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何方迪
為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推動省直有關部門、市縣兩級政府、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切實履行教育職責,近日,四川省出臺具體實施意見。
具體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緊緊圍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確保教育優先發展,著力破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障礙,全面提高教育督導質量和水平,推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切實履行教育職責。
(二)主要目標。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蓋、運轉高效、結果權威、問責有力的教育督導體制機制。在督政方面,構建省、市、縣分級教育督導機制,督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切實履行教育職責。在督學方面,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定標準,建立分級分類督導工作機制,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在評估監測方面,建立教育督導部門歸口管理、第三方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多方參與、貫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為改進教育管理、優化教育決策、指導教育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二、深化教育督導管理體制改革
(三)健全教育督導機構設置。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長任主任,省政府分工副秘書長、教育廳廳長任副主任,教育廳總督學任專職副主任,辦公室設在教育廳。教育廳設立總督學、副總督學和專門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理順管理體制,健全機構設置,根據教育規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編制,確保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獨立行使職能。
(四)全面落實教育督導職能。各級教育督導機構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督政、督學、評估監測職能,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督導評估監測,重在發現問題、診斷問題、督促整改,確保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地落實。加強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管理,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和督導結果須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五)明確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要制定議事規則、工作規程,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各成員單位安排專人負責聯繫教育督導工作,形成統一協調、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應根據工作需要積極參加教育督導,履行應盡職責。
三、深化教育督導運行機制改革
(六)強化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健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機制,完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每年開展督導評價工作,重點督導評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教育發展規劃落實、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辦學標準執行、教育投入落實和經費使用管理、教師編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項目實施、教育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加強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和監測複查工作,完善控輟保學督導和考核問責機制。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針對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和重點工作組織專項督導,對重大教育突發事件及時開展督導。
(七)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導。健全學校督導制度,完善學校督導政策和標準。圍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對各級各類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重點督導學校黨建及黨建帶團建隊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德師風、資源配置、教育收費、規範招生、安全穩定等情況。重點開展幼兒園保教保育、中小學「五育並舉」落實、職業院校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高等學校內涵發展、民辦學校(機構)辦學行為督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督學責任區建設,完善掛牌督導制度,實現中小學(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推進學校內部督導體系建設,提升學校治理能力。制定校(園)長任期督導辦法,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一次綜合督導。
(八)加強和改進教育評估監測。建立健全覆蓋各級各類教育的評估監測制度,完善評估監測指標體系,開發監測工具和共享監測平臺。推動建立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協同機制,推進建立成德眉資等區域教育評估監測聯盟。開展幼兒園辦園行為、義務教育各學科學習質量、普通高中綜合素質、中小學生體質健康、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學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等評估監測工作。健全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第三方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的指導,支持其按照教育督導評估標準和規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監測工作。
(九)改進教育督導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導規律,堅持監督與指導並重。根據督導項目和對象特點,採取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等方式,完善「網際網路+教育督導」模式,結合運用「雙隨機」方法,提高督導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統籌管理,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優化督導流程,簡化督導環節,控制督導頻次,避免增加基層單位負擔。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綜合督導,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督導。
四、深化教育督導問責機制改革
(十)完善報告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工作,均要形成督導報告,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對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結果要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公布。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和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十一)規範反饋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在督導結束後,應通過會議或書面形式及時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逐項反饋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決定,提出整改要求。涉及重大的督導事項,要向被督導單位主管部門通報督導結果。
(十二)落實整改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根據督導結果,督促被督導單位及時整改督導發現的問題,被督導單位要全面落實整改,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教育督導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教育督導機構要向被督導單位發送督辦通知,限期整改。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開展問題整改,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
