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裝卸場地上空有高壓線經過,吊車吊臂碰觸到高壓線造成導電起火,遼寧錦州一名裝卸工孫松(化名)遭遇電擊,下半身被嚴重燒傷。其中關鍵器官重傷,構成八級傷殘。隨後孫松將僱主佟某以及工頭孫某、事發裝卸場地的管理方等一起起訴到法院,索賠114萬餘元。2020年12月,孫松最終獲賠55萬餘元。
1967年出生的孫松是遼寧錦州一名裝卸工。
錦州人佟某從當地一家設備租賃中心租下場地,用於存放建築材料。因需要將建築材料挪到別的地方,佟某委託工頭孫某找幾個人和一臺吊車來裝卸。
孫某找到了孫松等幾個人以及吊車司機李某。李某出吊車及吊車駕駛員。相關費用由佟某負責給付。而在裝卸過程中,因存放建築材料場地的上方有高壓線,吊車的吊臂碰到高壓線,造成導電起火,將正在車上的孫松燒傷。
孫松隨後被送醫,主要診斷為「大面積燒傷」。經鑑定,孫松因工作中電燒傷致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評定為八級傷殘。孫松因工作中電燒傷致陰莖皮膚瘢痕形成,嚴重影響性交行為評定為八級傷殘。孫松因工作中電燒傷致四肢活動受限,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總分值為40-21,目前評定為大部分護理護理依賴。
事發後,孫松將工頭孫某、僱主佟某、場地管理方以及吊車司機李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賠114萬餘元。
錦州法院一審此案認為,佟某承租場地用於存放其建築材料,建築材料上方有高壓線,其應當是明知的。因此,佟某在找吊車吊運建築材料時,因其提供的工作環境存在安全隱患,應指示、提醒、告知吊車司機注意安全,防止碰到高壓線,而佟某未盡到該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
吊車司機李某是用自己的吊車獨立完成工作,由佟謀給付報酬,其與佟某之間為承攬關係,李某在駕駛吊車過程中,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吊車吊臂碰到高壓線,造成原告燒傷,故被告李繼剛存在主要過錯。根據本案的事實,應由李某承擔90%的過錯責任,佟某承擔10%的過錯責任,即被告李壯、被告李繼剛作為承攬人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被告佟玉搶承擔10%的賠償責任。因李某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50萬元,吊車司機李某賠償1.9萬餘元,佟某賠償3.8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近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