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有星:中美加強跨境監管合作以實現全球投資者...

2020-12-25 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倪銘婭)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有星8月9日表示,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8日就美國《關於保護美國投資者防範中國公司重大風險的報告》發表了有誠意和解決中概股跨境監管合作的意見。中美監管機構在秉承資本市場開放、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利益、懲治財務造假和合作協商解決審計監管等重大問題上理念和價值上是一致的,雙方具有解決問題的基礎。

  李有星認為,企業跨境上市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體現,推動證券跨境監管合作、保護全球投資者權益已經成為重要的全球性議題,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參與、共同解決並共同遵循。中概股公司選擇赴美上市,是紐約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功能發揮的重要體現,對進一步豐富當地市場資產選擇和提高全球投資者投資收益發揮了非常好的作用,是件「多贏」的好事。部分中概股公司的違法行為應當是個案,將個案問題政治化,一味針對中國公司,無助於問題的解決,也有損於國際金融中心的聲望和地位,更不利於美國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包括美國哈佛大學Jesse M. Fried教授在內的多位美國學者都指出,強迫中概股公司退市、私有化,只會使持有相關公司證券的美國投資者蒙受進一步的損失。

  李有星說,中概股危機本身就是中美兩國證券監管缺乏有效合作機制所導致的,解決辦法無疑還是應當回到合作上來,通過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加以落實。中概股公司普遍採用VIE架構跨境赴美上市,註冊地在境外,上市地在美國,經營實體又在中國,內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正因如此,加強中概股公司的國際監管合作,是中美兩國適應全球金融市場開放和風險防範的必然選擇。中美之間過去就達成了執法合作諒解備忘錄並開展了試點工作,中國證監會在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爆出後第一時間就發表聲明並強烈譴責,積極尋求與美國的合作和溝通,美國方面所關注的焦點也是加強證券監管以保護美國投資者。雖然,美國方面一直強調無法獲取審計工作底稿的問題,但這實際上是對中國法律的不了解導致的。中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從來沒有禁止或阻止會計事務所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審計工作底稿,而是應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通過監管合作渠道來交換,並符合安全保密的相關規定。因此,在共同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中美雙方無疑有著廣泛的合作需求和合作基礎,雙方合作的大門始終敞開的,不存在實質性的法律障礙。

  李有星強調,中美兩國由於資本市場發展階段不同、市場結構不同、監管制度不同,兩國在證券監管領域難免存在分歧和摩擦,在中美跨境證券監管合作歷史中,也曾多次出現波折、面臨困難的局面。但多年來,中國證監會與美國證監會、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都秉持開放合作的態度,保持積極溝通,取得了不少成功合作的案例。中美兩國證券監管機構無疑應當在過去良好合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跨境監管合作,達成有效的雙邊合作協議或者諒解備忘錄,採取包括聯合檢查、交換審計底稿在內的多種措施以加強監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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