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在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排山鎮就周某嚴刑事申訴案召開公開聽證會。最高檢深入基層人民政府召開公開聽證會,有力踐行了檢察機關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在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排山鎮就周某嚴刑事申訴案召開公開聽證會
上饒市人大代表毛巧雲,上饒市政協委員汪華蘭,人民監督員、江西時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劍敏,人民監督員、上饒三清山風景名勝區三清中學副校長餘毫平,人民監督員、上饒市信州區自然優品食品商行總經理姜劍波5名聽證員受邀參加聽證。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主辦檢察官姜冰主持聽證會。上饒市廣豐區人民法院原案主審法官以及江西省、上饒市兩級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申訴人周某嚴等人參加聽證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主辦檢察官姜冰主持聽證會
案件經過
申訴人周某嚴、周某月等人和周某局、周某火等人是同村鄰居。2001年6月15日,雙方因住宅出入通道問題發生糾紛,案發後當事人向上饒市廣豐縣(現為廣豐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上饒市廣豐縣(現為廣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按過錯承擔一定比例的民事賠償責任。周某嚴認為其弟周某月的行為並沒有導致周某火受傷,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此案,經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均維持原判。周某嚴不服生效裁判,逐級向檢察機關申訴。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受理後均立案複查,複查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決定不予抗訴。周某嚴不服,申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聽證現場
聽證會上,廣豐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介紹了原自訴案件基本情況、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了申訴人基本情況、訴訟過程、主要案情及複查期間開展的主要工作、複查後認定的案件事實、證據等。申訴人周某嚴陳述了案件事實、申訴理由和依據。
在聽證過程中,市檢察院承辦人重點分析了複查期間核實認定的證據以及複查認定的事實,並針對申訴人的訴求逐一進行回應。「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量刑適當,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沒有證據佐證,不符合抗訴條件。」市檢察院承辦人介紹。
「本著審慎調查和處理的原則,我們向本案重要證人覆核了證據,與原案主審法官以及市檢察院承辦人進行了溝通交流,同時聽取了申訴人申訴理由,調取了相關書證等證據材料。」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
聽證員向原案主審法官、案件承辦檢察官、申訴人詳細了解案件情況,並現場查閱相關證據材料,聽取了申訴人意見以及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複查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聽證員就周某月具體被羈押期限以及被害人周某火受傷後表現等問題進行了核實。「經過評議,我們認為從現有證據材料來看,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希望申訴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法律,好好生活。」評議後,餘毫平代表聽證員發表了上述評議意見。
主持人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周某嚴刑事申訴案召開公開聽證會,旨在公開聽取各方意見,促進案件得到公正妥善處理,力爭案結事了人和。聽證會結束前,主持人告知申訴人周某嚴,將參考聽證員意見儘快作出處理結果,有關其家庭生活困難方面的問題,可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向當地政府尋求幫助,檢察機關也將加強與黨委政府的溝通協作,共同努力依法解決申訴人實際困難。周某嚴對此表示理解感謝。
申訴人周某嚴親戚、鄰居及其所在村鎮群眾代表30餘人參加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