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託
企業信託供應商提供核心的信託服務以及重要的相關業務,如:設立信託、管理信託和擔任託管人。這些服務供應商對香港的基金管理行業至關重要。
受託人提供專業服務,在批發和零售投資產品方面擔當受託的角色,向個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機會,讓他們可以投資於平時無法在公開市場買賣的股票或資產。
企業信託供應商在香港的金融服務業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提供核心的信託服務以及重要的相關業務(如:擔任託管人)。這個類別當中最值得注意的產品包括單位信託、ETF和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當中大部份均以零售投資者為基礎。這些產品讓個人投資者有機會投資於公開市場通常無法獲得的股票或資產,並可分散風險。
單位信託
作為企業信託行業的主要一環,單位信託是按照信託契約構建的一種集合投資形式,它可以讓很多投資者將資產集中到一起,並交由獨立的經理人進行專業管理。
香港最常見的單位信託構建形式是雙方信託契約。從本質上講,信託平臺將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然後按特定目標投資到資產上,例如投資於新興市場。基金管理人購買一籃子股票(或其他資產),然後將這些資產集中到一個基金,投資者則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或份額,成為受益人。
這可以讓專業的基金經理全權投資相關資產,而這些資產是由受託人代持有人在信託中持有,目的是在基金中獲取實益權益。不少零售基金和ETF都是採用單位信託形式。
證監會曾表示會全面檢討《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並已於2017年開始與業界進行軟性諮詢,同時計劃在年底前就建議修訂進行公眾諮詢。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
ETF是以傳統的單位信託為基礎,最大的不同在於基金單位可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自從1999年推出第一支售ETF以來,香港在建立投資解決方案方面頗為革新。截至2017年4月,香港有超過150支售本地ETF,資產價值達到380億美元;亞洲前十大ETF中有六支售設在香港,其餘三支和一支售分別設在中國和韓國。
與其他零售產品一樣,ETF的吸引之處在於其讓投資者可間接涉足廣泛市場。例如,A股ETF提供了中國市場的投資機會。中國經濟的崛起使ETF市場大大得益,其中A股基金取得成功,便帶動了顯著增長。
中國經濟增長迅速,促使越來越多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進軍香港市場,而這種趨勢有可能會持續下去。ETF市場的產品非常多樣化,包括恒生指數、Sensex印度指數、MSCI亞洲、貴金屬、石油、期貨以及最近的槓桿和逆量產品。
長遠來看,預計香港企業信託業的未來將與中國投資會否納入全球市場(例如納入MSCI指數),以及中國政府的政策(基金互認14和ETF Connect)息息相關。當中又以基金互認別具發展潛力,不會只局限於作為中國和香港互惠基金市場的橋樑開放式基金公司(OFC)當局正致力提升基金市場基礎建構,例如引進OFC,旨在將香港定位為國際基金樞紐。
OFC是以公司形式設立的開放式集合投資計劃。因此OFC是以董事會形式(而不是受託人)負責自身的管治。有別於傳統的公司,OFC可彈性增設和註銷其股份,以處理股東申購和贖回的要求,而目前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傳統公司則未能處理這些要求。OFC亦可以是公開或私人提供的基金。
立法會已於2016年6月通過經修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16,就OFC提供法律框架。證監會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一直致力制定附屬法例和守則,以設立運作細節。待立法會評估附屬法例後,OFC可於2018年在香港成立。
除法律制度外,政府在2017至2018財政預算案中,建議將利得稅的豁免擴展至在岸私人成立的OFC,以促進香港的基金建立和管理。該法案預計將於今年稍後時間提呈立法會,以便和OFC制度同時實施。
OFC背後的理念是促進香港資產管理業的多元化發展,並推動基金服務鏈的專業服務需求。這些服務包括基金管理和投資諮詢、法律、會計、基金行政管理、託管和其他輔助服務,以及銷售和市場推廣。多個地區的競爭對手正朝著同一個方向發展。例如,新加坡已於2017年3月23日就新加坡的可變資本公司法例展開公眾諮詢,這是與OFC相類似的投資基金結構。因此,OFC將有助香港加強競爭優勢。
僱員股份計劃
僱員股份計劃也稱為僱員股份擁有權計劃,是企業信託及私人信託的另一主要範疇。這通常涉及由僱主和受託人籤署的雙向信託契約而設立的專用信託。受託人以收到的資金購買僱主公司的股份,而購得的股份將會在歸屬日分派給參與了僱員股份計劃的員工,並在它們歸屬前託管這些股份。就香港上市公司來說,信託往往以香港作為註冊成立地。
雖然僱員股份計劃不一定須要通過設立信託管理,但基於股份計劃的管理涉及一定工作量和複雜性,許多公司仍選擇採用這種方法。參與僱員股份計劃是許多公司向僱員提供的薪酬待遇的一部分。不少業界人士均注意到過往數年僱員股份計劃的增長,主要是由于越來越多的H股公司提供僱員股份計劃。由於提供僱員股份計劃的H股公司比例仍然相對較小,這種趨勢可能會延續下去。
為了進一步推動業務發展,不少受訪者強調需要確保僱員股份計劃的監管制度可緊貼時代發展。例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及指引》第17章僅適用於購股權證計劃。僱員股份購買計劃和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等其他受歡迎的僱員股份計劃形式也應該受到規範。
僅管前景秀麗,部分受訪者觀察到近年提供僱員股份計劃的服務商數目明顯下降,這可能由於合規、人員、操作成本增加所造成;此外,整體的服務需求諸如股份登記及轉移、投資者服務、僱員股份計劃管理等,亦令規模較小的服務商退出此領域,結果只剩一小撮公司(通常為環球企業)擁有資源和能力在此領域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