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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與讓與擔保、以物抵債協議
【作者說明】如未特別說明,抵押/質押合同這幾節中有關起草審查方法是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的。為行文方便,文章可能用「擔保」一詞指代抵押、質押,擔保人指代抵押人、質押人,擔保合同指代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債權人指代抵押權人、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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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讓與擔保合同效力的法律探析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其中第69條承認了股權讓與擔保的獨立地位,若請求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支持。為進一步釐清股權讓與擔保的法律適用與要點,本文圍繞實務中股權讓與擔保部分核心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以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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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託受益權質押的法律問題及出路
中國澳門地區《民法典》第676條規定:「僅在權利之標的為動產及權利可移轉時,方可就有關權利設定質權。」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900條也規定:「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得為質權之標的。即只要是可以轉讓的權利,如果法律未禁止,則可以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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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反擔保環節法律風險防控_首屆「融資擔保業創新發展...
筆者在簡要闡述反擔保概念、反擔保方式種類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運用法律對反擔保環節法律風險進行剖析並提出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以期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更好地防控風險、服務中小企業有所裨益。 關鍵詞:反擔保 法律風險 防控措施 一、反擔保的概念和反擔保方式的種類 1、反擔保的概念 反擔保的概念,在古代羅馬法、近現代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擔保立法制度中都沒有記載, 唯有我國首次直接以《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形式明確界定了反擔保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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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破產案件中有擔保的債權的法律適用
、法規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對有擔保的債權(如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適用法律問題涉及很少。 一、別除權在破產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一)別除權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所謂別除權是指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不依破產程序優先就擔保標的受償的權利。一般來說,破產清算過程中,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程序的規定,在多個債權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但這並不是說所有債權人都應按照同一尺度進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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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質押?關於質押的常見問題
質押,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常使用和接觸到的一個概念,但實際上,質押在民商事領域的應用十分普遍和廣泛,最常見的比如典當行的典當行為。本文將藉此契機為大家介紹有關質押的幾個常見問題。一、什麼是質押/質權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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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合同的擔保——質押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八、合同的擔保——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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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所取得求償權的擔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謂反擔保,就是「擔保的擔保」,即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可以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提供擔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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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鴻飛:動產擔保物權的規則變革與法律適用
第395條在列舉抵押物的範圍後,使用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表述——「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這種「列舉+兜底」的表述方式,足以使抵押物的範圍涵蓋除權利質押標的以外的全部財產,也使動產抵押權成為一種「極限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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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質押?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
什麼是質押?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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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貼士】《民法典》擔保制度的重構、影響與對策+《九民紀要》擔保規則
《民法典》第440條第6款關於應收帳款質押規定上,較原《物權法》在「應收帳款」前多了一個「現有的以及將有的」定語,這只是在法律上予以了明確而已,人民銀行的《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和我行的實踐早已突破了僅能以「現有的應收帳款」質押的禁錮。5. 關於票據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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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讓與擔保在未登記的情形下應收帳款質押能否成立「良圖」
,在本質上屬於以應收帳款為擔保物進行學理上的非典型性擔保——讓與擔保,然而在沒有支付相應轉讓對價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否將其認定為應收帳款的質押,並進行優先受償。根據上述約定及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未就案涉應收帳款轉讓支付過轉讓價款這一事實,可以認定廣州豐彩公司與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籤訂《應收帳款轉讓協議》的真正目的並非是為了「轉讓」應收帳款,而是為了擔保案涉借款債務的履行。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法律關係的性質為應收帳款質押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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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當事人對質押期限作出約定的,該約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該章第二節第八十一條規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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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當事人對質押期限作出約定的,該約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裁判要旨《擔保法》第四章「質押」第一節「動產質押」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該章第二節第八十一條規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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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股票質押未辦登記,但擔保意思明確的,亦負責任
股票質押未辦登記,但擔保意思明確的,亦負責任——承諾以特定帳戶內股票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明確,對方亦予接受的,雖未辦理質押登記,亦應認定擔保合同成立。標籤:|證券|質押合同|質押|股票質押|權利質押|擔保合同成立案情簡介:2003年,科技公司與證券公司籤訂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前者將2億元委託後者進行國債投資。隨後雙方籤訂國債託管協議及補充協議,證券公司按國債面值總額固定比例支付「債券託管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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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擔保物權
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擔保物權。公共基礎知識 | 面試 | 時事政治擔保物權是我們公職類考試中的一個常考內容,是民法中的一個重要考點。擔保物權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而由法律規定的以物作為擔保的方式,擔保物權一共有三種,分為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今天我們就其中的擔保物權給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大家能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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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你了解多少?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擔保物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二、抵押權(1)抵押權的概念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擔保的財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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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告訴我:幾種擔保方式有啥區別?擔保期限逾期就不承擔責任了?
擔保的幾種方式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1、保證通俗地說,就是擔保人用自己的信用對債務人提供擔保,沒有任何抵押、質押物。保證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1)一般保證《擔保法》第17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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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擔保糾紛案件40個法律要點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的一種形式。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為借貸行為提供擔保。本文是作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以來刊載的全部民商事案件裁判文書及案例中,整理、提煉出40個擔保糾紛案件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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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的擔保責任承擔
債權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是否會承擔不利後果?債權人如何防範怠於行使擔保物權的法律風險?筆者結合相關判例和法律規定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