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對原深圳市發展計劃局、原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價局2002年—2006年期間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根據機構改革後職能的調整,原深圳市物價局的規範性文件中需要繼續執行的《關於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的通知》等3件規範性文件由我委重新發布,我委本次共重新發布7件規範性文件。本次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自重新發布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到期自動失效。2002年—2006年期間原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價局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含本部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後不再執行。
此次清理的規範性文件中涉及機構名稱和職責調整的,遵照《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深府辦〔2009〕100號)有關規定執行。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註:2004年我市機構改革,組建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發展計劃局職責。2009年我市機構改革,組建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接原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局職責和原深圳市物價局的定價職責。(下同,不再另行注釋)
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1.關於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的通知(深價聯字〔2003〕15號)
2.關於規範我市民辦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深價聯字〔2003〕32號)
3.關於印發《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諮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計〔2003〕725號)
4.關於印發《深圳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計〔2003〕736號)
5.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深發改〔2005〕576號)
6.關於印發《深圳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深價聯字〔2006〕18號)
7.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深發改〔2006〕153號)
深圳市物價局 深圳市財政局注 深圳市審計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的通知
(2003年4月3日)
深價聯字〔2003〕15號
為規範我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深圳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若干規定》的規定,現將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是行政事業性單位通過規範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內容、收費依據等實行政務公開的一種方式。凡我市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均應當實行收費公示。
二、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費單位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價格);
(三)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和文號);
(四)收費範圍;
(五)計價或收費單位;
(六)投訴電話。
涉及國家規定實行減免的收費項目、標準,應在公示中予以說明。
屬自願選擇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除公示收費依據外,還應附以說明。
三、納入《深圳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項目目錄》的收費項目,除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在市政府公報及政府信息網上公布外,收費單位還可以採用公示欄、公示牌、電子屏幕等形式在收費點或醒目位置進行公示。開通網上查詢的單位,應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上網公布。
收費項目較多的單位可以採用電子屏幕、電子觸控螢幕形式進行公示。並在政務公開欄中放置已製作好的收費清單,方便群眾取閱。
公示收費標準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
公示統一採用宋體或楷體。涉外收費的,應同時使用中、英文予以公示。
四、各收費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收費公示工作的領導,做到領導掛帥,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收費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費公示工作。
收費單位要做好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工作。應在收到物價、財政部門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文件7天內,對收費公示內容作相應調整,並及時作好宣傳解釋工作。
公示內容要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
五、收費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收費票據,不得自製或以其他票據替代。
六、收費單位不得將非法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搭車進行公示。
七、各級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及時督促其進行整改;各單位也要自覺接受其他部門和社會輿論的監督,認真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工作。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註:2009年我市機構改革,組建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承接原深圳市財政局職責。
深圳市物價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勞動局 深圳市財政局注關於規範我市民辦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
(2003年8月20日)
深價聯字〔2003〕32號
為規範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維護和保障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民辦學校收費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所指的民辦學校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合法登記註冊,在我市面向社會舉辦的幼兒園、託兒所、中小學(職業學校)、高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民辦學歷教育實行收費審批制,民辦非學歷教育實行收費備案制。
二、定價原則
(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為定價的基礎。
(二)按質(級)論價、優質優價。
(三)考慮市場供求狀況。
(四)出資人應取得合理的回報。
三、辦理收費審批的程序
(一)民辦中小學(職業學校),可以參照《深圳市民辦中小學教育收費測算方法》(見附件1),制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特區內民辦中小學(職業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報市物價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財政撥款的,還應同時報市財政局批准)。特區外的民辦中小學(職業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報其所在區物價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財政撥款的,還應同時報其所在區財政局批准)。
(二)民辦高校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報市物價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辦理收費備案的程序
(一)民辦幼兒園、託兒所應填寫《深圳市民辦幼兒園、託兒所收費備案表》(見附件2),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其所在區物價分局和教育局備案。
(二)民辦成人教育機構應填寫《深圳市民辦成人教育機構收費備案表》(見附件3),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其所在區物價分局和市(區)教育局備案。
(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填寫《深圳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收費備案表》(見附件4),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其所在區物價分局和市(區)勞動局備案。
五、應提供的材料
(一)民辦學校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批准時,應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費申請;
2.辦學許可證;
3.成本測算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
