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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時代新材:關於與瀋陽華創及其子公司訴訟案件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458 證券簡稱:
時代新材公告編號:臨 2020-079
株洲
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與瀋陽華創及其子公司訴訟案件進展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公司與寧夏華創合同糾紛案【(2019)浙01民
初4133號】一審判決書生效,其餘案件處在執行階段中或已結案。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 合計涉案的金額:人民幣35,561.30萬元(起訴本金,未重複計算代位
訴訟起訴金額)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已於2018年、2019年對沈
陽華創及其子公司的應收款項全額計提了信用減值準備並導致當年淨利潤減少。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與瀋陽華創風能有限公司(簡稱瀋陽華創)及其下屬三家子公司青
島華創風能有限公司(簡稱青島華創)、寧夏華創風能有限公司(簡稱寧夏華
創)、通遼華創風能有限公司(簡稱通遼華創)風電葉片及彈性支撐產品合同
糾紛及票據糾紛事項,分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訴訟,共計涉案金額
人民幣35,561.30萬元(起訴本金)。
公司就前述訴訟中起訴瀋陽華創拖欠合同款(含票據)事項向瀋陽華創的
債務人華電山東物資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將瀋陽華創列為第三人;公司
就前述訴訟中起訴青島華創拖欠合同款(含票據)事項向青島華創的債務人中
國電建集團核電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將青島華創列為第三人。
公司已對上述相關訴訟案件進行了及時的披露,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已披露
的臨2018-049 號公告、臨2019-036公告、臨2019-044公告、臨2020-41公
告。
二、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公司已向法院確認了寧夏華創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
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33號】於2020年12月17日生效,判決書內容
如下:
1、被告寧夏華創風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株洲時代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66836044.19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2716142.57元(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後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損失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
價利率(LPR)計付)。
2、被告瀋陽華創風能有限公司對前述被告寧夏華創風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
擔連帶清償責任。
3、駁回原告株洲
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444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99440元,由原告株洲
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440元,被告瀋陽華創風能有限公司負擔
394000元。
前述案件中,除公司與寧夏華創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書剛生效外,其餘案件處在執行階段中或已結案,具體情況如下:
票據糾紛案件
序號
案號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受理機構
事實和理由
訴訟請求
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1
(2019)浙
01民初983
號
【原(2018)
內0523民初
6826號】
株洲
時代
新材
料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瀋陽華
創風能
有限公
司
通遼華創風
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級人
民法院
(原立案法院
為通遼市開魯
縣人民法院,
後移送至當前
法院)
原告基於與被
告二的買賣合
同關係取得由
被告一出票、
被告二背書轉
讓的商業承兌
匯票,票據到
期後未能兌
付,經原告多
次催付,二被
告仍拒絕兌
付。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
金人民幣14,153,670.00元
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
從起訴之日起至全部款項清
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
判令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
連帶付款責任;3.判令兩被告
承擔案件訴訟、保全、保函等
全部費用。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瀋陽華
創、通遼華創支付公司票據款本金
14,153,670.00元及按中國人民銀
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
利率標準支付利息損失,該判決書
已生效。
因瀋陽華創、通遼華創未履行生效
判決書,公司已申請強制執行。
2
(2019)浙
01民初1139
號
【原(2018)
遼01民初
1429號】
青島華創風
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級人
民法院
(原立案法院
為瀋陽市中級
人民法院,後
移送至當前法
院)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
金人民幣27,500,000.00元
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
從起訴之日起至全部款項清
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
判令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
連帶付款責任;3.判令兩被告
承擔案件訴訟、保全、保函等
全部費用。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瀋陽華
創、青島華創支付公司票據款本金
27,500,000.00 元及按中國人民
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
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該判決書已
生效。
因瀋陽華創、青島華創未履行生效
判決書,公司已申請強制執行。後
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
結本次執行。
3
(2019)浙
01民初1140
號
【原(2018)
遼01民初
1430號】
寧夏華創風
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
金人民幣88,346,330.00元
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
從起訴之日起至全部款項清
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
判令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
連帶付款責任;3.判令兩被告
承擔案件訴訟、保全、保函等
全部費用。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瀋陽華
創、寧夏華創支付公司票據款本金
88,346,330.00元及按中國人民銀
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
利率標準支付利息損失,該判決書
已生效。
因瀋陽華創、寧夏華創未履行生效
判決書,公司已申請強制執行。
合同糾紛案件
序號
案號
原告
被告
受理機構
事實和
理由
訴訟請求
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1
(2018)魯0203
民初10102號
株洲時代
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
通遼華創風能
有限公司
青島市市
北區人民
法院
原被告
雙方就
風電葉
片及彈
性支撐
項目籤
訂一系
列供貨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及質保金人民
幣2,345,350.94元,並按照銀行同
期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62,471.47元(自2018年5月1日至
2018年9月26日止);2.判令被告
