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拆毀前的青島市警察公墓。
■警察公墓創設呈文。
■警察公墓章程。
■偽市長趙琪題寫的「永奠英靈」石碑。
■胡若愚職務變動的公函。
■警察公墓秋祭通知。
撥給官地十畝創設警察公墓
對於青島市警察公墓創建的背景、過程以及管理,目前的青島市檔案局館藏史料較為零碎。經過收集梳理後,雖仍有缺憾,但基本脈絡尚算清晰。
1930年7月31日,青島市公安局科員駱金銘上書局座,請其呈請市政府「撥給相當官地十畝,創設警察公墓,並春秋致祭,以使死者含笑九泉,感盛德於千秋不朽矣」。對此,時任局長餘晉龢批示:「所見甚是,即擬呈文請賜撥」。
同年8月15日,青島市公安局向市政府呈文「擬請撥給官地創設警察公墓」,茲摘要抄錄如下:
竊查賤局按現編制,官員、長警、丁夫連第三保安隊歸後,綜計人數達四千人左右,冒暑衝寒,披星戴月,其職務之苦無可諱言。賤局官員、長警、丁夫本市之人甚少,隸籍南北,假設遇死,上有家屬者固可搬柩回籍,得以魂歸故土。且年年時局不靖,往往因受戰事影響,途為之梗不得返,浮厝一時。甚有隻身無家可歸者,一旦死亡,由來埋葬湖島,一經埋葬,稍一年久,不但無人憶及,竟至失考無所,究竟是否拋棄不得而知,稍具知覺者睹物傷其類,思之不寒而慄。鈞長準予令飭財政局撥相當官地十畝,俾作警察公墓,責成共濟社經營,先草創規模,以為警察葬身之地,一俟共濟社基金充裕,再行建築圍牆,派丁管理,未來長警政者,倒應率同僚屬春秋致祭以慰幽魂。擬請撥給官地創設警察公墓。
市公安局呈文創建警察公墓,還與其時青島墓地大環境有關係。
查閱青島檔案史料獲知,1904年,德國膠澳督署在青島建立歐洲人墓地,規定只限租借地內界外國人死亡者埋葬。華人亡故後須葬於湖島子等義地。同年11月12日,膠澳總督府公布《義地章程》,規定凡有靈柩葬埋在該義地者,由華人公會執事將死者葬埋日期、男女性別、姓名、年庚、籍貫、亡故原因、墳墓號碼分別詳細註冊,每月抄呈輔政司查核。
而此前,華人義冢地在海濱,德侵佔後遷徙到臺東鎮利津路附近。湖島子義地開設後,將臺東義冢1651個墳丘遷往該處。該義地由中華事宜輔政司督理,後轉飭華人公會承辦,由商務公局管理。1910年8月17日,商務公局撤銷後,改歸齊燕會館、三江會館和廣東會館輪流值管,再後來改為齊燕會館經營管理。
「1927年,齊燕會館領取孤山義地40畝,以備湖島義地不足之需。1930年,青島市公安局申請為警察修建公墓,最終將40畝地中的10畝移交給了公安局。」市檔案館編研處處長孫寶鋒補充說,1931年,警察公墓建成前夕,時任市長胡若愚題寫匾額:「捍衛留績」。日本第二次佔領青島時期,偽政府曾建有高大的紀念碑,偽市長趙琪題詞:「永奠英靈」。
對於公安局申請創建警察公墓的批示或回復以及施工建設,市檔案館尚無檔案留存。
不過,警察公墓竣工時間已考——1932年3月14日,青島市公安局致函市農林事務所,請其「撥給警察公墓樹苗」,函中有語:「本局四方孤山警察公墓已於上年冬季建築完成。」
綠化、致祭、看守諸事宜
警察公墓竣工後,青島市公安局迅速著手綠化、制定頒布祭奠事宜。
