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到期後如果企業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起訴企業。如果企業經起訴後,仍然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就出現破產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那麼破產清算後收回債權如何處理?
下面由李家有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破產清算後收回債權怎麼處理
破產清算時管理人收回的債權是屬於破產財產,用於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財產都有包括哪些內容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於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於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於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於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企業有債權未收回的,由管理人收回債權,收回的債權作為企業的破產財產,用於清償公司的債務。破產財產應該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