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保函等費用。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通遼華創
向公司支付貨款1,416,690.00元及按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該判決書已生效。
因通遼華創未履行生效判決書,公司已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因無可供執行
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2
(2018)魯02
民初1822號
寧夏華創風能
有限公司
青島市中
級人民法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及質保金人民
幣48,768,416.00元,並按照銀行同
期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人民幣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寧夏華創向
公司支付貨款45,281,816.00元及按中
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
院
合同,原
告依約
交付貨
物,被告
一直拖
欠貨款,
經原告
多次催
促後,被
告仍未
足額支
付。
1,299,010.23元(自2018年5月1
日至2018年9月26日止);2.判令
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保函等
費用。
利息,該判決書已生效。
因寧夏華創未履行生效判決書,公司已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因無可供執行
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3
(2018)魯02
民初1821號
青島華創風能
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及質保金人民
幣27,040,478.80元,並按照銀行同
期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人民幣
720,258.34元(自2018年5月1日
至2018年9月26日止);2.判令被
告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保函等費
用。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青島華創向
公司支付貨款27,040,478.80元及按中
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
利率支付利息,該判決書已生效。
公司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已收回款項
28,120,702.70元,該案件已結案。
4
(2019)浙01
民初4133號
原(2018)魯02
民初1823號
瀋陽華創風能
有限公司、寧
夏華創風能有
限公司
杭州市中
級人民法
院
(原立案
法院為青
島市中級
人民法院,
後移送至
當前法院)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及質保金人民
幣66,682,924.19元,並按照銀行同
期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人民幣
1,776,186.46元(自2018年5月1
日至2018年9月26日止);2.判令
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保函等
費用。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瀋陽華創、寧
夏華創向公司支付貨款66,836,044.19
元及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該
判決書已生效。
5
(2018)浙01
民初4602號
原(2018)魯02
民初1824號
瀋陽華創風能
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及質保金人民
幣80,775,865.89元,並按照銀行同
期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人民幣
2,151,570.31元(自2018年5月1
日至2018年9月26日止);2.判令
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人民幣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瀋陽華創向
公司支付貨款47,805,403.85元及按全
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
市場報價利率賠償逾期付款損失。
因瀋陽華創未履行生效判決書,公司已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0,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
案的訴訟、保全、保函等費用。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件
序號
案號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受理機構
事實和理由
訴訟請求
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1
(2019)
魯01民
初2338
號
株洲
時代
新材
料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華電山
東物資
有限公
司(簡稱
華電山
東)
瀋陽華
創風能
有限公
司
山東省濟
南市中級
人民法院
原告對瀋陽華創享有的債權總額
共計210,775,865.91元。經了解,
瀋陽華創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貨
物買賣合同關係,且被告拖欠瀋陽
華創貨款已到期,但瀋陽華創怠於
行使訴權向被告主張權利,導致其
不能償還對原告的欠款,嚴重損害
到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根據相
關法律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
1.請求判令被告華電山東物
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所
欠第三人瀋陽華創風能有限
公司的貨款210,775,865.91
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按照人
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
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
告承擔。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華電山東向公司支付款項
169,055,247.35元及利息
損失。
華電山東、瀋陽華創均提起
上訴,一審判決未生效,公
司在二審過程中已撤回起
訴。
2
(2019)
魯01民
初2339
號
中國電
建集團
核電工
程有限
公司(簡
稱中國
電建)
青島華
創風能
有限公
司
山東省濟
南市中級
人民法院
原告對青島華創享有的債權總額
共計54,540,478.80元。經了解,
青島華創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貨
物買賣合同關係,且被告拖欠青島
華創貨款已到期,但青島華創怠於
行使訴權向被告主張權利,導致其
不能償還對原告的欠款,嚴重損害
到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根據相
關法律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
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其所欠第三人青島華創風能
有限公司的貨款
54,540,478.80元及利息(自
起訴之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
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
清償之日)。
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
告承擔。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中國電建向公司支付款項
8,750,156.50元及利息損
失,該判決書已生效。
公司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已
收回款項9,123,338.52元,
該案件已結案。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可能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及公司會計政策對
金融工具減值的有關規定,公司已分別於2018年、2019年對瀋陽華創及其子公
司的應收款項計提信用減值準備3,107.28萬元、24,070.23萬元,截至2019年
12月31日公司已對瀋陽華創及其子公司的應收款項全額計提了信用減值準備。
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公告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
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株洲
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19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