1932年3月14日,青島市公安局向市農林事務所送達「關於撥給警察公墓樹苗的函(附栽植種類)」。函稱:「本局四方孤山警察公墓已於上年冬季建築完成,時值氣候嚴寒,尚未栽植樹木,茲當春令,擬請貴所撥給多種樹苗若干,以資點綴。惟該公墓為警察團體所創設,此項樹苗能否予以免價,相應抄單一併函請貴所查照。」
三天後,青島市公安局發布訓令(總字第210號),「定期致祭警察公墓」。
警察公墓去冬建築完成,茲當春令,亟應植樹,以資無毀,並按管理墓地準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每年春秋兩季由本局長官率同僚屬前往致祭,附具儀式。謂核辦等情,經本局決定,每年四月十日、十月十日為春秋致祭警察公墓之則,除函農林事務所預給樹苗栽植外,令仰各所即便遵照,屆時前往與祭,切切。此令。
現存的檔案史料顯示,致祭警察公墓並沒有嚴格執行訓令所規定的日期。
3月18日,青島市農林事務所回覆:「梅、刺松、刺柏、冬青現無苗木不能給付;枸杞、洋槐、掃帚柏未列高度株數,尚須另表列明,再行酌給。其餘苗木均可照數撥給,惟松樹項尺度稍大,掘取運搬均感困難,成活亦頗不易,擬函復該局,請派員來所接洽,復再行辦理。」
為提高綠化率,次年4月1日,市公安局再向市農林事務所遞交「關於免費給警察公墓及毒品戒驗所樹苗菜種的公函」。函稱:「該公墓地廣樹稀,殊多空隙,頗宜種植。際茲春暖植樹時期,擬於四月十日在警察公墓添種水檜柏等樹苗二百株……」
4月8日,市農林事務所回覆:「免費撥給警察公墓用苗側柏二百株,毒品戒驗所用苗黑松二百五十株。」
1934年7月,青島市公安局出臺警察公墓看守辦法。遺憾的是,該看守辦法詳細內容尚未尋到。
在市檔案館內,有一份1934年秋季致祭警察公墓草案和1943年4月6日警察公墓春祭草案,這為我們詳細了解警察公墓祭奠亡靈提供了難得的史料。對比兩份草案發現,1943年的春祭較1934年的秋祭莊嚴、隆重。
1934年秋季致祭草案:10月10日上午11時,齊集四方孤山警察公墓。分局駐所各出警長一人,各隊各出隊長一人,代表前往;教練所推薦學警30人,由隊長率領前往祭奠,致祭時行向上三鞠躬。祭品由第五分局以上屆成例籌辦,以十元為限,先墊付,後由共濟會發還。
致祭前,公安第五分局特意安排警察公墓管理員及看守人刈草清除,並對各墳墓加土,以維護墓容。
1943年春季致祭草案:警察公墓處係為國捐軀或因公死亡之勇武英靈,其犧牲精神實為警察模範。本局照例舉行春秋兩祭,以昭勇武而慰英靈。
祭日:定於4月6日午前10時至12時,局長或副局長主祭,各科室班所隊及各分局負責人出席或派代表參加
奏樂:本局音樂隊擔任之
地點:滄口分局管內四方孤山
祭品:由本局共濟會支出貳佰元,交由滄口分局負責辦理各種祭品(以水果、香紙為主)
著裝:所有人員一律著制服以資整齊
此外,還對往返乘車、警備等提出具體要求。
市檔案館內還存有一份1941年12月出臺的《警察公墓章程》,從措辭中可看出,該《章程》系民國中央政府發布,要求全國各級警察機關均設警察公墓。由此看來,青島警察公墓創設早於全國11個年頭,《警察公墓章程》中一些內容比如春秋致祭、派專人看守等,完全移植青島的做法。
茲完整抄錄如下:
