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0日21時許,甌北派出所民警根據線索在永嘉縣甌北街道抓獲涉嫌賣淫的鄭**。鄭**自述其於2020年10月20日開始在永嘉縣甌北街道一空房子內與不特定人員賣淫。鄭**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事實,鄭**的行為已構成賣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鄭**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0年5月10日晚上,周**在永嘉縣甌北街道一房間內,接受女技師提供性服務,後周**通過手機支付嫖資328元。2020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將周**傳喚至甌北派出所接受詢問,周**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嫖娼。因周**初次嫖娼,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屬情節較輕。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0年5月8日下午,劉*在永嘉縣甌北街道一出租房內,與女技師約定價格為每次328元後,在該出租房小包廂內接受女技師提供性服務,後劉*通過手機支付嫖資328元,劉*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嫖娼。因劉*初次嫖娼,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屬情節較輕。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劉*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0年5月31日,派出所在辦理永嘉縣林某某等人組織賣淫案時發現姚**有支付寶轉帳記錄疑似嫖資。2020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將姚**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經詢問,姚**如實陳述自己於2020年5月31日晚到永嘉縣一樓房內接受女技師提供的服務,並通過支付寶轉帳嫖資,姚**的行為已構成嫖娼。因姚**初次嫖娼,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屬情節較輕。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姚**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0年5月31日,派出所在辦理永嘉縣林某某等人組織賣淫案時發現胡*支付寶轉帳記錄疑似嫖資。2020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將胡*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經詢問,胡*如實陳述自己分別於2020年5月7日、5月18日、5月31日三次到永嘉縣一樓房內以接受女技師提供的服務,並均通過支付寶轉帳嫖資328元,胡*的行為已構成嫖娼。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胡*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2020年6月30日,甌北派出所在辦理永嘉縣林某等人組織賣淫案時發現劉**有一筆328元的支付寶轉帳記錄疑似嫖資。2020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將劉**傳喚至甌北派出所接受詢問,經詢問,劉**如實陳述自己於2020年5月1日凌晨到永嘉縣甌北街道一出租房內以328元的價格接受女技師提供服務,並通過支付寶轉帳嫖資328元,劉**的行為已構成嫖娼。因劉**初次嫖娼,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屬情節較輕。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劉**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0年5月31日,派出所在辦理永嘉縣林某某等人組織賣淫案時發現張*有四筆分別支付寶轉帳記錄疑似嫖資。2020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將張*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經詢問,張*如實陳述自己於2020年3月22日、4月15日、4月30日、5月31日四次到永嘉縣一樓房內,並分別以價格接受女技師提供的服務,並通過支付寶分別轉帳嫖資,張*的行為已構成嫖娼。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張*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2020年6月30日,甌北派出所在辦理永嘉縣林鵬等人組織賣淫案時發現朱**有一筆328元的支付寶轉帳記錄疑似嫖資。2020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將朱**傳喚至甌北派出所接受詢問,經詢問,朱**如實陳述自己於2020年5月1日在朋友「朱*」的帶領下到永嘉縣甌北街道天鵝會KTV旁一出租房內以328元的價格接受女技師提供的口交、打飛機等服務,並通過支付寶轉帳嫖資328元,朱**的行為已構成嫖娼。因朱**初次嫖娼,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屬情節較輕。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朱**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