5.年度會計報表;
6.辦學協議;
7.財政經費撥付情況;
8.招生規模、教職工人數等相關數據;
9.辦學評估等級。
(二)民辦學校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2.辦學許可證;
3.招生規模、教職工人數等相關材料;
4.辦學評估等級。
六、收費方式
(一)民辦幼兒園、託兒所按月度收費,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學期初與學期末不足1個月的按日計算。民辦幼兒園、託兒所應收費項目為:保教費。代收費項目為:校服費、夥食費、假期留園費。
(二)民辦中小學(職業學校)按學期收費,一般在開學前10天收取。對教育主管部門委託民辦學校接收的義務教育階段地段生,應按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除高中一年級新生以外的各階段學生不得舉辦軍訓課。民辦中小學(職業學校)應收費項目為:學雜費、住宿費。代收費項目為:校服費、夥食費、社會實踐活動費、交通費。
(三)民辦高校按學年收費。在校生在不轉專業的情況下,從入學到畢業均按入學時的學費標準繳交學費。民辦高校收費項目為:學費、住宿費、教材資料費。
(四)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稅務票據。
七、退費規定
(一)民辦學校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二)民辦幼兒園、託兒所的幼兒當月入園5天內家長要求退保教費的,退已繳費的80%;當月入園5天後要求退保教費的,不予退費。夥食費等代收費按公開帳目的實際數結算,已購置實物(非校產部分)的,退還該實物或現金。
(三)民辦中小學(職業學校)、民辦高校的學生已經繳費因故未報到註冊或上課的,如要求退學退費,學雜費、住宿費退已繳費的80%;學生報到註冊後1個月內因故要求退學(或轉學)退費的,學雜費、住宿費退已繳費的60%;學生報到註冊超過1個月因故要求退學(或轉學)退費的,學雜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四)民辦成人教育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退費事項按照《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粵教職〔2003〕100號)執行。
八、管理和監督
(一)民辦學校的收費經審批或備案後,必須遵照國家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向社會公示。民辦學校必須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公示。
(二)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批准或備案並公示後,民辦學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批准或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調整。
(三)市(區)物價、教育、勞動、財政部門應督促民辦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應依法予以處罰。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辦學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附件:1.深圳市民辦中小學教育收費測算方法(略)
2.深圳市民辦幼兒園、託兒所收費備案表(略)
3.深圳市民辦成人教育機構收費備案表(略)
4.深圳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收費備案表(略)
註:2009年我市機構改革,組建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接原深圳市人事局和原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2009年我市機構改革,組建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承接原深圳市財政局職責。
深圳市發展計劃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諮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
深計〔2003〕725號
為促進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民主化、科學化,規範政府投資項目諮詢專家的行為,提高評審工作的質量,根據《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諮詢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諮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諮詢專家的管理,提高評審工作的質量,根據《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諮詢專家(以下簡稱諮詢專家)的申請、選聘、考核、解聘及諮詢專家庫的建設、維護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諮詢專家,是指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聘請的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對有關項目提出評審意見的專家。
第四條 諮詢專家庫是指根據本辦法篩選出的諮詢專家組成的資料庫。
諮詢專家庫的諮詢專家總數一般不少於300人。
第五條 諮詢專家按專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評審中心是諮詢專家及諮詢專家庫的管理機構。
第七條 評審中心在管理諮詢專家及諮詢專家庫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接受諮詢專家的推薦和申請;
(二)負責諮詢專家的選聘;
(三)負責諮詢專家的考核和解聘;
(四)負責向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優秀諮詢專家」;
(五)負責諮詢專家庫的建設、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三章 諮詢專家的申請和選聘
第八條 諮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10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認真、公正、誠實、廉潔;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工程諮詢工作。
第九條 諮詢專家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單位推薦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十條 申請擔任諮詢專家應向評審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或推薦信;
(二)個人身份證明和職稱證明資料;
(三)個人工作簡歷;
(四)學術、專業成就的證明資料;
(五)通訊地址與聯繫方式。
第十一條 評審中心收到申請人或被推薦人的個人資料後,應及時予以審核。對審核通過的人員,及時錄入諮詢專家庫;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或推薦單位。
第四章 諮詢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諮詢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評審中心聘請,為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二)進行獨立諮詢,提出專家諮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三)提出諮詢意見前,有權獲得被諮詢建設項目的完整資料;
(四)獲得參加諮詢活動的勞務報酬。
第十三條 諮詢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項目諮詢;
(二)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所獲得的建設項目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四)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及評審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諮詢專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評審中心在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時,從諮詢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項目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中心對每位諮詢專家建立評審工作檔案,記載參與評審的具體情況。
第十六條 根據諮詢專家評審檔案,對諮詢專家進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工作態度、業務水平、誠實信用及身體狀況等。
第十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專家,可上報有關主管部門授予「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優秀諮詢專家」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諮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中心取消其諮詢專家資格:
(一)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深圳市發展計劃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9月5日)
深計〔2003〕736號
為加速發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配合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計劃的實施,促進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規範和管理我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和政府專項資金,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速發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配合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計劃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有效地規範和管理深圳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和政府專項資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由深圳市發展計劃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批准實施的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
