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熱點案件|離婚途中發生爭執將妻子扔下橋,涉及哪些考點?

2020-12-16 廣東中公教育

2020法律熱點案件|離婚途中發生爭執將妻子扔下橋,涉及哪些考點?

基本案情

據報導,土耳其當地時間3月28日,土耳其發生一起家庭糾紛案件,一對夫妻在橋上發生劇烈爭吵,妻子提出離婚後便轉身離開,沒想到丈夫一路緊跟,試圖挽留女方,遭到拒絕。這位丈夫挽留不成便惱羞成怒,把妻子舉起來從12米高的橋上丟下。

據監控顯示,該男子一路緊跟妻子,見妻子毫無回頭的意思,便一氣之下攔腰抱住她,用力一拋將妻子扔下了12米高的橋,妻子墜地傷勢嚴重,絲毫不能動彈,該男子作案後便逃竄無蹤。

路人看到了受害人的慘狀立刻報了警叫了救護車,目前,女子傷勢過重生命垂危,仍在醫院接受治療。

相關考點

一、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二、故意殺人未遂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未遂有很多種,包括:

1)對象不能犯

2)手段不能犯

3)客觀不能犯

4)主觀認識錯誤

5)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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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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