日等國均奉行「民商分立」體例,民法典之外尚有商法典規定商主體、商行為等內容,故我國民法典是一個簡版的「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既然《民法典》是比較法的產物,民法教育自然不應脫離比較法。目前的法學高等教育中,不少院系開設有「外國民法」或者「比較民法」之類的課程,培養法律人掌握比較的方法。具備國際視野,很有必要。
以發展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是在既有民法規範基礎之上的體系化
從發展的視角來看,《民法典》既是中國民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體系化結晶,也將在未來的歲月中繼續發展。
首先,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是在既有民法規範基礎之上的體系化。既有的民法規範成果凝聚著幾代中國法律人共同的心血,這些成果至少包括:其一,即將隨《民法典》的生效而廢止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其二,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發展的民法規範。比如說情事變更的規則(第533條),便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清償抵充的規則(第560條和第561條),便是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釋第20條、第21條;關於預約合同及其違約責任的規則(第495條),便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此類事例,還有很多。
其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也體現了自己的發展。其一,與我國既有的民法規範相比,添加了若干新規定。以與《合同法》相比為例,《民法典》合同編新增的規定如,增加了懸賞廣告(第499條)、合同履行及合同終了時的綠色義務(第509條第3款、第558條)、電子合同履行的規則(第512條)、債務履行的規則(第514條金錢之債、第515條和第516條選擇之債、第517至521條多數人之債等),明確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履行請求權(第522條第2款)、增加了第三人清償規則(第524條)、細化了合同的保全(第535至542條)、明確了債務加入規則(第552條)、增加了繼續性合同的普通解除(終止)規則(第563條第2款)、細化了解除權的行使規則(第565條第2款)、補充了受領遲延規則(第589條)、在典型合同分編中新增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16章),等等。其二,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相比,無論是其編制的結構體例,還是在解決時代新問題(比如電子商務)、中國現實問題(比如高空拋物墜物治理)等方面,都儘可能給出了「中國方案」,體現出了創新性和中國特色。
最後,《民法典》本身也不可能意味著民事法規範發展的終結。無論立法者如何努力,成文立法總會存在漏洞,今日已是常識。因而,司法隊伍將來在提煉具體裁判規範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仍要繼續發揮在本土發展法規範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釋仍會繼續成為我國民法的重要法源。
民法既然是不斷發展的,民法教育當然不能故步自封。更新教學素材、嘗試新的教學方法、培養過程中理論及能力並重等,將會對民法教育提出更新的要求。
以理性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要「活法」化,民法教育應有助於民法的適用及不斷成長
一部民法典,要真正發揮其規範功能,可從兩個方面觀察。其一,作為行為規範,它如何融入國民心理並呈現於日常活動。其二,作為裁判規範,法律人如何領會新法典的精神實質,使法觀念與時俱進,並運用新規範解決現實問題。這兩個方面,均是在追求使民法典由「紙面上的法」轉化為「活法」。而此一目標的實現,在當下無疑要取決於民法教育。
就前者而言,國家持續多年的「普法」教育依舊有其現實意義,而其要義在於啟發國民的權利意識,培養「為權利而鬥爭」的精神;同時也要求公權力機關尊重國民的權利,劃定權力的合理底線,養成依法行政的習慣。
就後者而言,無可否認,法學教育的本質是一種專業教育,法律人的培養要求高水平的法學教育,而民法教育無疑是其核心組成部分。《民法典》頒布後,法學教育自然要求法學研究的範式也要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而「解釋論」的出發點便是充分肯定《民法典》的權威性,並以此為新的基點,打通其「奇經八脈」,使民法成為不僅有骨骼(立法)和肌肉(判例),更有神經(學說)的有機體,不斷地成長,生機勃勃。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教育報》2020年06月11日第6版
作者:韓世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