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豫法陽光
8月28日,澠池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民、牛某世、崔某利等10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民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100000元,其餘9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5000元至70000元不等的罰金;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民因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刑滿釋放。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民當選為澠池縣某村村委委員,負責村東組事務。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民夥同時任村主任劉某軍、東組組長牛某世、群眾代表李某玉和崔某珍、被告人崔某利、郭某衛等人,以東組村民擋路、挖掘機斷路相要挾,藉機向氧化鋁粉貨車車主索要錢財,所得錢財支付擋路村民工資後,按人頭(每人一百)發放給東組村民,以獲取村民支持。2014年12月一裡河村換屆選舉中,王某民當選村主任,劉某軍當選監委主任、崔某利當選監委委員、崔某珍當選村委委員,郭某衛當選群眾代表。
當選後,王某民、牛某世、崔某利等人利用村組幹部身份,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領域以村民阻攔施工相威脅,又多次向項目承包商、施工方等索要錢財。期間,王某民安排、指使代某強、米某強、崔某利等人組織大量村民在爭議地界,持械與鄰村村民對峙強行蓋房。王某民在擔任村主任期間,拉攏、培植崔某利、崔某珍、劉某生、代某強、劉某徵等人為親信,逐漸控制村組公共事務,把持基層組織政權。2018年6月該村換屆選舉中,王某民再次當選村主任,崔某珍、代某強當選村委委員,劉某生當選監委主任,崔某利當選監委委員,牛某世、劉某徵分別當選東、西組組長。
該村因村委與黨支部常年不和,相互告狀,被縣委組織部評定為黨組織軟弱渙散村之一,經縣委常委會研究確定,選派整頓工作隊對村裡進行集中整頓。在整頓動員會開始後不久,被告人王某民等村委幹部,默許、縱容西組組長當眾大聲質問工作隊長,幹擾會議致使會議中斷無法進行,會後被告人王某民在工作隊、鎮領導全部在場的情況下,當場大聲呵斥向工作隊反映問題的黨支部委員,形成了以王某民為首要分子,牛某世、崔某利、劉某軍、崔某珍、李某玉為重要成員,劉某生、郭某衛、代某強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民、牛某世、崔某利、劉某軍、崔某珍、李某玉、郭某衛、劉某生、代某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村民擋路斷路、阻攔施工相威脅、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其中代某強敲詐勒索38160元,屬數額較大,其他被告人犯罪數額均超過40萬元,均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民、代某強、米某強、崔某利組織村民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經公安民警批評制止後繼續實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民、崔某利、代某強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退贓退賠和罰金履行能力等,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10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