具體內容(共6條):1、各級警察機關均應設置警察公墓,由各特別市警察局各省會城市警察署及徐州市警察局先行籌設,其餘各地方逐漸推行之;2、警察公墓以厝葬在職死亡警察人員為限,但其家屬自願領回或免職退職後死亡者不在此限;3、警察公墓應設置管理人員從專責成;4、警察公墓之各墓前應樹立碑碣,若生前功在地方,死時事跡足樹模楷可風后世者,得撰文勒記表揚之。5、每年春秋兩季應由各級警察長官率領部屬舉行祀奠,各警察長官於任事以後應召集部屬舉行臨時公祭。6、各級警察公墓之構造及碑碣之式樣管理方法,應由各級警察當局自行訂定之。
市檔案館民國時期治安案件卷顯示,抗戰勝利前後,青島治安惡化,雖為警察所設、有專人看守的警察公墓,也成了不法之徒搶劫的目標。茲抄錄兩例——
1943年3月19日,四滄公安分局案卷筆錄:「本月十八日夜,看守警察公墓的丁丕增報告:昨晚十時許,突有四人穿著破軍服及便衣,越牆入院,先繞公墓走了一周,不意臨走時,將院內二門拆去,並將大門鐵閂拿走。經現場勘查,屬實。」
1946年1月6日,警察公墓看守夫役丁丕增向四滄公安分局報告:「12月23日後半夜三時餘,突有五六人身著青短衣,操本地口音,用磚石亂砸住房,迫令開門,進門將其綁起,亂拳毆打,苦苦哀求釋綁後,乘夜間逃走。翌晨,返回檢點物品,丟失被褥各一床,鍁钁各一張,並將前院廳門砸壞,拿去屋門二扇……」
如今惟剩公墓紀念堂
金華路39號——青島市警察公墓舊址。如今這裡已是一處汽車維修廠,從大門進去,左側是車輛維修車間,右側有一便門,從便門進入是一斜坡土路,斜坡右側一堵五六米高的大牆,部分牆體用舊式紅磚砌成,上面還有被拆除的連體建築的痕跡,歷經風霜雨雪,磚體部分剝落,磚色已變成暗紅色。沿坡上行,一株粗壯的銀杏樹橫在眼前,樹下是個小門,僅容一人通過。
從小門進入是個大雜院,院內散落著四處臨時搭建的木板房,在一處簡易木板房後面,一高一矮的兩棟連體紅色建築分外顯眼,屋頂一些瓦片已脫落,部分脊瓦斷裂。
「這兩處紅房子中,高的那處是警察公墓的紀念堂;矮的那處是看護房,當年我爺爺就住在看護房裡。」大雜院主人、58歲的矯杭本說,他祖籍城陽區棘洪灘鎮,爺爺矯清法是民國時代的警察,練就一身好武功,40年代中末期被選中前來看管墓地,一家人隨往。爺爺去世後,父親矯紅進帶領一家人繼續居住在此。前些年父母離世,他便將此處分割租賃,一家人搬進了市內居住。
「警察公墓在『文革』期間遭到了嚴重毀壞,紅衛兵幾乎砸毀了所有的石碑、墳墓,但不知何故,紀念堂及其看護房沒有破壞。」矯杭本說。
作為警察公墓重要組成部分的紀念堂連同看守房,如今殘破不堪。紀念堂房頂已出現了多個破洞,漏雨透風多年,至今沒有修繕。
「紀念堂的大門共有四扇,兩扇還在。紀念堂的重要物件——木質牌匾我至今保留著。當年紅衛兵破壞警察公墓時,我父親奮力保護,這塊牌匾才免遭毀壞。」矯杭本打開靈堂門鎖,將室內凌亂堆積的物品移開後,吃力地搬出了牌匾。
牌匾長兩米有餘,寬一米多,正面刻著「捍衛留績」四個大字,邊側刻有「中華民國二十年十月」,落款是「胡若愚題」。
矯杭本表示,除牌匾之外,警察公墓還有一些石碑,已作為臨時房的基石埋在了地下,另有一個祭祀用的「蓮花座」,至今仍在院內的空地上。
據悉,在2007年—2011年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青島市警察公墓」曾被列入考察對象。專家在現場查看後,根據國家文物評定標準,認為其不符合文物保護的範圍,故未申報。
(本版老照片翻拍自青島市檔案館)