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閆教用法之《民法典》亮點梳理二

2020-08-27 山東魯衡律師事務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合同編六大亮點

1.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網際網路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2.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3.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4.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5.「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6.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於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七大亮點

人格權獨立成編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點,以凸顯對人格權的保障。

1.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3.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4.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

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5.「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6.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7.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

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八大亮點

1.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

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2.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

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離婚太衝動,30天內可撤回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6.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

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7.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8.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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