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後女店主李某某通過朋友圈出售號稱可以高效減脂的「燃脂糖」「溶脂丸」,但購買者食用後卻會精神亢奮、易怒、暴瘦。後經檢測,這些減肥藥均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李某某也被抓獲歸案。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1月2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李某某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同時適用禁制令,並對扣押物品予以沒收。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間,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商業樓內,通過微信朋友圈對外宣傳、出售「燃脂糖」「溶脂丸」。2019年10月25日民警從張某等人處扣押從李某某處購買的「燃脂糖」6盒、「溶脂丸」1盒。
據購買者張某介紹,燃脂糖與溶脂丸為鐵質包裝,上面印有奶糖等字樣,內有若干小袋塑料包裝,粉色圓形藥粒,吃完以後一直睡眠不好、精神亢奮、容易發脾氣,但是想到能減肥就沒多想。張某吃後身體不舒服去醫院,血液中查出違禁品成分,便將減肥藥送去機構檢測,測出西布曲明,遂報警。後李某某被通州分局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聲稱不了解相關法律,只是聽說該產品有效就盲目跟風銷售,現在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並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扣押在案的「燃脂糖」「溶脂丸」予以沒收。李某某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官表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所列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等。
當前減肥之風盛行,各類減肥產品充斥市場,銷售者為迎合市場需求,往往打著「燃脂、溶脂、速效、不反彈」等口號,吸引著廣大愛美人士,通過各種網絡渠道進行推廣,規避市場監管。上述網絡新業態蘊藏著產品來源、成分安全、合法性等諸多食品安全隱患,因此廣大消費者應予重視,購買前應認真核查銷售資質與產品檢驗證明等有關材料,避免花錢又傷身。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 通訊員 黃薇 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