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7.5萬尾魚苗向清江贖罪!恩施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訴前公開聽證

2020-12-16 恩施身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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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希望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彌補之前的錯誤,向清江悔罪,今後一定以此為戒,遵守法律,保護生態資源。」

12月15日,在恩施市檢察院組織開展的公益訴訟增殖放流活動中,此前在清江河段實施電捕魚的曹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人民監督員、律師、當地水利局和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將自費購買的120.32kg成體魚、75200餘尾魚苗投放到恩施市備用水源地喻家河水庫,活蹦亂跳的魚兒為恩施市的「母親河」清江注入新活力。

增殖放流現場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訴前公開聽證

當天上午,恩施市檢察院就該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律師擔任聽證員,恩施市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列席會議,系該院首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聽證。

案情分析

① 承辦檢察官介紹案情

2019年5月至10月,曹某、王某甲、王某乙前後共10次在恩施市清江河紅旗大橋至清江河段通過電魚的方式進行捕魚。2019年10月11日,三人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非法捕撈的水產品60.16斤。恩施市檢察院對曹某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委託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對三人在禁漁期非法捕撈導致生態損失進行了評估。

② 釋法說理

聽證會上,案件承辦檢察官就案件辦理經過、事實認定、證據情況、法律適用情況進行闡述,並介紹了檢察公益訴訟促進生態環境保護、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意義。

通過對曹某等三人的釋法說理,他們認識到非法捕撈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也破壞了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嚴重損害水產資源的生存和發展,損害國家公共利益,不僅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應當依法承擔生態修復的民事責任。三人均表示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當場認錯、認責、認罰。

三人在聽證員、恩施市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署《責任確認書》,針對非法捕撈對漁業資源造成的影響,自願承擔民事責任:

  1. 通過補償性魚類放流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補償性增殖放流的種類的規格和數量,以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的評估報告為準;

  2. 承擔鑑定費3000元;

  3. 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三名聽證員一致認為該起公益訴訟案件符合終結審查的條件,可以作終結審查處理,不必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訴訟不是目的,維護公益才是目的」現場監督放流的恩施市檢察院公益訴訟工作負責人童文表示,這是該院首次在訴前引入增殖放流補償機制,不僅有利於及時修復清江生態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守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公開聽證方式進行訴前責任確認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非法捕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同時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

文字:童文 林芳

供稿:第四檢察部

【來源:恩施市人民檢察院】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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