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2月5日,雲南楚雄。元謀警方查處一起盜竊女性內衣褲案,抓獲嫌疑人起某,繳獲女性物品40餘件。目前,起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偵辦。
戀物癖是一種生理疾病,戀物癖以男性居多,他們不是通過性接觸達到性滿足的目的,而是通過與異性穿戴或佩戴的物品相接觸而引起性的衝動和性的滿足,這些物品多是直接接觸女性體表的物品為對象,如女人的頭髮、毛絨織品,女式鞋子、手套、內衣褲等。本案中,男子起某偷女性內衣褲並穿在身上,為典型戀物癖。實踐中,類似案例並不鮮見,男子的行為涉嫌何罪?存在爭議。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規定及相關理論,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除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外,其他犯罪都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可是具體條文中又沒有作出明文規定,因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被稱之為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也是這些犯罪必備的要素。
目的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中,難以找到具體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之對應,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便成為難題。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非法佔有目的由兩方面內容構成,一是排除的意思;二是利用的意思。兩者結合起來便可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裡重點討論與本案有關的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盜竊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非法佔有目的沒有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之對應,目的存在於行為人的內心中,但構成盜竊罪必須要求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張明楷教授為非法佔有目的,提出兩個判斷標準,一是行為人要有排除的意思,即排除他人佔有的意思;二是行為人要有利用的意思,即按照所盜竊財物的應有的功能加以利用的意思。
本案中,男子起某將他人佔有的內衣褲非法據為已有,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明顯具有排除他人佔有的意思及行為,問題是男子起某是否按照女性內衣褲應有的功能加以利用了呢?本文認為,女性內衣褲應穿在女性身上,才是其應有的使用功能,而男子起某將女性內衣褲穿在身上是為了滿足其病態的性心理需求,是戀物癖的表現,而女性內衣褲並不具有這樣的功能,因此,男子起某沒有利用的意思。
綜上,男子起某偷拿他人的內衣褲,具有排除他人佔有的意思,但沒有按照該物品應有功能加以利用的意思,因此,男子起某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男子起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損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但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行為人意為排除他人對自已財物的佔有,並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但沒有按照財物應的功能加以利用的意思及行為。
本案中,男子起某偷拿他人40餘件內衣褲,並穿在身上的行為,排除了權利人對這些內衣褲的佔有,使得權利人對自已的內衣褲應有的使用價值,雖然這些內衣褲沒有從物理上喪失(物理喪失說),但不再具有應有的使用效能(效能毀損說),本文採效能毀損說,認為財物如果被從物理上毀壞掉,當然是毀壞財物的行為,但是如果財物雖然在物理沒有被毀損,但已失去應有的使用價值時,仍為毀壞財物的行為,如果將他人的金戒指扔入大海中,相信該戒指躺在大海中多年後,從物理上來說仍不會被毀損,但對於權利人來說,已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大海撈針,只是徒勞。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男子起某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尚需對所偷的內衣褲作出價格上的鑑定,或者起某有三次以上偷他人內衣褲的行為。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文認為男子起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而非盜竊罪。如果望文生義,一說偷就是盜竊行為或盜竊罪的話,那麼行為人將他人的名犬偷走後,扔到河裡淹死的行為,恐怕都不會說行為人構成盜竊罪。以上僅代表本文觀點,如有不同觀點,敬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