第三條 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市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承擔項目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應當各司其職,對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計劃、執行、資金、監督、檢查和獎懲等進行規範化管理。
市主管部門負責發布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考察、評審和審批,編制年度項目計劃,下達項目政府投資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法人進行獎懲,組織項目的後評估,並對重大事項進行協調。
財政部門參與項目的考察和評審,辦理政府投資撥付手續,對政府投資使用情況進行追蹤、監督與檢查。
項目法人負責提出項目的整體實施方案,編制產業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市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組織
第四條 市主管部門每年根據《深圳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發布具體的項目指南,受理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的項目申報材料。
第五條 項目指南由市主管部門於每年的5月份在市主管部門網站(www.szpb.gov.cn)及其他媒體上發布。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及項目法人總體情況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審查和考察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條件。
(二)項目法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資金籌措能力、技術水平、技術成熟程度、市場潛力等。
(三)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內容。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 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市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重點支持的專項領域,符合深圳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較大的推動作用;
(二)基本具備產業化條件,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產品具備一定的市場佔有率,能達到基本的經濟規模;
(三)前期科研成果要在本領域或行業內具有較高水平,並已經過市級以上(含市級)相關機構的認證(包括技術鑑定、成果證書、專利等)。
第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是企業法人,企業基本素質良好,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能力,具備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高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申報的項目。
(二)有相應比例的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少於70%。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可委託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考察、初評和集中答辯評審。
第十條 申報項目經初評、答辯、評審通過後,由市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經綜合平衡後下達政府投資計劃。投資計劃直接下達到項目法人,同時將獲批准立項的項目名錄在市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計劃下達後,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項目進度及資金安排計劃,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情況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報告市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如發生的情況影響項目實施的,項目法人應及時提出調整方案,並報請市主管部門批准。
對於僅調整投資規模的項目,調整幅度超過20%(含20%)的,由市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調整幅度在20%範圍內的,可不報批,但應當在項目驗收時加以說明。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技術、市場、建設條件等變化,使得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失敗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告,由市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終止實施提出論證意見,並做出相關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對於沒有按照項目建設方案、調整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或因其他違規行為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已失敗的,經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審計、核查後,由市主管部門做出撤消項目的決定,並全額追回政府投資。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後,項目法人應當每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報告應當包括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等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市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的依據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立項文件;政府投資計劃;初步設計和概算;合同以及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項目已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經批准的調整方案(報告)完成了各項建設任務。包括生產線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並能滿足生產使用;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己按工藝、產品和技術要求建成示範功能;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等。
(二)生產線、工藝設備、裝置、公用設施等文件、圖紙、資料、檔案齊全。
(三)有完善的財務規章制度與規定,報表與報告齊全,對新建或改擴建工程項目進行了竣工財務決算,且帳目清楚、帳物相符、手續齊全、管理完善等。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建成後,項目法人編制驗收報告,報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後,正式提出驗收申請報告。
(二)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各方面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進行驗收。
(三)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負責對項目進行全面評價,作出驗收結論。
第二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作出驗收結論。
不合格的項目不予驗收。對基本合格但有遺留問題的項目,一般予以驗收,但應當在驗收結論中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要求,限期完成。
對不能按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向市主管部門提出推遲驗收的報告,並說明原因和計劃驗收日期。對逾期三年及以上不能驗收或在建成後長期不進行驗收的,市主管部門將作出通報批評和追回政府投資等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第四章 項目的後評估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的後評估工作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滿一年後,項目法人應當編寫項目後評估申請報告,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的後評估組對項目的運行狀況、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價,並編寫後評估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投資、銀行貸款、項目法人的自有資金及其籌集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從項目專項資金中安排,由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的建設進度和項目其它資金的到位情況等分期劃撥。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可以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相結合的方式。
