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餘某甲,曾用名餘某乙,男,1987年出生,職高文化,住四川省仁壽縣**鎮**街**號。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出生,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鎮**村**組。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
圖片來自網絡,與本文無關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出生,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學**路**街**號**棟**單元**樓**號。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任某某,1977年出生,男,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新津縣**鎮**村**組**號。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1年出生,高中文化,居住地重慶市巫山縣**鎮。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3211988********,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鄉**村**組,住成都市青羊區清江東路312號。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羅某某,1980年出生,女,初中文化,居住地四川省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鎮**路**號**棟**單元**樓**號。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楊某某,女,1994年出生,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壽縣**鎮**村**組。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間,被告人餘某甲夥同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在被告人何某甲、陳某甲、羅某某、楊某某的協助下,在成都市青羊區**大道**號**樓「**會所」內以組織賣淫女吃住、培訓、設立獎懲制度、規定賣淫女出入時間、每周定期開會等方式組織、管理賣淫人員以保健為名並以168元到598元不等的價格為嫖娼人員提供手*、口*等色情淫褻活動,並從每筆交易中抽取70到350元不等的提成。其中,張某某(9號)、譚某某(58號)、於某某(18號,後改為66號)提供手*和口*服務;範某某(55號)、陳某乙(6號)、陳某丙(18號)、莫某某(16號)提供手*服務,黃某某(208號)、阿某某(211號)只提供洗腳服務;指壓、指壓套餐和護理1、護理2、護理3的服務內容含有手*;中式和中式套餐服務內容含有口*。
何某甲、陳某甲在明知餘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從事組織手*、口*色情服務的情況下,仍以招攬客人、為客人介紹服務項目、鼓動客人充值辦會員卡、安排技師上班等方式提供協助;羅某某、楊某某在明知餘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從事組織手*、口*色情服務的情況下,仍以收銀、安排賣淫女上鍾、給賣淫女計算提成、看監控望風、用遙控器操作警示檯燈等方式予以協助。
經鑑定: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健康體驗會所收入項目中涉及「指壓」、「護理」服務的金額1150550元,涉及「中式」(口*)服務的金額為614738元。
另查明:2019年1月7日19時許,張某某與徐某某在該會所509號房間內採用口*的方式賣淫嫖娼;1月7日22時許,譚某某與鍾某某在該會所515房間內採用口*的方式賣淫嫖娼;2018年11月的一天,於某某與鍾某某在該會所內採用口*的方式賣淫嫖娼,2019年1月5日0時許,於某某與丁某某在該會所內採用口*的方式賣淫嫖娼。
2019年1月8日0時許,公安機關對該會所進行突擊檢查,在該場所內現場查獲張某某與蔣某某、範某某與梁某某、莫某某與萬某某、陳某乙與楊某某、譚某某與樊某某、陳某丙與曾某某6對採用手*方式賣淫嫖娼的男女;在該會所一樓擋獲與譚某某採用口*方式賣淫嫖娼後正欲離開的鐘某某(均已被行政處罰),現場擋獲任某某、姚某某、陳某甲、羅某某。2019年1月17日0時許,王某甲在青羊區**賓館內被民警擋獲;同年2月16日22時許,餘某甲到邛崍市文君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餘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以招募、僱傭等手段,控制、管理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何揚風和羅某某、楊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人員和望風、管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餘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系共同犯罪,陳某甲、何揚風和羅某某、楊某某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餘某甲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