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觀題刑法參考答案及採分點

2021-01-08 法律內參

19法考主觀題一考完

我們就收到鋪天蓋地

控訴洪某的消息

洪某一個人就是一部刑法分則

案情臭長臭長才36分

建議死立執,反覆執行

所以今天我們給大家安排上了

精準回憶版的

19法考主觀題「刑法真題」

並附有參考答案和預估採分點

大家可以對照一下~

(我們不是魔鬼,洪某才是)

19法考主觀題刑法真題

(精準回憶版)

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與藍某共謀搶劫,藍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趙某的行蹤後,二人決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點攔路搶劫趙某的財物,當晚19點55分,洪某到達了現場,但沒有發現藍某,趙某出現後,洪某決定獨自搶劫趙某。於是,洪某使用事先準備的兇器,擊打趙某的後腦部,導致趙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藍某此時到達了現場,與洪某一併從趙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價值2萬餘元的財物。隨後藍某先離開了現場,洪某以為趙某已經死亡,便將趙某扔到附近的水庫,導致趙某溺死(經鑑定趙某在死亡前頭部受重傷),公安機關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

2006年9月,洪某被保險公司辭退後回到甲市,由於沒有經濟來源,洪某打算從事個體經營。洪某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從A銀行貸款30萬元用於經營活動,但由於經營不善而虧損。為了歸還貸款,洪某想通過租車用於質押騙取他人借款。洪某從B汽車租賃公司員工錢某那裡得知,所有的汽車都裝有GPS系統,如果租車人沒有按時歸還,B公司就會根據GPS定位強行將汽車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騙了B公司,租期屆滿時B公司也會將汽車收回,因而不會有財產損失。於是,洪某於2017年3月12日以真實身份與B公司籤訂了租車協議,從B公司租了一輛奧迪車,約定租車一周,並在租車時交付了租金。租到車後,洪某偽造了車輛行駛證與購車發票,找到C小貸公司借款50萬元,孫某信以為真,將奧迪車留在公司(但沒有辦理質押手續),借給洪某50萬元。洪某歸還了A銀行的30萬元貸款本息,一周後,B公司發現洪某沒有歸還車輛,便通過GPS定位找到車輛,並將車輛開回。孫某發現自己上當後報警。

公安機關以洪某犯詐騙罪為由在網上通緝洪某。洪某看到通緝後,得知公安機關並沒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實,便找到甲市環保局副局長白某,請白某向公安局領導說情,並給白某5萬元現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長李某說情時,李某假裝答應大事化小,同時從白某處打聽到洪某的藏身之處。隨後,李某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洪某。洪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對C小貸公司的詐騙事實,但否認自己對B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也沒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實,但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實,並且檢舉了黃某與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實。

洪某主動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實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潛入某機關辦公室,發現辦公桌內有一個裝有現金的信封,便將信封和現金一起盜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現金(共8000元)時,意外發現信封裡還有一張背面寫著密碼的銀行卡。於是,洪某就對其妻青某說:「我撿了一張銀行卡,你到商場給自己買點衣服去吧!」青某沒有去商場購買衣服,而是用銀行卡從自動取款機裡取出了4萬元現金,但沒有將此真相告訴洪某。

洪某檢舉的犯罪事實,是其與程某喝酒時由酒後的程某透露出來的:黃某僱請程某傷害黃某的前妻周某,聲稱只要將周某手臂砍成輕傷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黃某預付給程某10萬元,並許諾事成後再給20萬元。程某跟蹤周某後,威脅周某說:「有人僱我殺你,如果你給我40萬元,我就不殺你了,否則我就殺了你。」周某說:「你不要騙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為了從黃某那裡再得到20萬元,於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為程某真的殺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擋,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劃傷了周某手臂(構成輕傷)。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傷後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黃某知道。

程某後來向黃某索要約定的20萬元時,黃某說:「我只要你砍成輕傷你卻把人砍死了,所以20萬元就不給了」。程某惱羞成怒將黃某達成重傷。洪某主動交代的事實與檢舉的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訊問,洪某如實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雖然知道該犯罪事實,但一直未發覺犯罪嫌疑人)。

問題

請按照案情描述順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與法定量刑情節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陳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質、犯罪形態等存在爭議,請說明相關爭議觀點及理由,並發表自己的看法。

參考答案

一、洪某、藍某搶劫一案

(預估6分)

1.洪某、藍某成立共同犯罪(預估1分)。

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1)洪某、藍某具有共同搶劫的故意;

(2)客觀上兩人有共謀行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搶劫行為,藍某有取財的搶劫行為,兩人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3)因此兩人成立共同犯罪。

2.洪某、藍某構成搶劫罪(預估1分)。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截取他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洪某、藍某有共同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有共同搶劫的行為,因此兩人均構成搶劫罪。

3.洪某構成加重形態的搶劫罪(致人死亡)或標準形態的搶劫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數罪併罰(預估3分)。

洪某實施了兩個行為。第一個行為是搶劫的暴力行為,第二個行為是拋「屍」行為。實際上洪某第二個行為導致趙某死亡,但是洪某以為第一個行為導致趙某死亡。洪某發生了具體事實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又叫「事前的故意」。關於事前的故意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洪某構成加重形態的搶劫罪(致人死亡)。

若認為洪某兩個行為實際上是屬於一個搶劫行為,洪某對此行為持有概括的搶劫故意,則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觀點二:洪某構成標準形態的搶劫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數罪併罰。

