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息稱山東省一名45歲的女律師張某被15歲的女兒勒死。
張律師的訃告在網上流傳
新京報報導稱,據青島市公安局人員透露,張某死後被裝在行李箱中,其15歲女兒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已被警方控制,「張某15歲的女兒認為母親對其要求過於嚴格,引發母女矛盾」。
網上還有一些網友披露的但未予證實的案情細節:
張某離異後獨自帶著女兒生活,女兒今年15歲半,正上高中。案發前一天,女兒就想殺死母親,次日晚上她替母親按摩,然後從後面用繩子將母親勒死,把屍體裝在行李箱裡。
做完這一切後,張的女兒反鎖家門,獨自和行李箱中的母親遺體待了兩天一夜,直到被發現。
具體細節如何還有待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如果屬實,這名花季少女為什麼會對親母痛下殺手?她的巨大仇恨從何而來?
01
一般來說,殺死至親的原因有以下3種可能性。
第一,兇手可能有抑鬱症或雙相障礙伴有被害妄想、幻覺等精神病性症狀,或精神分裂症。他們以為親人要害死自己,出於自我保護,便先下手為強。
但在此案中,這個可能性不高。而且,一般有被害妄想症的青少年患者往往會覺得同學、老師、陌生人想害自己,而不會僅僅懷疑父母。
而且,如果發展到有殺人動機的程度,那病情肯定是非常嚴重了。除非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否則肯定會有所察覺,帶其就醫。但這個案件裡面,目前沒有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兇手患有重度抑鬱症,先殺害親人,再自殺,屬「擴大性自殺」。
圖片來源於網絡
擴大性自殺常見於產後抑鬱症的產婦中,她們不堪抑鬱症的折磨,萌發了自殺的念頭,又不忍心留下孩子在世受苦,便帶著孩子一起離開人世。
可是,這位15歲女兒殺死母親後,她並沒有隨即自殺,因此這個可能性非常低。
第三,受害親人對兇手造成過巨大的心理傷害,後者遭受了疊加性心理創傷後,出現偏執型人格改變,甚至達到了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
我認為,在此案中,這個可能性非常大。事件中有幾個細節:張某是一名律師,從職業上講,她是大眾眼中的成功女性;張某是離異的單親媽媽,獨自帶著女兒生活;以及,如果兇手真的是女兒,她雖然還沒成年,卻早有預謀,殺人動機非常強烈。
根據我們多年的、針對青少年精神心理障礙的臨床經驗,尤其是深度催眠下病理性記憶修復(TPMIH)的經驗來判斷:
悲劇的根源並不在孩子身上,很有可能就在這位律師媽媽身上。
很多在大眾眼裡精明能幹、作風雷厲的成功人士,同時也有可能是一名有強迫型人格特點的家長。他們不僅對自己的事業追求完美,對身邊的人、尤其是家人的要求也極高。而這種性格特徵有利有弊。
一方面這可幫助他們提高工作能力,精益求精,成就事業。但事業上的成功又往往會反過來強化他們的強迫型人格特徵,強化其自信,甚至可能過度自信,內心自負。
另一方面,這種性格特質可能令他們在家庭關係中非常強勢。如果她是女性,可能會難以容忍丈夫的缺點,給對方帶來巨大心理壓力,家庭矛盾和衝突頻發,最終離婚收場。在這一過程中,肯定會給孩子帶來壓力和疊加性的心理創傷。
如果母親有強迫型人格特質,往往對孩子的學業、行為習慣、甚至包括衣食住行也要求非常高,非常容易下意識地強迫孩子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
就案中的律師張某來講,離婚後,她與前夫的矛盾減少了,這對女兒來說是好事。但如果張某沒有擺正心態,她可能會加強對女兒的要求和管控。
甚至,她的內心深處可能認為自己的婚姻失敗了,有深深的挫敗感,便有意無意地提高了對孩子的期待和培養,希望她不再重蹈覆轍,或者證明自己在家庭教育上的成功。
在這種日積月累的高壓式教育下,孩子是極其壓抑的。這個有重大弒母嫌疑的女孩,她對母親的憤怒肯定是無以復加的,幾乎可以肯定她已經罹患了嚴重的精神心理障礙,可能被診斷為抑鬱症或雙相障礙,但是關鍵在於她有嚴重的偏執型人格改變甚至人格障礙(雖然嚴格來說,她還不到18歲,不宜診斷為人格障礙),這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這個案件像極了幾年前的「北大弒母案」。北大學生吳謝宇各方面都非常優秀,是「別人家的孩子」。父親得病去世後,他的教師母親對他非常嚴格,達到高標準的行為規範母親才滿意。在親朋好友眼裡,吳謝宇特別懂事,是個「小大人」,天資聰明。
