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0-12-12 江蘇省人民政府

蘇教規〔2020〕1號


各設區市教育局、民政局:

現將《江蘇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民政廳

                            2020年5月6日

 

江蘇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關於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的意見》(教外辦學〔2015〕2號)、《關於明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管理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828號)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等主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校可實施學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學教育,採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

第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學校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和審批年檢工作;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學校的規劃、審核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省民政廳作為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學校法人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章程核准及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省教育廳、省民政廳建立會商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學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六條 設立學校分為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籌設和正式設立須由舉辦者向當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教育廳審批。按照「不見面審批」和「一網通辦」要求,審批材料交至省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廳窗口辦理,或通過江蘇省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

第七條 設立學校應當符合當地對外開放和教育事業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八條 申請籌設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二)申辦報告,內容應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三)辦學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當地外籍生源調查情況等辦學可行性研究分析;

(四)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五)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來源、數額、產權、用途和管理方法,並提供有效憑證。

第九條 省教育廳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條 申請正式設立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二)籌設批准書;

(三)籌設情況報告;

(四)省教育廳印製的《江蘇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申請表》;

(五)學校章程,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主要事項: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及招生對象等;

3.理(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由5人以上且單數組成)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主要職責及議事規則等;

4.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5.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6.章程修改程序。

(六)首屆理(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七)校長、中外教師及財會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

(八)課程來源、教材情況、課程簡介及教學大綱;

(九)辦學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的有效憑證,並載明產權。

第十一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提交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條(四)至(九)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二條 省教育廳自受理正式設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對批准正式設立的學校,頒發由省教育廳印製的《江蘇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受理正式設立申請後,應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考察、進行評議。專家評議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四條 學校只能使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中文名稱及外文譯名。學校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學校名稱應以所在省份或城市名為前綴,需以「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為後綴,並符合民政部門關於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省民政廳辦理法人登記。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得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學校應對其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中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決策議事規則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理(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按照章程履行職權,及時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九條 學校校長由理(董)事會聘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由學校理(董)事長或校長等擔任。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辦學內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具有與其他公辦或民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校舍、場地不得用於開展與其職能不相符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主要招生對象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隨行子女(外籍)。

學校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或培訓。

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學校可適當招收在省內合法居留的港澳臺居民的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以及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臺居民的子女入學時需提供家長及子女所持有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時需提供家長在境外合法定居的證件和子女所持有的外國護照以及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三)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時需提供家長和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證件和家長符合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標準的相關材料。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按照學校所屬設區市相關規定或參照《國家外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中的外國高端人才(A類)標準執行。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持有者且子女取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無需提供上述材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在顯要位置標註招生對象及範圍。

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

第二十六條 學校聘任中外籍教職員工,應依法籤訂正式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聘用中國公民承擔教學工作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聘用外籍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國人在華工作有關規定辦理。聘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人員,需經外交部批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是聘用外籍人員管理的責任主體,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外籍人員教育教學、日常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課程設置、教材和教學計劃由學校自行確定,但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的內容。鼓勵並支持學校開設漢語言和中國文化課程,開展有利於增進學生了解中國文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使用境外教材需按有關規定接受省教育廳的審核。

第三十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名冊及學校課程安排情況報送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人員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學校要規範自身辦學和收費行為,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

第三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依法做好食品衛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設施及設備安全、校車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設。

第三十六條 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活動及其他營利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開展活動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進行備案。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名稱、辦學地址、法定代表人、辦學層次、註冊資金的變更,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審批並重新核發辦學許可證,由省民政廳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學校名稱

1.學校提交的更名申請;

2.學校理(董)事會同意變更學校名稱的會議紀要;

3.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和第十條(五)至(九)項規定所列的材料;

4.省民政廳印製的《社會組織變更登記表》《社會組織章程核准表》;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6.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二)變更辦學地址

1.學校提交的辦學地址變更申請;

2.學校理(董)事會同意變更辦學地址的會議紀要;

3.新辦學場所、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的有效憑證;

4.省民政廳印製的《社會組織變更登記表》《社會組織章程核准表》以及修訂後的章程;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6.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

1.學校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

2.學校理(董)事會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會議紀要;

3.原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報告,新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和簡歷;

4.省民政廳印製的《社會組織變更登記表》《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及資格證明;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6.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四)變更辦學層次

1.學校提交的辦學層次變更申請;

2.學校理(董)事會同意變更辦學層次的會議紀要;

3.與新辦學層次相關的可行性報告、課程設置、教材選用、師資配備和場所設置等情況;

4.省民政廳印製的《社會組織變更登記表》《社會組織章程核准表》以及修訂後的章程;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6.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五)變更註冊資金

1.學校提交的註冊資金變更申請;

2.學校理(董)事會同意變註冊資金的會議紀要;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省民政廳印製的《社會組織變更登記表》《社會組織章程核准表》以及修訂後的章程;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6.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學校章程的修訂,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備案、省民政廳核准。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校提交的章程變更申請;

(二)學校理(董)事會同意變更章程的會議紀要;

(三)修改後的章程、章程修改說明;

(四)省民政廳印製的《社會組織章程核准表》;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條 學校理(董)事會組成人員和校長的變更,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公示理(董)事長、副理(董)事長和校長變更情況,報省教育廳、省民政廳備案。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校提交的人員變更申請;

(二)學校理(董)事會同意變更有關人員的會議紀要;

(三)變更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居住地址和簡歷;

(四)省民政廳印製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備案表》(負責人變更填寫)或《社會組織理事監事備案表》(理事或監事變更填寫);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省教育廳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省教育廳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對學校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清算結束後的剩餘資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相似的教育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終止的,由省教育廳收回辦學許可證,省民政廳依法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教育廳對學校實行年度檢查。學校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年檢材料,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教育廳。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由省教育廳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

第四十五條 省民政廳按照中國社會服務機構管理有關要求,依法對學校開展年度檢查、等級評估、抽查審計、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教育廳責令停辦:

(一)招收境內定居中國公民子女的;

(二)辦學資源(包括資金、生源和師資)嚴重不足,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從事工商業活動及其他營利活動的;

(四)從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活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批准成立的學校,應逐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同時由原登記部門負責年度檢查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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