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取消了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禁止結婚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一般認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主要依據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比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指定傳染病,比如愛滋病、梅毒、麻風病等,和有關精神病,比如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等。
《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規定,對於雙方明知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依然願意結婚的,法律不再幹涉。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法律不再給你設置任何障礙。
如果結婚後發現
對方故意隱瞞了重大疾病
怎麼辦?
小A(男)因為一次不潔性行為確診感染愛滋病,但並未對未婚妻小Q如實說明身體狀況,而是按照既定婚期結婚。婚後,小Q迅速出現發熱、畏寒、全身酸痛等症狀,去醫院抽血檢查,HIV篩查為陽性。小Q在積極配合醫生治療的同時,要了斷這段婚姻,但小A堅決不肯離婚。
怎麼辦?
《民法典》規定
如果一方隱瞞重大疫病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所以,如果小A不肯離婚,小Q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但,即使婚姻可撤銷,但是身體的傷害往往已經造成,自己的婚姻還是要自己把關。踏入婚姻殿堂前,還是要記得做一次婚前體檢。
另外,關於婚檢要多說一句。有些疾病不在發病期,可能根本發現不了,比如精神分裂症。有些疾病即使有婚檢,也可能有窗口期,比如愛滋病,就是高危性行為後,有一段時間HIV篩查為陰性。而且,對於這類涉及隱私的疾病,無法寄希望於醫務人員主動告知,因為《民法典》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取消對患有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這一限制,意味著婚姻將進入「自審自查」的時代,法律不再幫你把關,更要自己擦亮眼睛。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