(十三)健全複查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完善督導事項複查機制,建立問題臺帳,實施銷號管理。針對上級和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及時跟蹤複查,掌握整改情況,確保整改到位。
(十四)建立激勵制度。各級政府要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予以表揚。將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參考。
(十五)嚴肅約談制度。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辦學行為不規範,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拒不接受教育督導或整改不力的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要針對問題、嚴肅認真、嚴格程序,形成書面記錄並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政府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六)落實通報制度。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所在地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建議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轉任重要職務。
(十七)嚴格問責制度。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聯動機制,強化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執法協同。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力、目標任務未完成,阻撓、幹擾和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的被督導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通報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對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因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的被督導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責任;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審批部門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督學在教育督導中發現違法辦學、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及學校合法權益、教師師德失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深化督導隊伍建設和管理改革
(十八)配齊配強各級督學。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教育督導隊伍建設,充實教育督導力量,根據當地學校數、學生數等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工作任務、地理因素、交通條件等,建設一支講政治、敢擔當、業務精、數量足、結構優,廉潔高效、專兼結合的督學隊伍。原則上,各地督學按與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部分學生數量較多的學校按1:1的比例配備。各地要進一步優化督學隊伍結構,擴大專職督學比例。
(十九)創新督學聘用方式。完善督學選聘標準和遴選程序,拓寬督學選聘範圍,擇優選聘各級督學。探索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幹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經歷豐富、工作責任心強的督學,專門從事督政工作;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校長、教師、專家中,聘用一批業務優秀、工作敬業、有多崗位從業經驗的督學,專門從事學校督導和評估監測工作。可從社會志願者或學生家長中,擇優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高、公道正派、熱愛教育的人士擔任督學。
(二十)提升督學專業化水平。進一步完善督學培訓機制,制定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出臺培訓大綱,編制培訓教材,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劃,定期開展督學分級分類專業化培訓。新聘督學須接受崗前培訓,督學每年參加業務培訓不得少於40學時,切實提升督學隊伍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積極探索具有校長職級和教師職稱的督學晉升職級職稱的相關制度,提升其專業發展空間,積極探索從符合條件的優秀督學中選任教育管理幹部的機制。
(二十一)建設高水平督導專家庫。教育督導機構結合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建立覆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民辦教育等類別教育督導專家庫。依據「擇優遴選、分類聘任、動態管理」原則,選聘各領域高水平專家進入專家庫,為教育督導提供專業保障。各地可單獨或聯合建立教育督導專家庫。
(二十二)嚴格督導隊伍監督管理。各級政府建立對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完善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健全教育督導崗位責任追究機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教育督導隊伍政治建設,不斷提高教育督導隊伍政治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確保督導人員恪守職業道德,做到依法依規督導、文明督導。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和工作紀律,督促各級督學堅持原則、無私無畏、敢於碰硬,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對督學的違紀違規行為,要認真查實、嚴肅處理。建立督學、專家動態管理機制,落實容錯糾錯制度,強化督學實績考核,對認真履職、成效顯著的督學,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對不服從工作安排、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解聘。督學因自身原因提出不再擔任職務的,經核實後按程序予以解聘。
六、深化教育督導保障機制改革
(二十三)完善教育督導規章制度。嚴格落實教育督導法律法規,完善有關配套規章制度建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督導。嚴格工作要求,細化工作規範,使教育督導各方面、各環節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各級政府應將教育督導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按規定妥善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督學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在辦公用房、設施設備等方面,各級政府要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有效開展。
(二十五)加快教育督導信息化建設。完善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管理系統,建成全省統一、分級使用、開放共享的教育督導信息化平臺,提高教育督導信息化、科學化水平。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充分整合現有教育信息化資源,加強與國家和省管理平臺對接,實現教育督導信息共建共享。加大信息化培訓力度,提高教育督導隊伍信息化素養和能力。
(二十六)加強教育督導研究。積極開展教育督導理論與實踐研究,支持省內相關高校、各級教育科研單位和教育督導機構,圍繞教育督導領域重大問題開展系統深入研究,提出改進建議,加強政策儲備。在全省培養一批致力於教育督導研究的專家、學者,壯大教育督導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實施,切實抓好工作落實。市、縣兩級政府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落實措施。
(二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廣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提高社會知曉度,大力宣傳教育督導取得的重要成績和湧現出的先進典型,為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二十九)加強督促檢查。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要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將落實情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市、縣兩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落實工作成效顯著的責任單位及負責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對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