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人往往會因為手上沒有多餘的資金周轉而選擇向他人借款,來達成自身的目的。但要知道任何人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借了錢之後,當然要按時還給別人。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可是總有一些「老賴」借錢之後找各種理由不還錢,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對於借錢不還的人,如果你能找到借款人,以錄音的方式,套取其借款不還的證據,就能取得決定性的證據,然後走法律的途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以首先要及時收集你借給對方錢的相關證據,還有一點,借錢給別人要寫借條而不是欠條,其中意義相差甚遠。
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做好起訴準備:
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簡訊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覆簡訊保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
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作為證據保存。
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提供給法院審查,法官如果認為提交的手機簡訊、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那麼對方就須承擔還款責任,還要賠償其他損失。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籤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方「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
(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
(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若對方到約定期限仍未還款,債權人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債權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欠債還錢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社會中卻總是出現一些要帳難的問題。很多人欠錢不還並不是因為自己沒錢,而是主觀上不願意還錢,所以針對討債這件事,還是要講究一定的方式方法。在討債的時候,千萬不要因為對法律的不熟悉,而越過那道法律紅線。
打官司?又怕輸;走程序?又怕煩;請律師?不僅擔心費用昂貴,得不償失;又怕只會站在律師的角度而考慮不周,對案件輸贏拿捏不準,導致結果不盡人意。
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辦呢?可以選擇商品置換,多樣性的選擇,或是所需的商品,或是解決自己的債權,變成真真實實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