但完美的表象下埋藏的是暗湧。吳謝宇的真實情感很可能長期被壓抑,無人可傾訴,不懂得釋放負性情緒,逐漸形成嚴重的精神心理障礙。
無論是吳謝宇案,還是這個山東女律師被殺案,都是人間的悲劇。如果兇手真的是15歲的女兒,她的內心肯定早已經千瘡百孔了,服刑期間估計也會想盡辦法自殺。即使想對她進行專業的心理幹預,難度也是很大的。
當然,即使張某在家庭教育中犯了不少錯誤,但她的出發點是善意的,主要是出於母親對孩子的愛。這位母親錯不至死,而兇手也必須依法接受法律懲罰。只是這種人間的悲劇本可以避免,讓人心痛不已。
該案件目前還有很多細節未披露,我們只是根據臨床經驗去猜測一些可能性,未必與真相完全符合。不過,我們點評慘案,並不是想蹭熱點、「消費」受害者,而是希望每一個人都能藉此加以反思。
02
生於19世紀的義大利犯罪學家、精神病學家龍勃羅梭曾認為,犯罪的原因就在於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徵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論。即惡性犯罪的罪犯因遺傳、變異,天生具備「犯罪」基因。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曾在電視節目上對這個理論有所解讀。她也認為,除了後天的社會因素影響之外,確實有部分犯罪者是「天生犯罪人」,連對至親都缺乏情感,會對社會造成很大危害。
如果利用這個概念去看待女律師被殺的案子,那這個15歲的女兒是不是很可能就是「天生犯罪人」?我並不認同這種基因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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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否認,有小部分罪犯可能因為天生的智力缺陷、腦功能異常,導致情感、自制力缺失,從而成為其後來作出犯罪行為的原因之一。但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用「天生犯罪人」給他們打上烙印,對於他們的犯罪行為,我們的社會也負有不少責任。
更何況,對於沒有智力缺陷、腦功能異常的人,即使他們真的帶有所謂的「冷酷無情、暴躁易怒、難以自控的基因特質」,但把攜帶這種基因的人放到良好的環境中成長,通過表觀遺傳、基因表達等生理機制,並根據經典的認知理論和行為理論,他們同樣可以成為一位品格優秀的人。
而我們通過深度催眠下創傷修復發現,很多孩子的仇恨實際上是來自於遭受大量疊加性心理創傷,而非先天更非遺傳,通過高效修復再加上家庭治療,父母的自我反省和提升,這些仇恨可以迅速化解,甚至感情可以升華。
所以,我們要承認,如果只基於傳統精神病學和傳統心理學,我們對人的精神心理世界的認知仍有很大局限性。不能把無法解釋的現象一味歸結於遺傳或者先天因素。這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
某個個體、某個家庭的悲劇,其實也是社會的悲劇。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只有在悲劇上進行反思、反省,我們每個人、每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才能得到提升。至少通過這個案件,真誠地希望廣大父母們要深刻認識到以下3點:
第一,一個人最重要的性格品質就是自我反省能力。家長們一定要覺察自己的不足,尤其要自查是否有強迫型人格特質,切勿遇事就責備他人、埋怨社會;加強自我反省、改變和提升,改善家庭關係和親子關係。
第二,在婚姻關係不良甚至破裂時,要看到雙方都有責任。雙方的「三觀不合」其實是各自原生家庭中的三觀不一致;必須理性對待,不要把所有的責任都歸結於對方,不要在孩子面前指責對方,更不要把所有自己未實現的願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施加高壓。
第三,一定要注重孩子的心身健康。時刻察覺自己的價值觀是否走偏,更不要把成年人扭曲的價值觀強行灌輸到孩子身上,以此證明自己的成功。
只有家長真正地走進孩子的內心世界,建立親密的親子關係,成為孩子的良師益友,這個家庭才能收穫真正的幸福,有更多的這樣的家庭組成的社會才能趨於穩定、和諧。
#百裡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