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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亞當斯密經濟學(劉勝軍微財經出品)
作 者 | 劉勝軍
筆者在《邢臺市行政審批局,有權不可任性》一文中,針對該局幹預企業正常市場行為的做法提出了質疑:
• 邢臺市行政審批局以邢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名義發出整改函,要求三家由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平臺停止向投標人收取任何費用,並要求將已經收取的費用全部退回。
筆者注意到,此事引發爭論後,邢臺市行政審批局也通過人民網進行了公開回應。其要點如下:
• 2018 年邢臺市陸續接入了由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第三方交易平臺),分別為:惠招標、招採進寶、E 招冀成。接入時,我們要求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三家公司也承諾不收取任何費用。隨著系統功能的完善提升,第三方交易平臺收費的需求越來越強烈,我們對收費問題進行深入廣泛的討論。
• 國家八部委聯合籤發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註冊登記,選擇使用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之外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籤訂使用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權利和義務,並對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等依法作出約定。」明確了第三方交易平臺運營機構可以向有選擇權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相關服務費用。第三方交易平臺提出的向投標企業收取相關費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 2020 年 4 月,左右我們陸續接到群眾(企業)投訴,反映接入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惠招標、招採進寶、E招冀成)向投標企業「亂收費」、「強制投標企業選擇擔保公司」。經調查發現,第三方交易平臺在投標企業遞交投標文件時設置了收費環節,「綁定」並強制企業繳納軟體使用費;同時,通過有選擇地將能提供電子保函的「擔保公司」等市場主體接入交易平臺,限制了投標企業自由選擇「擔保公司」的權力。這些行為明顯違反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故意對遞交或者解密投標文件設置障礙」、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規定要求投標人註冊登記、收取費用」。
由此可見,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
• 交易平臺能否向「投標方」收費,還是只能向「招標方」收費?
邢臺市行政審批局的公開回應,存在一些概念上的混淆、對法律條文的曲解和事實上的出入:
▐ 1. 向投標人收費符合法律規定嗎?
根據《價格法》和《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運營機構屬於市場主體,其收取的平臺技術服務費不屬於《價格法》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範圍,屬於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只要收費標準事先告知即可。國家發改法規[2014]192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的通知》指出:「交易平臺可自主確定經營模式,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進行服務收費」。很明顯,投標人、招標人都屬於平臺的使用者。河北省發改委已就此出具書面函件,明確表示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
市場主體的行為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原則,第三方交易平臺向投標人收費,完全屬於市場行為。事實上,多家第三方交易平臺早在山東菏澤、山西全省開展同類業務,目前也是向投標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衡水市作為河北省電子招投標開放對接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試點城市,自收費開始時即採取了向投標人收費的方式;目前河北其它地市均是此類收費方式。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如國電集團、齊魯交通、內蒙古電力集團、冀中能源(總部就在邢臺市)等建設的電子招標採購交易平臺,也普遍採取向投標人收費的運營模式。可見,向投標人收費完全屬於是被業內廣泛認可的正常模式。
▐ 2. 平臺收費屬於「設置障礙」嗎?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之所以受到市場歡迎,是因為它通過實現招標投標業務的全流程電子化,大量節省卻了投標過程的文件印刷、差旅費用,節省了投標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投標人的交易成本。有數據表明,河北省衡水市在開展全流程電子招投標後,投標人數量比之前的傳統紙質招標情形下進一步增多。
第三方交易平臺收取的平臺技術服務費,遠遠低於投標人在傳統紙質模式下投標所花的印刷費、差旅費,根本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投標人的情形,也沒有違反《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16條、54條的規定。
假如按邢臺市行政審批局的說明,此種收費情況定性為屬於給投標人設置障礙的行為,那請問:在傳統紙質模式下,投標環節支付投標文件列印費、投標差旅費是不是更應該屬於給投標人設置障礙的行為?
