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巖運動裁判員技術等級實施辦法補充辦法(定線員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線員是攀巖運動中特有的一類技術人員,它與裁判員有類似之處,又有其特殊性。根據國際攀巖聯合會(IFSC)的相關標準及我國攀巖運動的發展狀況,特制定本補充辦法。
第二條:攀巖定線員的技術等級與攀巖裁判員相對應,等級稱號分為國際級定線員、洲際級定線員、國家級定線員和一級定線員。
第二章 技術等級要求
第三條:國際級定線員與洲際級定線員,等級標準與操作程序按IFSC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級定線員
(一)精通IFSC國際比賽規則,並能準確、熟練地運用。
(二)參加過國家級定線員培訓班,並考核成績為優秀。
(三)極限攀爬(Red point)能力達到美國標準5.13c。
(四)熟練掌握攀巖專業英語。
(五)在中國登山協會認可的全國比賽中擔任實習定線員至少三次,三次實習需累積蓋含難度、速度和攀石三個比賽項目,並實習通過。
第五條:一級定線員
(一)精通IFSC國際比賽規則,並能準確、熟練地運用。
(二)參加過國家級定線員培訓班,並考核成績為合格。
(三)極限攀爬(Red point)能力達到美國標準5.13a。
(四)在中國登山協會認可的全國比賽中擔任實習定線員至少兩次,兩次實習需累積蓋含難度、速度和攀石三個比賽項目,並實習通過。
第三章 附則
第六條:定線員的申請與審批手續、登記註冊和考評與攀巖運動裁判員相同,按《攀巖運動裁判員技術等級實施辦法》執行。
第七條:定線員技術等級證書使用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製作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登記註冊與備案時註明「定線員」字樣),同時使用登山運動管理中心製作的定線員等級證書。註冊登記申請表由登山運動管理中心統一製作。
第八條:本補充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行。
註:本辦法是在《攀巖運動裁判員技術等級實施辦法補充辦法(定線員部分)》2008版上進行修訂的。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
本辦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試行,原辦法廢止。
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