無償資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建設,包括廠房及附屬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貸款貼息資金主要用於與項目相關的建設內容,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嚴禁截留、擠佔或挪用政府投資。
第五章 項目監督與稽查
第二十九條 對於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主管部門授予其深圳市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稱號並授牌。
第三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範的項目審計、稽查和檢查制度,對項目進行不定期稽查,並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和審計,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第三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將示範工程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匯總後在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要迅速糾正,市主管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暫停該項目實施、暫停下達項目的政府投資或收回政府投資等處理決定: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項目法人的。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三)政府投資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專帳管理的。
(四)截留、擠佔和挪用政府投資的。
(五)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投資完成情況的。
(七)經稽查、檢查和審計核實存在重大問題的。
(八)承諾的配套資金缺口較大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
(2005年6月22日)
深發改〔2005〕576號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規劃〔2005〕682號)予以轉發,請按通知要求貫徹執行。
聯繫人:汪雋 聯繫電話:82105563,傳真:82001234。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規劃〔2005〕682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03〕900號,以下簡稱900號文)中,有關項目確認書的出具依據和權限等事項必須相應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項目確認書出具依據
對實行審批、核准、備案制的項目,出具確認書時,要分別審核審批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文件、核准制項目的核准文件、備案制項目的備案文件或複印件。其他要審核的材料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二、項目確認書的出具權限
(一)國家鼓勵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仍按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劃分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的職責。即按照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限額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二)按照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精神,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及部分國務院部門不再具有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職能。依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精神,上述單位今後不再辦理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事項,其免稅確認書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層層下放和違規出具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尤其是拆分項目、隨意擴大鼓勵條目的解釋範圍等。
(二)確認書一經出具,原則上不辦理變更。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的,應在原確認書執行截止日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三)關於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其他要求,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四)對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出臺前審批的項目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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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價局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注關於印發《深圳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6年8月7日)
深價聯字〔2006〕18號
為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現予印發。
註:2009年我市機構改革,組建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承接原深圳市規劃局和原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相應職責。
深圳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對本市住宅、辦公、工業、商業等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政府開發的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經濟適用房等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營、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標準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標準。
非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協商約定收費標準。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第六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籤訂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相關約定應當一致。
物業入住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以採取酬金制或者包幹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計費方式。
包幹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計費方式。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包幹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第九條 下列項目支出可以列入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支出,但不得重複計算: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公共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水、電費用。
(七)用於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及辦公費用。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費用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必要的社區文化、體育活動費用。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供下列基本服務項目:
(一)清潔衛生。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做好除「四害」消殺服務工作。
(二)公共秩序維護。協助有關部門維持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
(三)園林綠地養護。對公共園林綠地的花、木、草進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按照管理服務合同和服務公約規定對其他園林設施進行日常養護。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做好共用部位、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
(五)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以及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測算物業管理服務費時,應以實際的支出為計算依據,以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支出為基數計提酬金。
酬金的提取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根據供求關係、企業資質、管理標準、服務內容和服務水平等因素,通過招標、協議等方式確定比例或固定數額。
