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本是好意載同事上班,結果發生車禍,該不該負責?

2020-09-11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好意同乘」是否可以減輕賠償責任成為爭議焦點。


搭同事車出事故,同事該賠償我嗎?


丹東市賽馬林場職工胡先生順路搭載劉某等幾位同事上班。當車輛駛至賽馬岔路村路段時,車輛翻入溝內,造成車內多人受傷,其中劉某傷勢較重,經交警部門認定,胡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後,胡先生和劉某之間的友誼也「翻車」了。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先生賠償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營養費、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2760.96元。


對此,胡先生大呼冤枉,並稱自己沒收同事一分錢,搭載同事純粹出自內心的善良,結果卻面臨巨額賠償,從情理角度有點說不通,自己難道不應該免賠嗎?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賠

但可減輕賠償責任


丹東市中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胡先生稱自己是應劉某要求,在無償的情況下搭載劉某的,屬於「好意同乘」,事故發生純屬意外。他也在第一時間施與救助,並墊付了醫療費,應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當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鼓勵民事主體互謙互讓,本次搭乘為「好意同乘」,可減輕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


鑑於胡先生在駕車中亦存在過錯,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法院酌定減輕胡先生30%的賠償責任,故胡先生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且無需承擔對劉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二審判決胡先生還應賠償劉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個民法術語,是指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


本案中,胡先生無償搭載劉某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如果發生事故後讓胡先生承擔全部責任,顯然不利於傳統美德的弘揚。


但反過來說,「好意同乘」並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責任,也絕不意味著同乘人自願承擔乘車風險,好意人也不能因為無償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財產於不顧!「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並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減輕善意供乘人責任

倡導助人為樂新風尚


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確規定,由「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司法裁判不一,容易產生爭議。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此次,將「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將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填補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義,充分凸顯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助人為樂的新風尚,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時,關於「好意同乘」的新規定也將進一步規範裁量權行使,統一法律適用,確立裁判標準。

「好意同乘」咋認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徵:

一是非營運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不屬於此範圍;


二是無償性,好意搭乘是一種無償搭乘行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報酬。雖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費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仍屬於「好意同乘」的範疇;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為是經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請和允許。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以下幾種不屬於「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系以營利為目的,不屬於「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的,不適用「好意同乘」條款。


二、搭乘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後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行駛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應當適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來源:人民法治網、檢察日報、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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