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於做好2021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對全區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
報名對象
凡在我區參加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錄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統考、本科職教師資考試、本科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考試、殘障生單獨考試、高職班、高職單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單獨考試等考試類型和強基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員(含一級運動員單考)、保送生、其他單獨招生等錄取類型的考生,均須按規定履行報名手續。
報名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其中:
壹
符合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見》(內教辦字〔2013〕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件)相關規定的區外務工人員(含其他非我區戶籍就業人員,下同)隨遷子女和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的考生,參加了我區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開考的全部科目考試,且滿足以下對應條件可以報名參加本科錄取。
1.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考生,除符合「25號文件」規定的參加2018年中考條件外,截至2021年9月1日,還須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2018年被區內高中錄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區高中階段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且連續就讀滿3年;三是家長在我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且連續居住、有合法職業且納稅(或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均滿3年。
2.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的考生,截至2021年9月1日,須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本人具有我區高中階段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且連續就讀滿3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區戶籍滿3年;三是家長在我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有合法職業且納稅(或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均滿3年。
不符合參加本科錄取條件的考生,可以報考專科。在網上預報名時,「承諾只報考專科」項須選擇「是」,並在現場確認時,籤訂《內蒙古自治區高考報考高職(專科)承諾書》。
貳
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下同)畢業生(以下簡稱高職對口招生)的考生須技能考核合格。
區內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具有我區學籍和實際就讀滿3年,均可在應屆畢業當年報考高職對口招生各科類;此類往屆生參加高考報名,須符合相應的報考條件。
普通高中應往屆生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生不具備高職對口招生報名資格。
叄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報考少年班、數學英才班者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我區以外的其他省(區、市)完成2021年高考報名的考生;
7.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規定的其他不具備報名資格的人員。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為2020年11月16日9:00至2020年11月27日18:00。
所有考生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預報名、網上繳費和現場確認等報名手續,逾期不予受理相關報名手續。
報名地點
考生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的旗縣(市、區)(以下簡稱旗縣)招生考試機構報名。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考生,在其父母居住地旗縣報名。
除下列情況外,不得跨盟市、跨旗縣報名。
壹
以下5類考生可以在其就讀學校所在地旗縣報名:
1.自治區教育廳批准的招生規模內的跨盟市招收的宏志班應屆生;
2.盟市直屬高級中等學校本盟市戶籍應屆生;
3.蒙語授課各科類應屆生;
4.高職對口招生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生;
5.五年制高職三二分段應屆轉段生。
貳
以下4類考生可以由盟市招生考試機構安排在指定旗縣集中組織考試:
1.蒙語授課的往屆生(屬於面向全區招生的,可以在原應屆就讀學校所屬旗縣報名);
2.高職對口招生的中等職業學校往屆生;
3.漢語授課加試蒙古語文乙的應往屆生;
4.外語應試語種為日語或俄語的考生。
叄
朝鮮語授課考生統一在烏蘭浩特市考試。
肆
符合條件擬報考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報名,不能在盟市指定的非戶籍所在地報名。
工作要求
為組織實施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明確提出如下六點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部門協調機制;
二是要落實工作責任,嚴把報名資格審查關;
三是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考生培訓和服務;
四是要健全公示渠道,完善信息公開公示;
五是要制定工作預案,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六是要加大違規處罰,依法嚴格督查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節 監護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十六條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行人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二)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車、電動車,不丟棄、毀壞或者非法佔有車輛及相關設施;不佔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車輛;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不幹擾駕駛人安全駕駛;不強佔座位,不躺臥、踩踏座椅;
(四)駕駛機動車不隨意鳴笛、穿插、變道、超車,合理使用燈光;調頭時不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主動讓行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禮讓正在左轉彎、調頭、超車的前車;
(五)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主動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六)駕駛機動車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濺起積水妨礙他人;
(七)駕駛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逆行、亂穿馬路;
(八)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時,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瀏覽電子設備,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維護沿途生態環境和環境衛生;
(三)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文化旅遊資源,不刻劃、塗汙、損壞景區景觀和旅遊設施,不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四)不驚嚇、傷害或者違規投餵動物;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文明就醫行醫,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和配合醫療衛生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二)通過合法途徑妥善處理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不以任何理由擾亂醫療衛生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保護患者隱私;
(四)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不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五)其他文明就醫行醫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文明使用網絡,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不瀏覽境內外色情、暴力網站,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三)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發送音視頻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拒絕網絡暴力;
(四)不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五)其他文明使用網絡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文明經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經營者保證商品質量,明碼實價,不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計量失準、強制交易;
(二)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者按照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服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減輕服務提供者責任的條款;
(三)城市公共運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及首末班車發車時間運營,維護車內秩序,保持車內清潔,制止車內吸菸;安全開關車門,不用車門催促、擠夾乘客;不滯站攬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計程車等營運車輛駕駛員不拒載、甩客、故意繞道行駛以及利用對講設備談論與工作無關事宜;搭乘其他人員徵得乘客同意;主動出具相應車費票據,不溢價收費;
(五)共享自行車、電動車經營企業監督管理承租人規範使用、停放車輛,維護交通出行秩序;
(六)快遞、外賣配送等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按照服務管理規約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收送服務,不收集、洩露、買賣用戶信息;
(七)旅遊經營者不實施虛假宣傳、欺詐宰客等行為,引導遊客文明旅遊,及時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八)建築企業等施工單位應當設置防護等設施,防止灰塵、渣土、汙水、噪音等影響環境及周邊正常生產生活;
(九)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範。
來源:《烏海日報》官方微信
編輯:宋 丹
初審:郝維濤
覆審:張小龍
監審:張 超
徵稿郵箱:hnqrmtzx@163.com
原標題:《定了!2021年高考報名時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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