若認為洪某分別實施了搶劫行為和拋「屍」行為。則洪某第一個行為構成標準形態的搶劫罪。第二個行為過失導致了趙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行為觸犯兩罪,應數罪併罰。

4.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預估1分)。

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犯罪的犯罪行為及犯罪結果負責任。藍某、洪某構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內容包含對趙某死亡結果的罪過,因此藍某應對趙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二、洪某騙取貸款、租車質押、詐騙一案

(預估6分)

1.洪某對銀行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不構成騙取貸款罪(預估2分,構成騙取貸款罪得1分)。

(1)洪某在騙取貸款時,僅為經營,並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2)洪某雖然主觀上有騙取貸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有使用虛假產權證明做擔保的騙取貸款的行為,但由於洪某及時歸還貸款,所以不屬於給金融機構造成嚴重損害結果或具有嚴重情節的行為。因此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2.洪某對B公司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預估2分,答合同詐騙罪得1分)。

合同詐騙罪要求被騙人具有財產損失。本案中,客觀上,B公司並無財產損失。主觀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財產損失,洪某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因此洪某對B公司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

3.洪某對C公司構成貸款詐騙罪(預估2分)。

洪某客觀上有偽造車輛行駛證與購車發票,在C小貸公司辦理抵押貸款的貸款詐騙行為,主觀上不想歸還貸款,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有貸款詐騙的故意。因此洪某對C公司構成貸款詐騙罪。

三、洪某行賄白某、李某一案

(預估4分)

1.洪某構成行賄罪(預估1分)。

客觀上洪某具有為謀求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白某5萬元的行賄行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故洪某構成行賄罪。

2.白某構成受賄罪(斡旋受賄)(預估2分,沒答斡旋受賄得1分)。

白某客觀上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李某)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洪某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收取5萬元的受賄行為,主觀上有受賄故意,故白某構成受賄罪。

3.李某不構成犯罪(預估1分)。

李某假裝答應受賄,實際是為抓獲洪某,其客觀上,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主觀上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因此不構成犯罪。

四、洪某、青某盜竊、信用卡詐騙一案

(預估5分)

1.洪某、青某成立共同犯罪(預估1分)。

洪某青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成立共同犯罪。

2.青某成立信用卡詐騙罪(預估2分)。

青某客觀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取錢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信用卡內金額的目的,具有信用卡詐騙的故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3.洪某成立盜竊罪(預估2分)。

(1)洪某客觀上有盜竊8000元及信用卡的盜竊行為,主觀上有盜竊故意,構成盜竊罪。

(2)洪某客觀上有盜竊信用卡並教唆青某使用的行為,主觀上有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故意,構成盜竊罪。

五、黃某教唆程某傷害周某一案

(預估7分)

1.黃某、程某成立共同犯罪(預估1分)。

黃某、程某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成立共同犯罪。

2.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預估2分,沒評價因果關係得1分)。

(1)程某客觀上實施了砍人至輕傷的行為,雖然介入了周某白血病的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殊體質的介入因素不影響因果關係,所以程某客觀上實施了傷害的行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結果。

(2)程某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但對死亡結果只能持過失心態。

(3)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3.黃某構成故意殺人罪(預估2分,答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得1分)。

(1)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犯罪行為負責任。因此,客觀上黃某應對周某死亡結果負責任,理由如上。

(2)黃某主觀上明知周某有白血病,依然教唆程某將周某砍至輕傷,這屬於明知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仍積極追求的主觀心態,其主觀存有殺人的故意。

(3)黃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4.程某單獨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預估2分)。

(1)程某客觀上實施了敲詐勒索周某20萬元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敲詐勒索周某20萬元的故意,構成敲詐勒索罪。

(2)犯罪由於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構成犯罪未遂。根據財產犯罪「控制既遂說」,本案中程某並未取得20萬元財產,系屬意志之外原因所致,故程某構成犯罪未遂。

六、程某暴打黃某一案

(預估2分)

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預估2分)。

程某客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故意,故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七、關於洪某的量刑情節

(預估4分)

1.洪某交代對C公司的詐騙(貸款詐騙)的事實,構成坦白,不構成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預估2分,沒答不構成自首得1分,答自首不得分)。

(1)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洪某是被動歸案,不符合一般自首條件。

(2)特別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洪某交代的犯罪事實(詐騙)正是司法機關所掌握的罪行。因此洪某不構成特別自首。

(3)洪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2.洪某主動交代自己所犯盜竊罪的事實,構成特別自首(預估1分)。

洪某雖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但其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盜竊罪),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洪某檢舉黃某、程某殺人案,構成重大立功(預估1分,答立功也可得分)。

黃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屬於重大犯罪。洪某檢舉黃某與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實,並經公安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關於追訴時效

(預估2分)

洪某所犯搶劫罪已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其該罪的刑事責任。

我國規定的追訴時效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未被追訴的犯罪,則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洪某1995年所犯之罪,當時並未立案,不適用追訴時效的延長制度。2016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實之時,已過最長追訴時效20年。故,如果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不應追究洪某所犯之搶劫罪的刑事責任。

由於案情多

參考答案略長

在考場上肯定答不到這麼多

大家可以根據預估的採分點來估分

畢竟時間是公平的

你寫得不完善,別人也不可能寫好

來源:BT法考團隊(BTfakao),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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