▐ 3. 被曲解的第55條
邢臺市行政審批局將《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規定要求投標人註冊登記、收取費用」作為處罰依據,是對這一條款的嚴重曲解和誤讀。
注意,這一條款並非禁止「向投標人收費」,而是禁止「違反規定向投標人收費」。何謂違反規定?這是針對辦法第九條規定設定的法律責任。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註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該條的要義是無論是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還是評委專家,在交易平臺上進行註冊登錄都應該免費。這是通過電子方式創新對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即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國家發改委解讀《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所謂「違規」,針對的是:在現實情況中,部分行業或地方的交易平臺,藉助其實質上的壟斷地位在註冊登記環節巧立名目,強制收費,例如允許投標人免費提交註冊信息,但需要通過「審核」、「認證」才能正常使用平臺功能,參與項目投標。這種做法違反第九條規定,屬於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因此,被處罰的三家平臺收取的「服務費」,完全一視同仁,沒有任何實質性障礙,不具有任何排除競爭的影響,邢臺市行政審批局此舉是在理解不清情況下法律適用的低級錯誤。
▐ 4. 邢臺市行政審批局有沒有確定收費對象的裁定權?
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原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必須依法進行。邢臺市行政審批局判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不得向投標人收費的法律明文規定,屬於明顯的越權行為。邢臺市行政審批局與交易平臺的《對接協議》中更有明確約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作為「乙方有權向服務被提供方收取合理的服務費,以保證乙方平臺的持續穩定運行」。契約精神哪裡去了?
▐ 5. 平臺設置「保函」門檻了嗎?
投標保證金或保函的等投標擔保方式,由招標方的招標文件明確。任何一種類型的交易平臺無法約束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如在這方面有任何約束,只要存在可選擇交易平臺的機會,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即可選用其它交易平臺。例如,為方便投標人在線申請電子保函,招採進寶交易平臺在邢臺市本級通過保函平臺對接多家擔保機構,為投標人提供不同的選擇。投標人也可線下辦理保函。對此,第三方交易平臺並不禁止、也無法禁止。
▐ 6. 市場主體只能選擇收費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嗎?
在該事件發生前,邢臺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活動,可以選擇使用邢臺市交易中心建設、免費運營的交易平臺開展交易,也可以選擇付費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交易活動。換言之,第三方交易平臺並不具有壟斷能力。類似於客車駕駛員可以選擇免費的國道出行,也可以選擇收費的高速公路出行,完全看採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自身的選擇。採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如果選擇了向投標人收費運營的交易平臺,投標人覺得平臺收費將導致其削弱或喪失競爭優勢,該投標人可以放棄投標,採購人可以再選擇服務性價比更優的其它交易平臺。在多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交易平臺的競爭格局下,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收費,是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果。當然,有些交易平臺會也可以在平臺使用環節提供免費服務,依賴在其他環節提供的服務收費運營。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為增加代理業務的競爭力,也可以出資建設且免費運營交易平臺。但對該類服務是否收費、向誰收費的決定權在市場,不在政府。
▐ 7.投標人可否選擇交易平臺進行投標?
此問題如同投標人能否選擇代理機構進行投標,如出一轍。招標採購人委託代理機構開展代理業務,投標人只能到該代理機構投標並按招標文件約定進行付費,沒有選擇,除非放棄投標。這早成商業慣例。
▐ 8. 第三方交易平臺在接入時承諾不收取任何費用?
邢臺市行政審批局的公開回應函中,稱三家第三方交易平臺在接入時都承諾不收取任何費用。但事實上,平臺與邢臺市行政審批局籤署的《對接協議》不僅沒有免費的約定,倒是約定了「乙方有權向服務被提供方收取合理的服務費,以保證乙方平臺的持續穩定運行」。
綜上所述:
• 邢臺市行政審批局幹預本應由市場主體自主確定的收費行為,是越權行為。
•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向招標方收費還是向投標方收費,這是由市場競爭參與者自主決定的。邢臺市行政審批局將《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55條作為處罰依據,是對這一法律條文的嚴重誤讀和曲解
• 將平臺收費視為「設置障礙」是概念混淆,平臺收費比起傳統的投標模式節約了費用而不是提高了費用,因而促進了競爭而非排斥了競爭。
• 在各類交易平臺互補共生、共存發展的格局下,招標採購人或其代理機構完全可以選擇交易中心免費運營的交易平臺開展招標採購活動。
• 第三方交易平臺不具有壟斷性質,相反,它為招投標各方提供了更多選擇,大大提升了招投標市場的透明度、服務效率和質量,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並壓縮了尋租空間,這是中國招投標市場發展的重大創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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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勝軍
堅持講真話的經濟學家
國是金融改革研究院院長
2014 年參加總理經濟座談會
70 後經濟學家代表人物之一
著有《下一個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