物業管理企業在接管項目之前及每年年底前,應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及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制定下年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開支項目和標準的預算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並報業主大會同意後實施。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業主大會批准的預算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指導價範圍。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每3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接受業主的監督。
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初進行上年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決算,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向業主公布。
物業管理服務費除去物業管理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後,有結餘的,應轉入本物業管理區域下年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實行酬金制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共同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年度預決算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審計。
聘請專業機構審核、審計的費用計入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利用產權為業主共有的場地、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納入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
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房地產權利證書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書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收取。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按其他方式收取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自業主入住之日起開始交納。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自首個業主入住之日起全額交納。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書面入住(入夥)通知並辦理完結相應手續。入住人收到入住(入夥)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住。
第十八條 因裝修產生的垃圾由業主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運。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清運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工人出入實行持證管理的,如證件回收後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過10元/證的標準收取押金,證件完好退回的,應如數退回押金;如證件回收後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過5元/證的工本費。
第二十條 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時,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
裝修保證金(押金)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在裝修協議中約定。住宅物業的裝修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2000元,由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分擔。
裝修保證金(押金)應當用於裝修對物業公共部位損壞的修復。裝修未對公共部位造成損壞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裝修驗收後一個月內全額退還裝修保證金(押金)。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計算裝修損壞賠付標準時,應出示修復的工(料)價單。
第二十一條 除前述費用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制收取與裝修管理相關的其他任何費用。
除裝修保證金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強制收取並佔用超過3個月的押金、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對取得國家、省、市各級優秀、示範物業管理項目稱號的,其收費標準不得在原收費標準上另行上浮。
第二十三條 住宅樓的電梯起始層住戶不承擔電梯運行費,其他樓層的電梯運行費不進行區分。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一般按月收取,但經雙方協商同意按其他方式收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增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強制性服務項目和收費。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和非業主房屋使用人的委託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相同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區分業主身份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同類型物業,如業主享受相同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對不同時間入夥的業主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具體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有關批文一律廢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可以繼續執行原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市住宅局)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
(2006年2月15日)
深發改〔2006〕153號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規劃〔2006〕114號)予以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我局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出具國內投資確認項目書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範圍執行,其他事項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規劃〔2006〕114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經國務院批准,我委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以下簡稱《產業指導目錄》),自2005年12月2日起執行。現就執行《產業指導目錄》以及其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產業指導目錄》自2005年12月2日(含12月2日)起執行。屬於《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範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各有關單位仍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精神出具項目免稅確認書。
二、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2005年12月2日(不含12月2日)以前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日期為準),符合《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的可仍然按照《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項目單位須於2006年12月31日前,在投資主管部門取得項目免稅確認書併到海關備案。
三、《產業指導目錄》實施後,項目確認書中的「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編碼為「I」,例如,鼓勵類第一類第1項應填寫為:糧食中低產田綜合治理與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I0101);第六類第2項應填寫為:天然氣水合物勘探開發(I0602)。
四、項目免稅確認書原則上不得變更。因特殊原因導致確認書內容發生變化的,由原確認書出具單位以函的形式變更(具體樣式附後),不再採取在原確認書複印件上變更的方式。其中,項目業主變更的需重新出具項目確認書。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發改規劃〔2003〕900號文、發改辦規劃〔2005〕682號文以及發改辦規劃〔2005〕1537號文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確認書變更函樣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發改規劃確變字〔200*〕**號
*****(業主名稱):
因*****,同意發改規劃確字〔200*〕***確認書內容變更如下:(如執行年限需延期)。
執行年限:2005年~2007年變更為2005~2008年。
請按規定到項目主管地直屬海關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規劃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