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 陳喆 北京報導
一起標的額僅為69.20元的民事訴訟,卻牽動了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敏感的神經。因為在這背後,是工行方面數以億計的利益。該案的意義在於,揭開了中國處於壟斷性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過去在業務中的諸多不合理收費
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2004年7月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對原告喻山瀾不利的一審判決。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定,工商銀行北京宣武支行此前向原告喻山瀾收取的100元「牡丹交通卡補辦費」不當,並判決工行方面向喻返還補卡費69.20元及利息。
儘管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小案子」,相對於工商銀行數以千億計的資產來說,法院判決的60多元標的額可能還不及工行的「九牛之一毛」,但北京工行顯然對此案非常重視。就在敗訴的當天下午,工行北京分行有關負責人發表了一份聲明,一方面表示將不折不扣地執行法院的判決,另一方面,卻又否認捲入此案的牡丹交通卡補辦費的不當性,而對是否會因法院判決改變目前牡丹交通卡補辦收費標準的問題,這位負責人則避而不談。
當天晚上,北京市一位不願意具名的律師對《法人》分析說,工行北京分行之所以會對區區69.2元如此敏感,是因為該案背後牽涉工行數以億計的利益。「對於北京市法院的終審判決,北京工行一方面礙於司法的尊嚴不敢枉加評論和指責,但又不甘於在交通卡的補辦費上完全落敗,因此有了那份自相矛盾的聲明。」
禍起交通卡
2003年7月,身為某報記者的喻山瀾發現自己的牡丹交通卡丟失,隨後便到工商銀行北京市宣武支行白紙坊儲蓄所辦理補卡手續。按照銀行方面的規定,喻在交納補卡費100元之後拿到了補辦的交通卡。
牡丹交通卡是由工行北京市分行與北京市交管局於1999年聯合推出的一種服務產品。該卡主要用於對北京市的機動車駕駛者進行智能化管理,包括違章記分和罰款,該卡同時還有牡丹靈通卡的金融功能、電子錢包功能、中石油加油功能等。牡丹交通卡是駕駛員違章記分管理辦法的重要載體。
按照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此卡才能駕駛,否則將受到處罰,牡丹交通卡需要一年一審,如發現過期,駕駛員將受到處罰,直至被吊銷駕駛執照。工行北京分行則規定,因遺失等原因補領牡丹交通卡的,需交納補卡費100元。
正因為牡丹交通卡被賦予了行政管理功能,喻山瀾在丟了卡之後必須及時補辦,否則就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當時一聽說補卡要交100元,我愣了一下。」喻山瀾回憶起當時的補辦情形時說,在他的印象中,補辦一張銀行信用卡頂多只要交10元,對於牡丹交通卡如此高價的補辦收費標準他很難理解。「但我沒辦法,因為當時正好是駕駛證年度審驗月,如果不補辦,到了下月交通管理部門可過期不候。」無奈之下,喻山瀾被迫交錢辦理了補卡手續並領到新卡。
回到家中的喻山瀾越想越不明白,覺得100元補卡費交得太冤。為了解工行如此定價的原因,他撥打了白紙坊儲蓄所的電話。工作人員稱,牡丹交通卡的補辦收費標準是經過物價部門批准的。但宣武區物價局卻告訴諮詢的喻山瀾:「牡丹交通卡的補辦收費標準物價部門沒有批覆過,對於此類收費標準的制定不一定需要經過物價部門。」
對此,工行北京市分行給予了證實,稱該收費標準是經總行批准執行的。工行的理由是,因為卡上有進口晶片,成本高。另外,當初發放此卡,銀行方面免收了費用。不過,銀行的工作人員並沒有告知成本的具體金額。
喻山瀾認為,工行的兩個理由都站不住腳。「首先,我不相信這塊晶片真的就那麼值錢。普通信用卡上也有晶片,辦一張最多也就10元工本費。一些有晶片的電話卡也是原價出售,從未收過什麼『工本費』;其次,當初免費發放交通卡的政策是銀行與交管部門共同制定的,與機動車駕駛員沒有關係。銀行不能因為感覺當初免費發放『虧』了,而在補辦的時候『找回來』。」
據此,喻山瀾認定工行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收取了高額補卡費,屬於不當得利。2004年4月,喻山瀾將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告上宣武區法院,要求判令宣武支行返還不當得利100元及利息,並判令北京市分行立即停止執行自定的牡丹卡補辦收費辦法,並遵照有關規定向北京市價格主管部門報批收費辦法。在喻山瀾看來,「牡丹交通卡的作用使工行擁有了某種壟斷的權力,所以才會出現補卡費高達百元的現象。」
不順利的勝訴
標的額為100元的訴訟,或許真的只能稱得上微乎其微。但恰恰就是這件在旁人看來很簡單的訴訟,過程卻並不順利。
2004年7月底,宣武法院一審駁回了喻山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在補卡的時候,喻山瀾在補卡通知單上簽了字,這就表示其同意遵守牡丹交通卡金融服務的各項使用規定,構成了銀行和喻之間的合同關係,因此被告向原告收取100元補卡費的行為即依據此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行,銀行的收費並未形成不當得利。
一審法院還指出,牡丹交通卡功能較多、科技含量較高,工行有權根據自己的制卡成本較高等實際情況收取合理的辦卡費用。同時,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制定的《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是2001年9月28日開始實施的。由於工行北京市分行制卡時間為1999年,根據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費發卡成本等實際情況定價之行為,法院認為工行並未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
喻山瀾沒料到自己會輸官司,在他看來,牡丹交通卡由北京市交管局委託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獨家發行,具有壟斷性,顯然不應該自主定價。「自主定價權僅僅是針對完全市場化的商品和服務而言的。而牡丹交通卡是交管局要求司機人手一卡的,具有強制性,它不是一種市場化的商品,所以價格不能由銀行自己說了算。」
