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就何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其中第(四)款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人問,婚姻法上的分居是不是指的是「分床睡」。我們就這個問題,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探討。
一、分居在漢語上和婚姻法的含義。
1、分居,在漢語大詞典上的意思是「一家人分開生活」,也有分開居住的意思。在現代意義上,多指夫妻或者情人之間分開居住,不履行同居義務。
2、婚姻法意義上的分居,如何理解?婚姻法上的分居,可以理解為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開居住(原意是包含分床睡),相互不履行夫妻間的義務的一種夫妻狀態。
3、夫妻間的義務作何理解?一般的最常見的夫妻之間的義務有:共同撫養孩子、彼此相互撫養、共同處置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處分共同債務。通俗地講,夫妻之間的義務就是感情上忠誠,肉體上忠誠,能夠做到相互尊重、相互關愛,一個鍋裡吃飯、一個床上睡覺,共同決定著「家」的衣食住行的婚姻夫妻狀態。
二、分床睡到底是不是分居狀態?
1、原則上分床睡屬於分居狀態,但是由於在司法實踐中舉證困難、難以說服法官你們感情確以破裂,所以只要有一方對分床睡予以否認(不同意離婚的情況),就難以達到「分居滿兩年」的證明目的。
2、分居滿兩年,經調解仍堅持離婚的法院必須判決離婚。法律條款表達的本意是:你們確實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了兩年,而且彼此各幹各的事,僅僅頂著「夫妻名分」,其實已是路人,這種就認為你們夫妻感情確以破裂,再過下去是一種折磨且無和好可能,所以判決你離婚。
三、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我們都知道,法律判定一對夫妻是否能夠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換句話說,只要你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就必須判決你們離婚,跟一方堅決同不同意沒有關係。
據此,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想通過分居達到離婚目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分居是因為感情不和;二是分居狀態滿了兩年;三是經法院調解你們沒有和好可能。
所以,分床睡和分居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一個概念。司法實踐中,要想證明分居狀態,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一般是一方的租房協議、一方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但這一種分居狀態不包含夫妻一方因學習、工作等客觀原因導致的「異地分居」狀態。同時,只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夠達到離婚的目的。我們也要關注《民法典》規定的「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就可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地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