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處刑罰,單位是否予以開除處分,視國家公職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的不同身份,犯罪的情節,以及人民法院判處不同的刑罰種類而定。
一、刑罰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一)主刑
主刑,是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種類: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二) 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種類: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一、公職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公職人員包括: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公職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公職人員判處刑罰的行政處分,2020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頒發前,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只要被判處刑罰,無分主刑、附加刑,一律予以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應當說,對公職人員判處刑罰的行政處分是相當嚴歷的。
(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對公職人員判處刑罰,並非一律予以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而是區分判處不同的刑罰種類、以及犯罪的不同情節,決定是否予以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實事求是,還是很人性化的。
A、公職人員判處刑罰予以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主刑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主刑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3、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
B、公職人員判處刑罰可以不予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1、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主刑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公職行政處分,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2、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附加刑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3、對於單處附加刑沒收財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沒有提及,當然就可以不予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公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判處刑罰,適用2012年實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一)普通員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可以看出,對普通工作人員判處刑罰的處分是比較寬鬆的,只有判處主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的才予以開除;單處附加刑、以及主刑管制、拘役的,不予開除處分。
(二)公職人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公職人員判處刑罰的處分是比較嚴歷的,只要判處刑罰,無分主刑、附加刑,一律予以開除處分,同公務員判處刑罰的處分一致。
(三)公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員工
公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頒布實施後,屬於國家公職人員,適用該法關於公職人員判處刑罰給予處分的相關規定。
五、企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普通員工
普通員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位擁有較大的人事勞動管理權限,可以自主決定;如果單處附加刑,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仍在原企業服刑的,可以不予解除勞動合同。
(二)國有企業管理崗位員工
國有企業管理崗位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頒布實施後,屬於國家公職人員,適用該法關於公職人員判處刑罰給予處分的相關規定。
免責聲明: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