2004年8月初,喻山瀾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法院查明了上訴人的補卡事實和牡丹交通卡的功能,並肯定了國家計委等4部門於2001年制定的《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對於本案的合法有效性。二審法院認為,牡丹靈通卡作為集成電路卡,其補卡價格應依據《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中的第七、九、十的規定確定,即按IC卡的工本費收取費用。在二審審理中,工行方面出示證據表明牡丹交通卡的制卡成本為30.8元。
之後,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宣武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工行宣武區支行返還喻山瀾補卡費69.2元及利息(自2003年7月31日至判決之日);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工行宣武支行負擔。
不過,法院同時還認定,喻山瀾要求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執行自定的補卡收費標準,並遵照有關規定向北京市價格主管部門報批的訴訟請求不屬本案審理範圍,不予處理。
對於終審法院的這一判決,儘管很多人認為是喻山瀾取得了勝利,但喻本人卻並不滿意。「二審法院雖然承認了《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但在對其的適用上卻自相矛盾。《管理辦法》雖然規定在補辦IC卡時可以收取工本費,但同時也規定,這樣的收費必須報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北京工行沒有向物價部門報批過,因此它即使收取一分錢的補卡費都是違反規定的。」
而對於工本費30.8元的說法,喻山瀾同樣不予認可,「11月2日二審第一次開庭休庭時,審判長要求在5天內提交新證據,而工行12月初才向法院提交工本費的證據,早已過了舉證時限,本不應再對此進行質證。」
敏感的工行
對於此番敗訴,工行北京分行表現出了少見的敏感。
2月17日下午,工行北京分行就此案向媒體發表意見,認為自己的收費行為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並未構成「不當得利」。工行的理由是,在推出牡丹交通卡時,國內並無相關規定,補卡收費標準是根據工行自身服務的成本核算後得出的價格。由於代繳罰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項功能,從本質上講,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務仍是商業性的。
工行北京市分行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999年工行推出牡丹交通卡時,本市300多萬司機每人免費領取了一張。「每張卡製作成本是30.8元,免費送出的300多萬張卡總價接近一億元。為了推出牡丹交通卡,工行在前期系統開發上的投入也是一億元左右。這還不包括後期系統維護和其他相關的人工費用。」這位工作人員說,1999年推出牡丹交通卡至今,工行共辦理了一萬張左右的補辦卡,除去每張卡本身的製作成本,工行收回的總研發成本不到100萬元。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律師對北京市一中院的終審判決和工行北京分行的意見評論認為,法院在本案中扮演了一個「好好先生」的角色。「它一方面不得不維護原告合法的訴訟請求,因為畢竟銀行方面沒有道理,從本質上講屬於強制交易和壟斷性收費,而另一方面,法院又不願意讓自己直接捲入一項重大利益糾紛。」
這位律師進一步解釋說,按照工行方面自己承認的數據,已經向全北京市的駕駛員發放了300萬張牡丹交通卡,這就意味著,只要銀行的「自主」收費行為不被全盤否定,它完全有可能在後續的收費中獲取3億元乃至更多的收入。
「銀行方面說自己投入的成本有多大,回收的利益有多麼少,但關鍵是它在訴訟過程中沒有拿出證據,這就難以讓人相信。更重要的問題在於,這種交通卡並非駕駛員自願辦理,而是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作為壟斷性行業的銀行部門聯合強制推行,並利用行政強制權力維持。」
這位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法院顯然看到了其中的要害——如果判工行全面敗訴,就會得罪這個大企業,而如果判原告全面敗訴,顯然也說不過去,於是就『巧妙』地在判決中作了折衷處理——既照顧銀行的普遍利益,又讓原告不至於太尷尬。」
顯然,這樣的訴訟結果嚴格來說可能值得質疑,但卻符合中國歷來的司法文化傳統。它的最大妙處就在於,並沒有堵死工行繼續高額收費的財路。
有評論人士認為,即便如此,假如以後再有哪位司機丟了牡丹交通卡,如果補辦時還是被收100元費用,那麼只要訴上法庭,必然勝訴。但問題是,這樣的訴訟成本太大。
作為北京出租司機的代表,邵長良也曾因為牡丹交通卡將北京市交管局告上法庭。邵師傅說,自己不願交納制卡成本以外的附加費用。「工行自定的補卡收費標準過高。但是不交錢我就拿不到卡,所以到時候還是得如數交納。」不過邵師傅承認,如果交費補卡後再向法院起訴工行,則程序複雜,成本過高。「希望能有其它途徑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如果有地方去投訴工行,而又有政府部門來管理此事是最好的。因為法律是一個底線,所以我希望儘量不要訴諸法院。」
邵師傅的心態,其實就是多數國人的心態,或許正是看到了這一點,工行方面一方面願意執行法院的判決,另一方面卻也敢於公開表態說自己的收費沒有問題,暗示該項收費將繼續下去。
前述那位律師還指出,北京工行的牡丹交通卡訴訟案意義還不止於該項收費本身。在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繼續處於壟斷地位的時候,很多銀行單方面規定的收費項目都存在不合理支出,考慮到天文數字般的銀行用戶,哪怕一項收費只有區區十來元,也足以支撐起銀行的一大片利益空間。
「但問題是,這些問題還沒有從司法層面和立法層面得到徹底解決,假如北京市一中院的這個判決能夠起到類似判例的作用,而不用每一個銀行在遇到每一件相同的案子時都得單獨起訴,那麼,銀行方面恐怕就得考慮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了。這,就是北京工行對此案的敏感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