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寧夏華圖事業單位考試網同步華圖事業單位公眾號發布:2021寧夏事業單位公基備考:合肥4個月大嬰兒被肥皂砸中致顱內出血,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如有疑問請加【2020寧夏事業單位考試交流群匯總】 ,更多資訊請關注寧夏華圖事業單位微信公眾號(nxsyks),寧夏事業單位培訓諮詢電話:0951-6028571 6027571,微信號:ht18295188220
高空墜物一直被稱為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而這種痛一直在我們身邊。就在近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宣判。這起案件源自合肥市七裡香榭小區。一塊高空墜下的肥皂,砸中了樓下母親懷中的嬰兒,嬰兒頭部被砸造成顱腦損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被立即送往醫院搶救。而因為找不到肇事者,事發樓棟30多戶住戶被原告起訴至法院。
事情發生在2018年9月4日晚6時許,母親李某抱著剛剛4個多月的孩子在小區和鄰居閒聊時,不料孩子居然被從天而降的一塊肥皂砸中。李某立即報警求助,孩子也被立即送往醫院救治。之後,孩子被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創傷性顱內出血、顱骨骨折、頭皮血腫。而之後兩個月,孩子又出現了腦出血的情況,再次住院治療10多天後才出院。所幸,經過一段時間康復,目前已經2歲半的孩子,情況比較穩定。李某夫婦將事發樓棟的一共30多戶起訴至瑤海區法院。據了解,事發樓棟一共34層,1號樓西側住戶衛生間窗戶正對廣場,所以原告認為,這塊肥皂很可能是從衛生間窗戶墜下的。因此將除了1樓之外的其他樓上30多戶(包括租戶)以及當時管理小區的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7.8萬餘元。法院判決29戶每戶賠償1416元。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其中的29戶(部分是租戶)承擔賠償責任,每一戶給付補償款1416元。物業被判擔責30%已提起上訴。瑤海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該院勘驗可知,小區內1號樓門禁開著,住戶表示單元門禁長期不關閉,物業公司未能舉證反駁,被告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妥善及時地處置安全隱患,放任隱患的存在,未盡物業管理義務,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具體責任比例酌定為30%。據此,一審判決,深圳某某物業公司合肥分公司給付賠償款1.7萬餘元。
關於高空墜物的問題,也是我們事業單位考試中常常出現的相關考點,接下來就由小編來幫助同學們梳理事業單位考試中關於高空墜物的考點。
高空拋(墜)物的民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從立法層面明確了物業公司對防範高空拋物應當盡到的基本義務,也為高空拋物侵權糾紛發生後,便於有關機關搜集證據、防止物業公司推卸責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物業公司應確實承擔起日常管理責任,加強樓房安全隱患巡查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或者督促業主及時整改,不讓隱患有空當期。有條件的小區,可以安裝監控視頻,抓拍高空拋物的不法行為,固定證據,讓不法業主受到及時懲處。
高空拋(墜)物的刑法責任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布以來,上海首起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宣判。入刑的是蔣某。法院查明,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洩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同時認為,蔣某在案發小區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境,因家庭矛盾為洩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其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因此,法院一審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的的損害責任相關規定是事業單位考試重點,關於不明墜落物熱點事件的關注,考試中時常出現,考生必須理解和牢記。
【試題演練】
1.(單選題)趙某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傷了樓下路過的行人老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無論趙某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B.趙某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C.由趙某和老王分擔責任
D.如老王不能證明趙某有過錯,則趙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答案】B
【解析】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根據上述規定,趙某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選擇B選項。
2.(單選題)甲與同事丙路過一居民樓時,三樓乙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在甲的頭上,致其腦震蕩,共花費醫療費1萬元。甲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乙否認甲受傷系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對這一爭議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A.甲
B.乙
C.丙
D.甲、乙
【答案】A
【解析】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該特殊侵權案件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受害人應當對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和損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故對於該爭議事實要由原告方甲來證明,只是對於花盆墜落是否有過錯才由乙來舉證。此外,丙是證人,有作證義務,但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BCD項不符合題意,故正確答案為A。
(編輯:wangxuan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