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政協上海市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協)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上海市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政協提案是市政協委員和參加市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以及市政協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市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由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它是市政協行使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政協委員和參加市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以及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獻計出力,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加強與各族各界人士的聯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第三條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維護安定團結服務,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服務,為上海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提案工作應當注重提高提案質量、提案辦理質量和提案工作機構的服務質量,講求實際效果。
第二章提案委員會和提案審查委員會
第五條提案委員會是在市政協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的常設機構。提案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成員從本屆市政協委員中產生;其任命和調整,依據《政協上海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每屆市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市政協委員中產生,由大會預備會議決定。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本次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審查立案,並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六條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本屆市政協各次全體會議提案工作方針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和徵集提案。
(三)對提案進行審查立案,確定承辦單位。
(四)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協助、推進承辦單位認真辦理提案。
(五)定期向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和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導。
(八)加強與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配合,加強與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的聯繫,加強與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的協作,依靠各方力量,切實推進提案工作。
(九)接受全國政協對提案工作的指導,加強與本市各區、縣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繫。
第七條對上海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貢獻的優秀提案,提案委員會可報請主席會議審定,由市政協給予表彰。對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提案委員會可報請主席會議審議,向有關領導機關提出表彰建議。
第八條提案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二)提案委員會每半年一次向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報告提案工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主席會議報告或請示;每屆期滿做出五年工作總結。
(三)以提案委員會名義上報或發出的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並由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籤發。
第九條提案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分設若干組,負責對各類提案的初審和提案辦理工作的檢查督促。組長由提案委員會副主任兼任。提案委員會委員分別參加各組工作。
第十條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提案委員會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市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和單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市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小組或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二)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或聯合)提出提案。
(三)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聯合)提出提案。
第十二條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選題應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在上海市的貫徹落實、涉及上海的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上海市的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等方面。
(二)提案內容應當實事求是,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提案應使用市政協統一印製的提案紙(或同式樣電子表格),做到一事一案,案由明確,簡明扼要,字跡清楚。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應作為第一提案人,籤名列於首位;以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有該組織負責人籤名並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提案應當經常化,可以在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應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凡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提案,予以立案,並通知提案者。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國家明令禁止的;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或者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屬於學術研討的;為本人或者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內容空泛、建議籠統的;不屬於本市工作範圍的。
第十五條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對不予立案的提案,根據不同情況作適當處理,有的經向提案者說明情況並徵得同意後,可轉送有關部門研究、參考。
第十六條在市政協全體會議提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的提案,作為大會提案處理;截止時間以後的提案,作為平時提案處理。大會提案,經大會秘書處提案組提出初審意見,由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審定。平時提案,政協委員的提案,經提案委員會下設各組提出初審意見,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黨派、人民團體、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會議審定。
審定時限一般為收到提案之日起的30天以內。
第十七條對於黨派、團體、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和委員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有選擇地報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閱批後,轉請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閱示;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協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十八條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協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提案的辦理
第十九條提案的辦理,是指承辦提案的中共上海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協辦公廳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並對提案者的意見和建議做出答覆。
(一)承辦單位應當保證提案辦理質量,在收到提案後兩個月內對提案進行書面答覆。如提案涉及問題複雜,辦理難度較大,辦復期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對提案的答覆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對提案建議不予採納的,要說明情況,解釋清楚。辦理復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並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二)對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告主辦單位。
(三)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落實。
(四)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徵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覆。
(五)辦理黨派、人民團體和市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覆前,應由單位領導徵求提案者意見。
第二十條提案委員會可以採用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承辦單位、定期聯絡等方式,推動提案辦理工作。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進行跟蹤,了解進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事關黨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並且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員會可進行重點督辦,並以點帶面,推動提案辦理質量的不斷提高。
第二十二條提案委員會可以建議主席、副主席對部分重要提案以適當方式推動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由提案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