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超出下列數額 涉嫌犯罪

2020-09-09 南大港普法

國家工作人員財產來源不明,超出下列數額,涉嫌犯罪!

近日,有媒體報導了某地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兒子沒有工作,家中卻有4輛車,引起了大家廣泛的關注。據了解,該女性為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收入有限,但是財產卻明顯超出了她的收入。最終發現,該女子利用他人名義,套取了不少的拆遷補償款。

那麼今天的文章,給大家介紹一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我們先來看一看刑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要針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不僅是公務員,還有一些企業、事業單位等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都可以計入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中提到的財產,包括行為實際擁有住房、汽車、存款等;支出是指對外支付的錢財、物品等,當然了也包括送給別人的。

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繼承家人的遺產等。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可以理解為,明知道自己的財產不合法,反而故意的佔有,同時拒不說明財產的真實來源,或者故意編造收入的來源。

那麼收入來源不明,數額在多少以上,才會認定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一、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明確規定了,巨額收入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以上的,應當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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