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戀愛過程中,情侶間都會互相贈送禮物,以表達愛意。但是,有些時候這種贈與,超出了某些意義上的價值,就要十分謹慎了。
尤其是談戀愛與結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是互相了解的階段,另一個是即將建立法律關係的階段。
所以,在談戀愛的過程中,男方送東西給女友,本是一種自願的行為,是不求回報的行為。但是,當關係破裂時,有些人會追回自己送過的禮物,這種做法又應該怎麼看待呢?
之前有個案例就是這樣。相信很多人聽說過「86萬彩禮案」,26歲的徐女士結識了一個比她大11歲的俞先生,戀愛過程中,這個俞先生送了許多價值不菲的禮物給徐女士,包括一輛40萬的寶馬車,還有各種轉帳和紅包,總價值近86萬。
結果兩人交往兩年後,因感情不和分手了。俞先生竟然把徐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歸還相識以來在她身上花費的所有開銷。
因為在俞先生眼中,這86萬相當於彩禮錢,自己是奔著結婚目的而交往的。如果分手,「彩禮」也要退還。
但是對於徐女士而言,這些禮物是兩人戀愛狀態下收到的,並沒有實質的談婚論嫁,而且都是俞先生主動贈與的,自己沒有理由退還。
對於這是彩禮還是禮物,法律自有判決,最終徐女士敗訴,需要歸還俞先生贈出的禮物和錢款。
在這裡,我們暫且不去探討法律上的處理,從另一方面看,徐女士收受這些昂貴的禮物,本身也有不妥的地方。
不少網友認為,俞先生相當於免費「睡」了徐女士兩年,玩弄女生的感情,這種做法不太紳士。
但是,徐女士也非等閒之輩,她明知道對方比自己大那麼多,而且奔著結婚來的,自己若沒有意願結婚,何必收取對方那麼貴重的禮物呢?
其實,明眼人都知道,這只不過是一場「以愛之名」的利益博弈罷了。
最後撕得那麼難看,還是源於利益瓜葛。
很多女生,在談戀愛的過程中,很看重物質上的光鮮。她們只要看到對方開著名車,送的是名牌,就會雙眼放光,立刻為其加分。其實,這是一種膚淺的表現。
儘管自己不是特別愛這個人,或者對方的外在條件和自己很不匹配,但是只要能夠滿足自己的那一點虛榮心,就會放下身段投懷送抱。
那些昂貴禮物的背後,其實就是一種契約:我送了你東西,你也接受了,就代表你願意和我走下去。但這是一種對等的交換,而不是單方面的付出。
有些女生卻傻傻地認為,這是男方主動贈與的,不是自己要求的,再昂貴也不過分。
禮物有輕重,有些東西我們可以安心接受,比如一束花、一頓飯等;而有些東西卻不能輕易碰,比如一輛車、一棟房等。
還有高額的紅包,送錢不應該是戀愛中常出現的事情,表心意的幾十、幾百還可以,但超出四位數的紅包,就不正常了。
不然,這和交易有什麼區別?
女生堅決不能收的,就是涉及產權的東西。車子就是其中一樣,就像《三十而已》裡面的王漫妮,她可以接受梁正賢送的車輛的使用權,但是不能接受直接擁有這輛車。
這是一種明智的做法,哪怕兩人後來分手了,不至於為了這些財產鬧得難堪。該是自己的東西,我會積極爭取;不該拿的東西,我一分不帶走。這才是女生對待愛情應有的態度。
別讓物慾的誘惑迷惑了自己的心智,談戀愛談的就是感情,牽扯太多的物質,會蒙蔽愛情本來的面目。庸俗的人,總想在感情中撈到一些什麼;聰明的人,懂得取捨和權衡利弊,不會讓眼前的利益成為自己最後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