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記者劉理7月12日報導:因與妻子吵架,家住靜安區芷江中路的陳軍(化名)遂產生悲觀厭世的情緒,一怒之下竟想放火燒屋自殺。不料,火勢猛烈,很快殃及無辜鄰居,致大樓30多人被困。
今天上午,該起縱火案件在靜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靜安法院以放火罪判處陳軍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老婆罵我沒本事
今年3月16日上午9點半左右,靜安區芷江中路一戶民家發生火災,房間瞬時間陷入一片火海。事發火災點位於二樓,火災發生後,整棟大樓內共有30多人被困在房間裡,情況十分危險。
據媒體此前報導,靜安消防救援支隊閘北中隊接報該起火災後,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救援,及時將大火撲滅,所幸無人員傷亡。
然而,這一場火災,不是天災,而是人禍。原因僅僅是該樓二樓住戶陳軍與妻子發生口角後,故意縱火之為。在法庭上,據被告人陳軍表示,多年來妻子時常對他進行謾罵,令他倍感受辱。當天,妻子還詛咒他「去死」。
「她罵我沒本事,全靠她來養活,我當時聽了很生氣。」陳軍表示,當天,他一氣之下便反鎖房門,從床底下拿出錫箔點燃,將著火錫箔撒到床底、廚房、妻子所睡的床上,大火很快在房間蔓延開來。
「燒了一會之後,因為房間裡煙太大了,我被燻昏過去了,等我醒來了人就醫院了。」
法院:被告人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在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軍於2019年3月16日7時許,在其位於本市芷江中路某弄的住處,因與妻子發生口角後產生厭世情緒欲自殺,遂用打火機點燃錫箔後拋灑於室內各處,引發火災,過火面積約達10平方米,室內物品毀損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控辯雙方對被告人陳軍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隨後,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曾考慮到自己的行為會對鄰居造成嚴重影響?陳軍表示,當時一時氣憤,沒有考慮到後果。
靜安法院認為,陳軍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導致鄰居周圍的房子有產生嚴重損毀的可能,依據我國法律,構成放火罪。考慮到該起案件是由感情糾紛引起的,且被告人沒有特定針對人群,加上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罪悔罪。綜上考慮,依法判處陳軍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